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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docx

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

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需求,确保中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

4.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

4.1检验仪器

序号

名称

量程

分辨率

精度

1

万用表

AC500V

0.1V

±2%

2

电流表

AC200A

0.1A

±2%

3

转速表

9999r/min

1r/min

±1km/h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0.01MΩ

±1.5%(500V)

5

游标卡尺

100mm

0.02mm

6

钢直尺

300/150mm

0.5mm

1级

7

钢卷尺

3m

1mm

1级

8

塞尺

4mm

0.01mm

1级

4.2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检验师(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

4.2.2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5.检验要求及程序

5.1检验员到达现场前,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5.2检验员应详细听取使用单位的情况介绍。

5.3检验员在检验结束后,应召集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公布对所检设备的检验结果;

5.4检验工序

6.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6.1使用单位技术资料(对应检规检验项目1.4※,下同)

6.1.1检验内容及方法:

查阅使用单位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以、设备技术档案(包括:

制造、安装、改造(大修)单位提供资料和文件)和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6.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驱动和转向站

6.2.2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2.2)

6.2.2.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

如有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和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6.2.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3固定照明(2.3)

6.2.3.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6.2.3.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4主开关(2.4※)

6.2.4.1检验内容与方法:

断开主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是否被切断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6.2.4.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5辅助设备开关(2.6)

6.2.5.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

6.2.5.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6停止开关(2.7※)

6.2.6.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6.2.6.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7电气绝缘(2.8※)

6.2.7.1检验内容与方法:

1)用500V兆欧表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应断开主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

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检记录。

2)电路电压不大于60V时,应用250V兆欧表测量。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

0.5MΩ;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

0.25MΩ

注:

测量时应关掉总电源开关,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使用不同的测试电压分段测量。

并应按说明书要求,拆除与所测电路无关的线路,以免击穿低压线路上的元件。

6.2.7.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8接地保护(2.9)

6.2.8.1检验内容与方法:

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每一单独设备的接地线必须直接接至接地干线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6.2.8.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9手动盘车(2.13△)

6.2.9.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注: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6.2.9.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相邻区域

6.3.1周边照明(4.1)

6.3.1.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用照度计置于出入口的地面上测量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6.3.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2防碰挡板(3.4※)

6.3.2.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例如:

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6.3.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3扶手带外缘距离(3.5)

6.3.3.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6.3.3.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6.4.1扶手带(4.1)

6.4.1.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6.4.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3扶手防攀爬设置(5.2)

6.4.3.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

朝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

(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

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6.4.3.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4扶手装置要求(4.3)

6.4.4.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6.4.4.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5护壁板之间的空隙(4.4)

6.4.5.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6.4.5.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6围裙板接缝(4.5)

6.4.6.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6.4.6.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7围裙板间隙(4.6※)

6.4.7.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6.4.7.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8防夹装置(4.7)

6.4.8.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6.4.8.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5梳齿与梳齿板

6.5.1梳齿与梳齿板(5.1)

6.5.1.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6.5.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监控和安全装置

6.6.1扶手带入口保护(6.1※)

6.6.1.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动作试验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在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应装设一个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的开关,且灵活可靠。

6.6.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2梳齿板保护(6.2※)

6.6.2.1检验内容与方法:

拆下梳齿板中间部位的梳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向上移动(或前后、上下),检查安全开关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6.6.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3超速保护(6.3※)

6.6.3.1检验内容与方法:

对于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是否有不需要设置该保护装置的说明;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3.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4非操纵逆转保护(6.4※△)

6.6.4.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4.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6.5※)

6.6.5.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使设备停止运行。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5.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6驱动与转向装置距离缩短保护(6.6※)

6.6.6.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使设备停止运行。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6.6.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7梯级或踏板下陷保护(6.7※△)

6.6.7.1检验内容与方法:

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

检查安全开关装置设置的位置离梳齿相关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最大的制停距离;手动试验检测杆是否能使安全开关动作。

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6.6.7.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6.8※△)

6.6.8.1检验内容与方法:

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通过钥匙开关操纵设备上行和下行,检查空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回转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到达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8.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6.9※△)

6.6.9.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15%且时间持续超过15秒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6.10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6.6.10.1检验内容与方法:

停止其中一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它应当同时停止,或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6.6.10.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11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保护(6.11※△)

6.6.11.1检测内容与方法:

打开盖板,应不能启动。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

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6.6.1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6.12※△)

6.6.12.1检测内容与方法: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6.1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13附加制动器

6.6.13.1检测内容与方法:

目测,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提升高度超过6m。

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6.7检修装置

6.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1)

6.7.1.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检修控制装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当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

手动操作;有清晰的位置标记;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需要手动复位。

检修控制装置上应当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6.7.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7.2△)

6.7.2.1检验内容与方法:

手动试验。

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有效。

6.7.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8标志

6.8.1使用须知(9.1※)

6.8.1.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应拉住小孩;应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6.8.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运行检查

6.9.1.1速度偏差(10.1)

6.9.1.1容与方法:

用秒表、卷尺、同步率测试仪等仪器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6.9.1.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10.2)

6.9.2.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用同步率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差为0~+2%

6.9.2.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3制停距离(10.3)

6.9.3.1检验内容与方法: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仪器测量;标记测量;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进行有载制动试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仅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即可;定期检验只做空载试验。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额定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6.10.3.2结果判定:

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11注:

标注“※”的项目为重要项目,标注“△”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实施之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7.终止检验

为了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当检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检验人员应立即终止检验工作。

7.1停电;

7.2设备有严重缺陷或不能正常工作

制动器严重缺陷或不正常工作;

电气控制系统或电力拖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7.3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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