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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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类,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如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

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的税类,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如关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进行,以税法为依据和保障

区别:

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指针对某一具体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程序法,指针对税务管理程序,如《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可以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是税收制度中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之一。

3.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

5.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超额累进税率有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有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按规定应征税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3)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1.法律责任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税率,包括

1、基本税率,一律为17%

2、低税率、为13%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征收率为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概念,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我国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主要包括:

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2.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例税率,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0%;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娱乐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我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来确认和划分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3)税金(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20%×(1-30%)=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包括:

1、税务登记2、发票管理3、纳税申报4、税款征收5、税务检查6、法

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二)变更登记

1、范围:

改变名称;变法定代表;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及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以15日为主)

注意:

开业和变更都是30天,注销15天,就一个特殊,迁址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需要注销的30天。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八)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发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专业发票

从版面上可划分为三种:

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定额发票

(二)发票的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

(三)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1)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9)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已经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虚开发票(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

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1)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2)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等。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其他方式,如委托他人代理办理

注意: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如:

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如:

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如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

7、委托征收

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动性较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款的征收。

8、其他方式,例如: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少交税问题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多交税问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五)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额=滞纳税额×滞纳金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它是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1、对纳税人偷税、逃税、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抗税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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