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772015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187.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docx

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

南宁市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

(合法性审查稿)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31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南办发〔2016〕2号)要求及南宁市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人社、扶贫等救助政策,为进一步加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完善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和平台,切实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社会救助事宜。

并加强艾滋病防控干预,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义务,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降低艾滋病对社会危害。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创新防治艾滋病救助措施,加强艾滋病防控干预工作,实现“没病少感染,感染少传播、得病少死亡”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政府救助为主要渠道,通过多种救助方式,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适宜的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条件及医疗、就业、教育等救助服务;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

艾滋病关怀救助与防控干预相结合,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降低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依托艾滋病“一站式”服务机制,掌握辖区符合救助条件并自愿接受关怀救助的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名单,并对名单中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提供100%的关怀救助。

三、救助对象

凡经核实现住址为南宁市,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接受关怀救助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等。

(一)艾滋病城乡低保家庭:

指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指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三)因艾滋病造成的孤老:

指子女患艾滋病死亡,无其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人。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

四、救助内容及标准

按照《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生产支持精准扶贫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12号)等文件,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应100%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一)生活救助。

1.城乡居民低保:

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未单独立户,但与其父母不共同居住且无经济往来,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失业、机会性感染疾病、社会及家庭歧视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供养:

为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3.孤儿保障:

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救助具体标准:

(1)对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孤儿的保障政策,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在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2)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艾滋病一方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纳入孤儿类保障。

(3)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各县(区、开发区)可以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4)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

孤儿应由其亲属抚养,如无亲属,再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也可采取家庭寄养或进行收养等,确保孤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4.临时救助:

对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或低收入的艾滋病困难家庭,当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类型、对象、救助条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00%-500%不等分别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

5.其他生活救助:

对办理南宁市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的免收办理收养调查费、工本费,办理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的免收工本费;坚决查处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对精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开展发展生产、危房改造等精准脱贫帮扶。

(二)医疗救助。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为常住南宁市且自愿在南宁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500元/人/年,对维持在治时间达1年且按要求服药、随访、检测的艾滋病患者奖励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减免约100元/人。

艾滋病阳性孕妇终止妊娠补助300元/人,艾滋病阳性分娩产妇分娩住院补助1000元/人。

将艾滋病致孤儿童、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并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因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府代缴农村居民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

(三)教育救助。

在同等条件下按现住址所在地优先安排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并免除书本费、学杂费。

为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的在南宁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免除书本费、学杂费,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

将在南宁市管辖范围内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艾滋病致困家庭的学生纳入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

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但未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关怀、就业服务等帮扶救助。

(四)就业救助。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力且有培训就业、创业意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方式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分别在自治区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培训期间给予30元/人.天食宿交通补助,对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实行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421个贫困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重点在南宁市56个深度贫困村召开劳动力转移专场招聘会。

鼓励本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贫困户劳动力实际工作时间,给予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奖励150元/月.人,该项奖励按季度申报,按贫困户劳动力实际工作时长核发。

企业吸纳同一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最多可以享受总额1800元/的奖励。

五、工作机制

创新南宁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关怀办法,在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设立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将艾滋病关怀救助工作与随访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信息宣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或抚(扶)养、赡养人向随访责任单位或“一站式”服务站提出艾滋病社会救助意愿申请,由“一站式”服务站转交申请救助材料(意向)至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

建立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多部门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多部门协调会议,通报艾滋病救助情况,解决“一站式”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逐步实现不同社会救助制度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信息共享。

由各部门根据救助管理职责给予相关救助和帮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实施分类救助,妥善安置,妥善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

六、救助工作程序

县(区)、开发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艾滋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

艾滋病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站通过申请、材料收集、办理、反馈四个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艾滋病患者申办的社会救助事项。

(一)救助申请。

卫生计生机构随访工作人员在开展随访工作过程中向艾滋病患者或抚(扶)养、赡养人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或抚(扶)养、赡养人提出申请意愿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或随访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辖区疾控中心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事项登记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或随访管理人员出具补办材料清单,待材料补齐后受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办。

对于因法律法规、政策限制,不能受理的申请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材料收集。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救助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落实专人负责审核艾滋病患者提交的艾滋病救助材料。

1.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申请表;

(2)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6)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7)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8)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①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原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

⑤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特困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知情同意书);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3)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供留存);

(4)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

(6)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3.申请孤儿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知情同意书)、孤儿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供留存);

(3)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艾滋病死亡证明;

(4)儿童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及其他相关证明。

4.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含申请知情同意书);

(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3)申请人或家庭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供留存。

