三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党委组织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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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党委组织部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知识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规定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4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

(现大专院校党的委员会一般任期5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2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这是因为: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

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

搞好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过去,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系统,有的也不够严密,没有形成规范,因而,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共中央在总结党内选举工作经验并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暂行条例》,将会使全党几百万个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暂行条例》的各项条款中。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是尊重和保障党员(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和确定。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三是规范了选举工作程序。

《暂行条例》对代表、委员,以及常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程序和实施选举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还规定了对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分。

 

四、《暂行条例》对选举工作的新规定  

《暂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

过去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是,代表资格审查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并由其向代表大会作审查报告。

从实践看,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这一任务实际上是由上届党委完成的。

因此,《暂行条例》规定: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

党章规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按照党章规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

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等额提名;委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考虑所有委员都作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进行选举。

 

三是关于如何确认当选的问题。

党的十三大以前,党内选举办法规定,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当选。

由于这一规定难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普遍反映不合理。

党的十三大是采用候选人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当选的办法进行选举的。

但这个办法在基层实行,也有困难。

根据各地意见《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这样,既考虑到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时,少数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选举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

 

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六、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七、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

一是正式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等额选举就是候选人等于应选人的选举。

基层党组织的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不能采取等额选举办法。

八、预选

在正式选举之前,首先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叫做预选。

预选也是一种差额选举,是指进行正式选举以前,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九、有效票与无效票

有效票是指符合选举规定而具有效力的选票。

有效票通常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印制,选举人填写选票时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

由于应选人数有一定名额限制,选举人按照规定的应选名额投票,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就不会发生无法计算票数的问题。

  

无效票是指违反选举规定而没有效力的选票。

凡不是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颁发,或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都是无效票。

因为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无法确定谁是超过应选名额的被选人,所以,这样的票只能视为无效选票。

另外,字迹无法辨认的选票也是无效票。

  

十、有效选举与无效选举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

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不得进行选举。

选举中,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十一、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即在投票选举或表决时,票上不写投票人姓名,投票内容也不对他人公开,一般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按照十六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党内进行投票表决时,通常也用无记名投票。

这种投票方式,可以使投票人不受外来影响而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助于防止出现压制民主、追查选票、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十二、党员大会与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委员会的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

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员代表大会是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该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执行。

  

十三、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在党委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5个月),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可召开党委会,下同)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初步意见等。

可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

 

(2)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汇报,并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职数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一般可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

领导小组以下可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工作机构);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草案)及其说明。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研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有关事宜。

可责成组织部门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5)《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

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布置代表选举工作并提出要求,讨论《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草案)》。

  

会后,应及时下发《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6)指导选举单位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

主要是:

指导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提名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听取选举单位汇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考察确定情况,审批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指导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7)党的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是:

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选举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资格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代表资格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作出批复。

  

(8)党委常委会组织推荐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与推荐人选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党委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其中党委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派人考察。

(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10)起草党代表大会有关文件。

主要是:

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及有关决议(草案);起草关于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编制代表名册,提出代表编团(组)的意见;起草关于人事安排意见的说明;编制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登记表;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起草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和领导讲话,编制党代表大会日程(草案),等等。

  

(1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内容是:

制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宣传提纲;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重要意义的教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等。

  

(12)党代表大会前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编制大会经费预算;安排代表食宿;制作各种证件、佩条;布置大会会场;准备票箱,购置大会用品、选举用具;确定代表团讨论地点;草拟大会文件保管、发放、收回的规定,制作有关表册;安排文娱活动和医务、保卫等工作。

  

(13)党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收到上级党组织《关于XXX委、XXX纪委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后,即应召开党委常委会。

会议内容是:

听取各筹备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召开最后一次党委全委会工作有关事宜;研究以党委名义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包括:

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等建议名单;研究列席人员、来宾提名原则及建议名单以及大会工作机构、任务、职责、工作人员名单等。

(14)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全委会。

主要内容是:

审议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会后,即可以党委名义下发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通知。

十四、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会议由党的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主要内容是:

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布置各代表团(组)推荐代表团(组)的正副团(组)长,讨论大会议程,酝酿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主要内容是:

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主要内容是: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大会筹备情况,说明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确认事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

(4)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一次)。

主要议题是:

审议通过大会日程,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列席人员、来宾名单及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没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需要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酝酿产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十五、党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

主要议程是:

宣布大会开幕;唱《国歌》;作党委工作报告。

如时间允许,还可以作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会议内容是:

审议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在每次主席团会议之前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会议议题:

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情况汇报,研究修改意见;听取党的委员会关于下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并讨论通过此名单;审议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布置推选监票人及其他有关事项。

  

(4)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会议内容是:

酝酿讨论下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讨论主席团布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5)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

主要议题是:

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也可以提交大会通过);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或预选名单;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拟提交大会通过可提出建议名单);审议大会的决议(草案)。

 

(6)采用预选办法的,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和有关规定讨论确定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7)宣布当选人名单。

正式选举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首先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办法确定当选人名单和新一届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

主席团会议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8)举行大会闭幕式。

主要议程是:

通过大会各项决议;奏(唱)《国际歌》;宣布党代表大会闭幕。

 

十六、党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工作及程序 

(1)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主要议题是:

先选举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

将选举产生的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2)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主要议题是:

上届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人事安排问题说明(此说明一般安排在纪委第一次全会前,纪委委员列席党委第一次全会);先选举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领导讲话。

(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情况报告和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4)做好党代表大会工作总结,搞好文件、材料清理归档和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工作。

  

十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1)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可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情况)。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3)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在筹备过程中,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5)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委员会可立即召开各支部负责人或各党小组长会议。

会议内容是:

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对如何开好大会向党员提出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有关事项。

 

(6)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会议议程是:

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国歌》;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时间允许,还可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

  

(7)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讨论单位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9)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宣布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0)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会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11)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经批准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12)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基本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十八、党内民主选举的具体要求

(1)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2)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推荐人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5)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6)选举中严禁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

  

(7)选举中如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十九、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定

(1)正式党员都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4)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5)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十、基层党组织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并依此精神决定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2)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基层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4)讨论、审查和决定其他需要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

 

由于基层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不一致,基层党员代表大会有的是在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有的则是在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

在后者情况下召开的代表大会,不选举基层委员会。

  

二十一、基层党组织选举的范围 

按照党章规定,由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的范围: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2)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十二、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在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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