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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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精品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019年10月25日至26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长

  沙市举行。

  与会代表300余名,收到论文近300篇,是历届年会中数量最多的一届。

  研讨

  会结束的次日,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如下一、回顾与总结

  本届研讨会恰逢第十届,回顾经济法学的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自然就成了会议的亮点

  作为十届年会的主要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杨紫xuǎn@①教授深有感触地认为,

  十届年会的成功举行,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我国具有巨大的生命力。

  这十年,是我

  国经济法学迅速发展、走向成熟的十年,是经济法学界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共同努力、

  追求真理的十年。

  其中十届年会的中坚作用为学界所公认,规模越来越大,论文数量越

  来越多,会议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

  王全兴、肖江平撰文认为,民主、求真

  、团结、发展是十届年会的主旋律,这十届年会对经济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于1

  为全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教学人员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交流平台;2集中展示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和最新动态;3每届年会都不同程度地为全国经济法学界下

  一年度的研究提供了导向和指引;4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中青年学术才俊,促进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队伍建设;5贯穿于十届年会的筹备、组织、参与和召开全过程之中

  的热爱专业、勤于探索、献身学术、团结进取的精神,感染和激励着每一位与会者,并

  通过与会者影响着整个法学界。

  王全兴在发言中还认为,这十届年会的起点,也就是我

  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转折点。

  1992年党中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的目标模

  式。

  当时学界有人认为,强调计划性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将不再有立足之地,实

  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经济法学的终结。

  然而,经济法学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经济法起

  源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有了真正的支撑点。

  于

  是,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就成了十届年会一脉相承的主题。

  在这十

  届年会中,始终蕴藏着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股动力,即市场化经济体制的改

  革,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强烈需求;经济法学界追求和坚持真理的学术精神,积极和

  自愿参与的学术热情。

  程信和认为,在这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中,经济法学界已达成若干共识1经济法是

  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以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为内涵,又肯定

  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

  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

  两大组成部分。

  3经济法应以促进企业发展为内容,以公私法结合为特点,同时还需

  要关注社会保障问题。

  4经济法学界要有广阔的眼界、宽广的知识平台、灵活的研究

  思维,创造性地运用多种研究方法。

  其研究方法不仅包括自身原创的方法,而且也要综

  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

  5经济法学人才的培

  养以通才为目标,不仅要面向国家法律部门,也要面对政府、企业、教学等方面需求。

  6经济法学必须回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寻求经济法的立法支柱

  ,加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程序制度的研究。

  借总结十届年会的契机,许多学者将总结的视野扩及整个经济法学研究。

  刘文华认为

  ,我国20年来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研究中必须防范掉入两个陷阱,即

  一种社会关系只由一个部门法调整,一个部门法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象陷

  阱和将经济法归类于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陷阱。

  经济法视野中的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不能只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调节,而应是政府与市场并存、互补、互动、双

  赢的平衡协调关系。

  郭道晖认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争论,与人们对经济法学中

  经济的理解迥异是有关系的。

  经济法学应当回答经济是什么,特别是回答经济法

  中的经济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经济有何不同。

  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学界过去

  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

  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

  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只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

  刘光华、赵忠龙

  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存在的现实语境为渐进改革,其最大的特征是过渡性,因而经济

  法学研究并不是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种超脱的预言态度,

  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社会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

  今天的制度引苏力语。

  吕忠梅、鄢斌认为,对于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型立法大量

  产生,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悲观主义者

  将经济法现象的繁荣作为法治强制性的佐证,并最终将社会秩序问题归结为政治性问题

  ;二是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乐观主义者则将此现象归结为传统法走向新生的标志,即

  认为现代社会中,法律及法学已经由最初的强制型法成熟为自治型法,并开始实现向回

  应型法的转向。

  朱崇实、赖继红通过总结日本证券化及其法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结论

  金融市场的发展既有赖于金融创新品种的支持,又有赖于金融法制的维系;我们既不

  能因为考虑到要遵守现有法律而不发展金融市场,也不能因为考虑到金融市场而不遵守

  现有法律。

  它是经济与法律关系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再现。

  肖江平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可

  划分为五个领域1本体论,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地位等问题。

  2价值论

  ,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和精神等问题。

  3实现论,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可

  诉性等问题。

  4学科论,研究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路径和视角等问蹄。

  5跨领域

  理论,研究经济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

  董文军对经济法的

  综合性从公私法兼融、以公法为主,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协调,多种责任形式

  并用等方面作了归纳。

  郑少华将经济法上的行为归纳为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指导

  、经济促进、经济规制、经济信息与经济自治等类别,并认为公益性与社会性是其共性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专门研究。

