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11 收入 费用和利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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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11收入费用和利润笔记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收入
概念、特征及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特征:
1.产生自企业的日常活动中;
2.表现为三种形式:
A.资产增加;B.负债减少;C.两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类:
1.按收入的性质分:
①销售商品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按收入的主次分:
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
1.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次要的,视同销售)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如商品减值或毁损或增值跟你有没有关系。
(1)一般判断标准:
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即为风险报酬转移点。
(2)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
②在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
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
注意:
在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中,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另外,在认定此标准时,要重实质不能仅看形式。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软件已出售,但又让你进行日常管理。
在售后回购方式下,就是由于商品的处置权未作转移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商品卖出后能不能收到货款。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会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定收入。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新增)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1.发出商品时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纳税义务发生,作如下分录,末发生不作
借:
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确认收入时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借:
银行存款
贷:
就收账款
三,
销售商品涉及
现金折扣,商品折扣,销售折让
1.现金折扣:
为鼓励债权人早付款而给的折扣,折扣时含不含增值税看题中规定。
按总价法确认收入,收入不扣除折扣部份。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借: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
应收账款
2.商品折扣:
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如去商场买东西,标价1000,打8折后800,就按800确认收入
按正常收入处理
3.销售折让:
因售出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给予的减让,如型号发错给予的折让,分不同情况处理:
A,通常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B,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发生折让时,注意不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科(销项)
贷: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四,
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末确认收入的退回,反冲
借:
库存商品
贷:
发出商品
若原发生时有纳税义务发生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
应收账款
2.已确认收入的退回
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收入和成本,相应的现金折扣一并反转。
如有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借: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税值税(销项)
贷: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借:
库存商品
贷:
主营业务成本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退回(2条件)
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
所退的货是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所售出的。
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
五,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
A,委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按正常销售处理
B,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即卖不出去时,可以随时退货),委托方收到贷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似同下面的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
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
委托贷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科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委托代销商品(按实际卖出数结转成本)
借:
销售费用(手续费)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受托方账务处理:
1.收到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做报表时放存货项目,有借有贷,不影响总额)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收到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
应付账款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
受托代销商品
4.支付货款及手续费时
借:
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贷销的销售手续费)
3.预收款销售商品:
所有款项全部收到才发货,一般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发货,即可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借:
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4.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
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不是合同总额,公允价值通常按其末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
借:
长期应收款(末来应收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存款(税款部份)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末实现融资收益(末来应收利息)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末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期初长期应收款余额—期初末实现融资收益)*实际利率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庆收款
借:
末实现融资收益(其实就是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容易理解些)
贷:
财务费用
注意:
计算最后一期末确认融资费用时,用总额减已摊部份,其实余额为0)
5.附有销售
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A,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先按总数确认收入,应确认负债(预计负债)
1.发出时,按全部金额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差额)
3.收到货款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4.估计与实际退回数量相等时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预计负债(冲原估计的)
贷:
银行存款
5.实际退回比估计少时,如估计1000,实际退800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实际退货*税率
主营业务成本(原来多估计退的,现在补上)
预计负债(冲原估计的)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原来多估计退的,现在补上)
6.实际退回比估计多时,如估计1000,实际退1200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主营业务收入(估计少了的部份,继续冲)
预计负债(冲原估计的)
贷:
主营业务成本(估计少了的部份,继续冲)
银行存款
7.如果没发生退货,冲掉原估计的相反的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B,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1.发出时借:
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收到货款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收入部份)
应收账款(冲掉税部分收到的)
3.退货期满如果没发生退货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4.退货期满,如果发生退货
借:
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冲掉退货部份的税)
贷:
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的,即减去退货部份的)
银行存款
借: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部份)
库存商品(退货部份)
贷:
发出商品
6.售后购回
A,回购价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的,属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确认收入
1.发出商品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不确认收入的部份)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量
借:
财务费用
贷:
其他应付款
3.回购商品时借:
库存商品
贷:
发出商品
借:
其他应付款(转后余额为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
银行存款
B,回购价按末来销售价格确定的,相当于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应确认收入。
按正常销售处理
7.售后租回
A,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B,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
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
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
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
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8.以旧换新销售:
销售的确认为收入,回收的作购进商品处理。
(不能相抵)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收入的种类 1.让渡现金的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收入;2.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二)收入确认条件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1.利息收入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2.使用费收入
①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
②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但需要提供后期服务的,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③如果合同协议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方法有:
A,已完成工作的测量(专业测量师测量)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即已发生+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合计数)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
注意:
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期间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
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
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本能可靠地计量
2.完工百分比的具体应用
1.公式;
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2.帐务处理
A,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B,预收劳务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C,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报表中放存货项目)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满足
上述四个条件时,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
收入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即部分能得到补偿。
1.收到预付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2.实际发生支出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注:
以后的钱也收不回来了,当然没利润了。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1.销售商品部份和提供劳务部份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安各自确认收入,商品是商品,劳务是劳务
1.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实际发生劳务费用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商品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4.劳务确认收入时
借:
应收账款
借: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2.销售商品部份和提供劳务部份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份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发生劳务费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劳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劳务成本
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
一般不出大题,注意基本概念,以客观题为主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能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5.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或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项在本次实现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余部分作当期收入。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递延收益按兑换份额转为收入。
3.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或有事项准则中的有关亏损合同规定处理。
五,特殊劳务交易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为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通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为收入注意:
二者的区别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为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通常应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通常应在整个受益期分期确认为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通常应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通常应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一,建造合同概述
概念:
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1.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的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风险承担者是建造承包商。
2.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公平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风险承担者是发包方。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①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②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③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2)合同合并。
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而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①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②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③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否则,与原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核算。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合同收入的组成
1.初始收入: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2.后续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开始在合同中无规定,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确认合同总收入,如建商品房开始是一般的,现要建豪华的,即变更收入。
合同成本的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常见的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注意
1)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3)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②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③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类似于劳务收入),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
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时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
应收账款
贷:
工程结算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4.确认收入和费用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在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存货跌价准备
6.工程完工
借:
存货跌价准备
贷:
主营业务成本
借:
工程结算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完工百分比法公式:
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