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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矿井火灾事故都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安全隐患的发生到从事故征兆的出现至事故的发生,这些灾害一般初期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都比较小,若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会导致成为重特大事故直至造成矿毁人亡的悲剧发生,在预防矿火灾害措施方针,防范胜于救灾,要求我们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者必须立足安全,从小做起,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盯死不放,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隐患,减小灾害发生,一旦出现灾情,现场人员要抓住最佳时机,尽最大的努力,利用现场的工具和器材,利用可能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力争将灾害消灭萌芽阶段,在不能达到目的时,就要做好自救与互救,积极救灾避灾,减少灾害危害。

因此要求煤矿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使每一位职工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各种灾害发生前的预兆和发展规律以及预防出拉力措施,熟悉遇险的行动原则,避灾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安全装备方面要更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监视系统等,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确保矿井工人生命和矿井财产的安全,特制订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1、年度计划

(一)、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二)、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三)、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四)、自燃煤层开采

1、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

矿井)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2、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3、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

(1)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2)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3)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1)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2)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3)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1)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2)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3)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4、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5、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6、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7、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8、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9、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10、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11、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12、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13、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14、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15、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16、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煤炭部备案。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防灭火装备(五)(下称《规程》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

(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1、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2、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3、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4、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

1)各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4个、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2个。

2)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2个。

3)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

4)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1个。

5)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2个、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个。

6)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1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

7)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

8)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2个。

9)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1个、充电室CO2灭火器1个。

10)电气修配间:

10L泡沫灭火器1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

11)电机车库:

10L泡沫灭火器1个、CO2灭火器1个。

12)机械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CO2灭火器1个。

13)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泡沫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2个、50kg干粉灭火器1个。

14)钢丝绳牵引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

15)工具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

16)油类贮存室:

10L泡沫灭火器2个,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2个。

17)电、气焊硐室:

消防喷头2个、10L泡沫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灭火毯2块。

18)皮带修复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个。

19)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个。

20)绞车房:

CO2灭火器1个。

21)井下压风机房:

10L泡沫灭火器2个,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1个。

22)充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2个,以每台电机车计。

23)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器3个,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

50kg干粉灭火器1个。

24)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泡沫灭火器1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

25)液压泵站:

10L泡沫灭火器4个,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

干粉灭火器4个。

(2)、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

1)清水泵1台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泥水泵2台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φ100mm消火水龙带200m。

4)φ75mm消火水龙带300m。

5)φ52mm消火水龙带300m。

6)φ52mm普通消火水枪5支。

7)φ52mm多用消火水枪2支。

8)φ52mm喷雾消火水枪2支。

9)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1套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消防泡沫喷枪2套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高倍数泡沫剂0.5t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消防泡沫剂0.2t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分流管4个。

14)集流管2个。

15)消火三通4个。

16)阀门4个。

17)φ52mm斜喷消火阀门4个。

18)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30套。

19)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20套。

20)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40套。

21)吸液器2个。

22)管钳子8把。

23)折叠式帆布水箱1个。

24)轻型钩杆2个。

25)重型钩杆1个。

26)救生绳4根。

27)撬棍2根。

28)木棍2把。

29)平板锹4把。

30)、伸缩梯1副。

31)组装梯1副。

32)普通梯2副。

33)小靠梯2副。

34)、10L泡沫灭火器25个。

35)CO2灭火器10个。

36)8kg干粉灭火器14个。

37)1211灭火器(2L)14个。

38)喷雾喷嘴4个。

39)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50个。

40)灭火岩粉500kg。

41)石棉毯5块。

42)20L汽油桶1个。

43)20L普通油桶2个。

44)风筒布500m

45)水泥5t。

46)水玻璃1t。

47)石灰4t。

48)φ1/4”速接钢管50节,每节15m。

49)φ1/2”速接钢管50节,每节10m。

50)φ1’速接钢管50节,每节10m。

51)φ100mm钢管500m,焊成快速接头。

52)φ150mm钢管100m,焊成快速接头。

53)φ200mm钢管50m,焊成快速接头。

54)φ75mm胶管500m。

55)28kW局扇3台。

56)11kW局扇3台。

57)接管工具4套。

58)φ15mm胶管500m。

59)φ10mm胶管500m。

60)单相变压器3台。

61)电力开关3台。

62)电缆500m。

63)轻型溜子2台。

64)探照灯4盏。

65)玻璃棉1000kg。

66)风镐2台。

67)安全带5条。

68)钢绳梯100m。

69)φ12mm镀锌钢丝绳200m。

70)担架2副。

71)麻袋或塑料纺织袋500条。

72)潜水泵2台或存于设备库中。

73)砖310m。

74)料石310m。

75)方木33m。

76)木板35m。

77)铁钉50kg。

(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

1)φ100mm消火水龙带100m。

2)φ75mm消火水龙带300m。

3)φ52mm消火水龙带400m。

4)φ52mm普通消火水枪2支。

5)φ52mm喷雾消火水枪2支。

6)φ110/75mm变径管节4个。

7)φ75/52mm变径管节10个。

8)φ110mm喷嘴6个。

9)φ75mm喷嘴8个。

10)φ52mm喷嘴14个)。

11)分流管3个。

12)集流管1个。

13)消火阀门主柱4个。

14)斜喷消火阀门4个。

15)φ110mm垫圈10套。

16)φ75mm垫圈20套。

17)φ52mm垫圈40套。

18)管钳子6把。

19)救生绳4根,每根长20m。

20)撬棍2根。

21)木锯2把。

22)平板锹4把。

23)伸缩梯1副。

24)10L泡沫灭火器25个。

25)CO2灭火器10个。

26)8kg干粉灭火器10个。

27)1211灭火器(2L)4个。

28)喷雾喷嘴4个。

29)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50个。

30)灭火岩粉500kg。

31)石棉毯4块。

32)风筒布500m。

33)水泥2t。

34)石灰2t。

35)φ150mm钢管100m。

36)φ100mm钢管300m。

37)φ75mm钢管500m。

38)φ75mm胶管300m。

39)φ52mm胶管500m。

40)φ50mm伸缩风筒150m。

41)接管工具1套。

42)φ15mm胶管200m。

43)φ10mm胶管200m。

44)安全带5条。

45)绳梯2副。

46)镀锌钢丝绳200m。

47)麻袋或塑料纺织袋500条。

48)砖310m。

49)砂子32m。

50)方木32m。

51)木板35m。

52)铁钉20kg

5、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行专门设计和论证。

实现反风。

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6、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

1)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7、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

1)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2)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

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8、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四、日常防火

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2、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3、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4、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

3)因位臵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5、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观测点应选在:

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

观测内容为: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

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6、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臵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7、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8、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9、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1)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2)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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