  程信和认为,为全面把握和运用经济

  法,定性与定量分析都很重要。

  定性与定量分析可整体结合,也可在个案中结合。

  属于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问题,以定性分析为主;属于经济调控方案、措施的问

  题,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而对一些特定的经济问题,则须进行专门的定量安排

  岳彩申认为,经济法有法律文本与经济文本之分,阅读两种文本的论述框架与前期知

  识是不同的,研究经济法必须兼用法律的方法及经济的方法。

  经济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

  融合与互补,为经济法方法论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两种方法的比较与竞争

  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进化与完善,最终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刘水林认为

  ,经济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可归纳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合作主义方法论

  两种。

  前者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倾向整体主义,后者在和谐的辩证法与冲突的辩

  证法之间倾向和谐的辩证法。

  刘光华、赵忠龙还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以制度法

  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来论证当代中国经济法律制度

  的学科规范性和社会实践性。

  冯玉军认为,法经济学研究在经过一

  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

  初步应用的阶段后,面临着深化和拔高的双重问题;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重视法律

  经济实证研究,特别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

  许多学者对以往的研究思路进行评述。

  鲁篱认为,经济法总论研究有两种思路一是

  运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基本问题,并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寻求理论营养,以作为

  经济法总论的理论元素。

  但这在法学界很难取得共识。

  二是在研究经济法分论的基础上

  进行总结、归纳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从而建立有自身范畴、逻辑严密的总论。

  其中后

  种思路更为可取。

  王全兴、管斌却认为,法学本身是不自足的,如摒弃前一种思路,易

  使经济法学处于封闭状态,与其作为新兴学科所应有的开放要求不相符;如摒弃后一种

  思路,经济法总论将失去制度支撑,而成为玄学。

  这两种思路各有所长,片面强调那一

  种思路皆不可取。

  薛克鹏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以市场失灵这一间接原因作为研究经济法

  的出发点,淡化了经济关系在分析经济法过程中的意义,从而使人们产生国家经济行为

  是经济法产生和变迁的直接原因的错觉,并将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错位结论,而主张研究和认识经济法应当以特定经济关系这一直接原因作为逻

  辑起点,进而给经济法正确定位。

  王兴运沿着法律关系理论思路,主张以经济法律关

  系为核心安排经济法学的体系,并据此将总论分成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

  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部分,将分论分成经济确认、

  经济参与、经济引导、经济秩序维护和经济监督法律关系等五部分。

  也有许多学者尝试运用新型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

  度思考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强调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主要形式,是由于具

  有经济上的优越性,即较之无限责任制,可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风

  险有效分配。

  廖建求、田开友运用经济学的非均衡论对经济法运行展开分析。

  认为经济

  法运行的非均衡现状,既有内部非均衡经济法对立变量之非均衡与经济法行为之非均

  衡,又有外部非均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间的非均衡,其经济性成因在于经济

  法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不合经济性和不具选择性,因而,经济法决策机制的制度化、

  实施层次的制度约束及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是经济法有效运行的保障。

  夏航认为,利用

  商品供求关系原理对经济法这种特殊产品进行分析,旨在寻求经济法的供求均衡,以提

  高经济法的效率。

  袁达松通过对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风险实践作实证分析,

  就地方政府金融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与协作,目标模式,系统结构和操作规程做

  出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

  刘竞认为,金融风险不仅有成本而且还有效益,其防范也有

  成本和效益,金融风险防范效益应成为选择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重要依据。

  此外,许多学者对切入点的选择颇有新意。

  如魏纪林、谢薇等从武汉市城市发展战略

  的视角,研究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钱叶芳、何平选择城市化推进

  过程中所产生的农村需求不旺、城乡产业结构失衡、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自由迁

  徙和择业、消除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界限、改革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对策。

  刘梦兰、

  莫守忠选择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管理和市场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