若因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可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居住证签发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

(6)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录取通知书;疾病证明书、病历本、住院清单、医疗收费票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获得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商业保险赔付以及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遭遇灾害、意外事故等情形的材料。

(7)低收入家庭和一般家庭填写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申请医疗救助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

基本材料: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含申请知情同意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复印件。

①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区)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③当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区)以上(含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区)以上(含县区)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⑤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

①申请免费抗病毒治疗需提供艾滋病抗体确诊报告单和抗病毒治疗机构出具的适宜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检查报告等病例资料。

由抗病毒治疗机构直接减免费用。

②艾滋病疫情库显示现住址为南宁市的艾滋病患者申请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需提供艾滋病抗体确诊报告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住址显示不明确为南宁市的还需提供城区疾控中心出具的认可艾滋病患者在该辖区接受随访管理的证明。

由抗病毒治疗机构直接减免费用。

③艾滋病阳性孕妇终止妊娠补助、艾滋病阳性分娩产妇分娩住院补助由引产分娩机构凭艾滋病抗体确证阳性报告单认定为艾滋病阳性孕妇、产妇,为其实施引产或分娩技术服务。

引产分娩机构直接减免费用。

(3)人社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具有南宁市户籍的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需向学校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学校将整理好的学生参保花名册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报送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人数、金额无误后,到指定银行统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①单位参保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本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证照上没有载明单位成立时间的,需另提供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承诺书》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②个人(灵活人员)参保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在填写《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A.南宁市户口(含县区)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由本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非南宁市户口的人员,除要上诉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的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政府代缴农村居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五保供养对象还需提供民政部门的五保供养证明。

6.申请教育救助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知情同意书);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留存);

(3)南宁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及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城乡低保证明、城乡低收入证明、孤儿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证明、残疾人证、享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证明);

(4)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向同级教育部门资助办提供本辖区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学生名册表(含学生姓名、就读学校、年级)。

7.申请致孤儿童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提供的材料。

(1)致孤儿童的安置材料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2)致孤儿童收养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留存);

(3)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居民户口簿及其证明材料;

(4)办理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就业救助提供的材料。

(1)贷款贴息。

①《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小额担保贷款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已婚,夫妻双方各提供一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相关证件材料。

(2)社保补贴提供的材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A.《南宁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B.《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C.《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A.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B.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C.个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A.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B.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C.《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D.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E.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F.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A.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B.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C.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3)岗位补贴提供的材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A.《南宁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B.《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

C.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及发放证明复印件;

D.新增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减少人员需提供《南宁市公益性岗位减员变动花名册》。

9.申请扶贫帮扶提供的材料。

(1)贫困户申请书

(2)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留存)

(三)救助办理。

辖区疾控中心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接收申请人或随访工作人员提交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艾滋病救助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交所辖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审核材料并填写《一站式服务事项办理反馈单》,做好交接登记。

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专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开通艾滋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核及办理。

特殊紧急情况,随报随批。

(四)救助反馈。

1.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要跟踪办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申办社会救助事项全过程,做好办理各环节交接工作。

县(区)、开发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专管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并做好材料交接手续。

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到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完善《受理事项登记表》。

2.县(区)、开发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部门应将本辖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救助等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市级对应管理部门。

市级管理部门汇总本系统救助情况后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报送至市防艾办。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级疾控中心要在本单位内增设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岗位,落实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一站式”服务工作;疫情严重的县(区),按辖区现存活病例1000:

1比例,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配置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可内部调剂或聘用。

(二)工作保障。

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疾控中心独立设置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接待室,面积不少于10平米,采用市防艾办制定的统一标识及布局设置,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流程、保密制度、工作制度,并设立专线电话、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档案柜、饮水机等)。

如办公条件有限,可与艾滋病自愿咨询室合二为一开展接待工作。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加大投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建设和工作需要,将“一站式”服务站建设、运行资金和工作人员聘用经费等可从中央、自治区及本级防治艾滋病专项资金中统筹据实列支。

八、职责与分工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南办发〔2016〕2号)精神,南宁市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对应部门各司其职开展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申请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设专人审核审批艾滋病致困人员及家庭救助申请,并发放救助金。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专人核实艾滋病患者身份、随访管理,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宣传各部门救助信息、提供免费抗病毒药品和抗病毒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艾滋病救助材料审核、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1.市疾控中心:

负责指导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实施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技术指导,收集市级各相关部门救助的艾滋病患者人数,按辖区分名单反馈至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并报送市防艾办。

2.各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

落实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建设,受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