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775557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docx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

湖南女子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女子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85年的湖南女子职业大学,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南女子学院,2010年6月加入世界女子教育联盟。

学校创办以来,逐步形成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女性教育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成为我国高素质女性人才培养的专门学府、妇女/性别理论研究的重要基地、女性教育国际交流的重要窗口。

学校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秉承“懿德睿智、笃行臻美”的校训,发扬“求真、求善、求美、求精”的校风、“爱生、善教、博学、创新”的教风、“明礼、修身、乐学、自强”的学风,将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中、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型女子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女子学院,英译为HunanWomen’s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WU,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全国妇联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属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审核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以及资产和财务管理;提供和保障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德树人,以文化人,为湖南乃至全国培养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创新意识、传统美德的高素质女性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依法办学,以章程为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学校现有学科门类有:

文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法学、工学。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自主选拔、教育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和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及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校内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可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

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申述和控告,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决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校内教学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对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已授学位进行复议,作出撤销决议;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

(五)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重要民生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由湖南女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依据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院系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院系的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组织本院系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院系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负责本院系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院系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决策机构,对院系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院系党政联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中,行政事项由院长(系主任)主持,党建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会议成员包括院长(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等。

第四十条  院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系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学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参与本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为彰显办学特色,突出科研优势,推进学科建设,学校整合研究资源,组建研究团队,申报与建设国家级、省级研究与培训基地,设置若干研究与教育中心、校级学术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从事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各级各类奖励以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依法享有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开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管理人员的职级认定与聘任工作、对工勤人员的技能考级与聘任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对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政策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根据社会与学校发展的实际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退休制度,尊重和关心退休教职工,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学业指导、职业指导和就业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

学校理事会为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支持校友在校友会指导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湖南女子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女子学院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为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提供高素质女性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学校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形标示,以红色为主色调,中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