  陈俊选择高科技风险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方

  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特别是要引进有限合伙制度。

  蒋岩波、肖勇选择我国经

  济立法权限划分中的缺陷,探索经济立法无序的原因,建议采取措施对经济立法权限做

  出合法、明晰、科学和合理的划分。

  三、经济法的理念

  本次会议,对经济法理念的内涵、意义有多种理解。

  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的

  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英美法

  没有经济法却实实在在有经济法理念,规则本质上就是贯彻英美法理念的经

  济法;大陆法的经济法理念弱小、错乱,以致其经济法若隐若现。

  我国的法治实

  践、经济法学的发展,都亟待确立经济法理念。

  单飞跃、王秀卫、刘思萱等认为,经济

  法有迥异于其他部门法的自由、公平。

  发展、安全等法治理念,它是与法治共生共荣的

  科学体系。

  此外,在其程序理念中,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效益理念外,还具

  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

  基此视角,他

  们通过考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配状况,强调应以差别原则为基础,建构经济法理念支

  持下的社会分配体制,以应对我国近年来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蒋安、李晟从法哲学与东西方法制秩序演化两方面考察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经济法所

  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及其相

  应制度的构建。

  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安全理念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价值

  ,是一种与民法、行政法的安全理念不同的新型安全理念,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

  、交易型竞争经济的产物。

  王远明、邹武鹰认为,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市场

  准入公正、竞争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其中结果公正是终极价值所在。

  孙效

  敏坚持经济法本质的协调主义论,认为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揭示了经济法产生

  的一般规律,在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充分体现,并认为,协调主义论的产生具有

  其社会学、经济学和国际基础。

  贺志姣认为,经济法作为维护正当经济秩序和总体经济

  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之法,确立经济性、秩序性、公平性和整体性

  是经济法理念应有之义。

  王新、陈海涛认为,后现代主义对理性和自我的批判

  ,表现为重提价值理性、构建公共理性、重视与自然的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精神相契合

  ;由民商法发展到经济法过程中所发生的理念价值观的转变,值得我们运用后现代理论

  进行思考。

  孟庆瑜认为,作为分配法的经济法,应当突出分配权的地位。

  分配权可以从

  依存范围、主体、客体和价值等多角度进行法律界定,有国家分配权、公司分配权、个

  人分配权三种类型,其行使应遵循价值目标、运行机制、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规则。

  此

  外,曹明德、谭玲等还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将经济法构造为

  调整人类与自然、环境与发展、当代与后代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法。

  四、经济法的功能

  与会学者多是在市场—政府的研究框架下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探讨的。

  金福海、

  黄惠青等认为,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控

  制。

  这种控制的核心是在授予和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

  曹明睿等认为,

  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

  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王兴运、朱时敏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冲突。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功能的体系作了解构分析。

  如雷兴虎、刘水林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

  义为方法论基础,借鉴经济学和法理学理论,强调经济法的功能由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所构成。

  前者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功能,后者包括分配、信息传递、

  激励、节约交易费用、整合经济等功能;前者是手段性功能,后者是目的性功能。

  经济

  法的五种社会功能所构建的有机系统,处于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和主次性的联结状

  态。

  又如刘新林认为,就经济法对垄断的功能而言,不仅具有反垄断功能,而且具有促

  进垄断功能。

  五、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

  门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发现经济法责

  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

  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

  韩志红认为,针对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重新设计,即对违

  反经济法的行为,普遍运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用经济责任取代行政责任;增加刑事

  责任的追究。

  其中不仅应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包括

  给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之威胁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防范出现社会性危害事件的

  功能。

  郑少华认为,市场主体具有社会成员的多重资格,若从事不法行为,其社会成员

  资格应受到限制,并且应承受与多重资格相适应的多重处罚。

  许多学者就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形式进行了具体探索。

  赵红梅、李修棋认为,在环境

  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忽略被害人过错、无过错优位于过错、司法

  缺乏弹性、隐藏国家过错等缺陷,主张基于社会法的理念创立无过错环境污染受害者补

  偿制度。

  郭晓彤对实践中产生的失误赔偿制,现场监督,民主评议、公布结果、下令整

  改,撤销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追究制度等新型政府责任形式进

  行了归纳整理。

  鲁篱将社会自治团体的惩罚措施称之为非法律惩罚,强调其属性不应归

  结为违约责任,并归纳出各有特定适用范围的罚金、名誉惩罚、集体抵制、开除、市场

  禁入等多种形式,还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惩罚和非法律惩罚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刘志云

  、郑鲁英认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撤销决策、修改决策、返还权益、恢

  复原状、国家赔偿等形式。

  林红珍、雷德明认为,在难以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

  任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法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应对做出决策的集体采取行政

  通报、降职降级以及调整决策班子等措施,以遏制宏观领域的越权、滥用调控权、失职

  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董玉明将宏观调控法区分为以法律手段进

  行宏观调控的调控法和规制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法,在此基础上,将法律责任

  区分为规范调控相对人为主的调控法责任和以规范调控者责任的规制法责任。

  万翠英针

  对我国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缺失的现状,提出应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特点,借

  鉴国外经验,制定虚假审计报告鉴定的法律标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将注册

  会计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鉴于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信息优势,应

  加重注册会计师的举证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应借鉴美国

  的推定信赖原则。

  刘义芳认为,现行《产品责任法》中应增设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的条款,使现行的赔偿机制与限额等方面的规定逐步与其他国家缩小差距,并在适当

  时机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体系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讨,本次会议有两个特点一是重点由存异转向求同。

  肖江

  平通过梳理1992年以来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提炼出研究者的行为、特质和经济

  学三大视角类型,进而透视其异中之同,在于强调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

  家或政府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这种通过

  学术史考察以提炼共识的研究路径,具有方法论价值。

  二是注重从研究方法上反思。

  王

  斌、沈同仙认为,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方法存在表面性、浅层次性和主观

  任意性,使人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产生不确定性、模糊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

  根据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对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本身的客观特性进

  行分析,从其客观本质特征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程信和认为应由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运行规制法和企

  业发展促进法构成;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应由市场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生态环境保护

  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肖海军认为应由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社

  会保障法构成;张纯等认为应由市场调控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构成。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的局部性体系作了微观设计。

  肖海军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设计归纳

  为平行分支、分层推进、多元标准等理论模型,并在评析诸模型的基础上对宏观调控法

  的体系从调整功能、调整位序、效力等级、功能结构等角度做出了具体设计。

  林红珍、

  雷德明将宏观调控法体系设计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统率下的银行法、税法、预算法、物价

  法、投资法、计划法、审计法等部门法。

  丛中笑将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法体系设计为

  财政基本法统率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公共预算法、公共支出法、公

  共收入法、财政监督法。

  李寿廷认为,弱势群体保护法律体系由社会保障法,有关老年

  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相对弱势人群的特别立法以及有关社会捐赠、社会慈善

  活动立法三部分构成。

  刘志云将金融法体系设计为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

  法三部分。

  王先林、刘胜兰将产业政策法体系设计为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

  、产业技术政策法和产业布局政策法等部分。

  赵立新将安全理念下的产业法体系设计为

  两大部分即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的法律;防止和克服外来产业安全威胁的法律。

  马

  跃进、李彦芳将中小企业法体系设计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统率下的关于资金支持、创

  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单行法,并主张与公司法、税法、证

  券法、金融法等相关法相配套。

  郭俊秀、丁洁将电子银行法律体系设计为电子银行业务

  法、电子银行监管法和电子银行配套法等部分,并强调电子银行业务法应是该体系的立

  法重点,其内容应包括《电子银行法》、《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电子货币法》。

  七、经济法的主体

  郑少华运用动态社会契约理论,从权力权利配置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定位,强调人

  的社会规定性是其人性假设,人的计算性是其经济学预设,公益代表者是其本质特征,

  中央与地方、社团与政府、个人与国家是其权力权利配置网络。

  市场主体。

  王全兴、管斌认为,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应注意相

  互间的分工和配合,如其一般资格主要由民法规定,但其因受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

  能、所有制性质、资本来源、法律制裁等诸多限制所形成的特殊资格主要由经济法与行

  政法规定。

  经济法一般遵循市场主体类型法定、符合国家干预目的、多标准并存等原则

  构建市场主体类型;基于市场主体间个体利益关系和单个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间利益关

  系两个层次,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人双重角色的法律需求,配置其权利义务。

  吴建斌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摒弃划分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的所有制标准,将实现公益目的的

  企业界定为公企业,将实现营利目的的企业界定为私企业。

  张严方认为,入世后的消费

  者政策应包括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结构,建立投诉处理系统,限制经营者和支援

  消费者,绿色消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消费者协会民间化,构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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