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67945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docx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矿山企业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事故分类

(一)事故按形成的因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1、责任事故:

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安全有关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是指难以预防的,不可抗拒的,受目前科技条件的限制,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按伤害的对象(即是否对人造成伤害),可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大类。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2、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伤亡事故分类

一、按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一)死亡:

发生工伤事故后,出现人员死亡的。

负伤后治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因治疗无效且无别的病因而死亡的仍为死亡事故。

(二)重伤:

指负伤后,经医院诊断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1、双眼失明;双耳切除丧失听力的;鼻子切除;

2、胸、腹等内部脏器进行切除手术或大手术抢救的;

3、四肢同时有任意两肢及其以上断去或截肢的;

4、头部受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的;

5、其它部位受伤而造成中枢神经损害致瘫的或丧失本工种(工作)体力劳动能力的;

6、受伤造成呆傻的、瘫痪的、植物人的;

7、其它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严重工伤:

指负伤后,经医院诊断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伤害。

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严重工伤:

8、单眼失明的;

9、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10、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可能致残的;

11、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

12、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

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14、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

15、有毒有害气体(煤气)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6、其它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

(四)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伤害。

二、按事故生产特点分为:

(一)原煤生产事故:

井下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矿所有从事井下生产人员(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非原煤生产事故:

为井下原煤生产直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商品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桩)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2、煤炭洗选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装车、化验、拉矸、排矸、坑木场、储煤场、矿井水处理等过程发生的事故;

3、救护队在抢险救灾和处理隐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地面生产事故:

为矿井原煤生产间接服务发生的生产事故和能独立生产产品的地面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直属基建、内部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

2、锅炉使用、生活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3、多经三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四)地面其它事故:

除上述外的其它事故。

三、按煤炭行业专业特点和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

(一)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

(三)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故障伤人事故。

(四)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

(五)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七)水害事故:

指透采空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

(八)其它事故: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四、机电、运输事故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主斜井提升方面:

1、钩头以上及绞车发生的事故(含断绳)是机电事故;

2、钩头以下的事故(如把钩、断肖、断链、脱轨等)是运输事故。

(二)斜井提升方面:

1、绞车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

2、打点、挂帘、推车发生的事故,按其所在部门而定,一般应是运输事故。

(三)小绞车:

1、安装、检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

(四)皮带、溜子、采掘使用的扒斗机、运载机等机电设备,其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

(五)触电是机电事故。

(六)不遵守运输制度,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车,违章在禁止行人的巷道斜坡上行走等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重大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2、瓦斯燃烧或爆炸造成盘区停产的;

3、井下发生火灾封闭盘区的;

4、全矿井无计划停电30分钟及以上的;

5、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分钟及以30上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30分钟及以上的;

7、井下透水淹没矿井的;

8、塔吊、井架倾覆的;

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以上的;

10、瓦斯严重超限,危及人身安全时;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1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

13、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4、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15、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17、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30分钟(含10分钟)的;

18、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30分钟(含10分钟)的;

1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10-30分钟(10含分钟)的;

20、井下透水淹没盘区的;

21、主井皮带断带的;

22、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及以上的;或使采区停工72小时及以上的;

2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及以上的;全厂供电中断2天及以上的;

24、锅炉、瓦斯气柜(罐)、液化气柜(罐)、氧气柜(罐)发生爆炸的;

25、脚手架、龙门架、起重吊车倾覆的;

26、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27、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超过5%(含5%);

2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

29、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三)严重非伤亡事故:

3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31、提升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3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33、副井筒、暗斜井跑车;

34、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皮带断带;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皮带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长度超过100米的;

35、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36、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38、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8小时(含2小时)的;或使采区停工8-72小时(含8小时)的;

39、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8小时至7天(含8小时)的;全厂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2天(含4小时)的;

4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分10钟)的;

41、全矿井无计划停电5-10分钟(含5分钟)的;

42、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5-10分钟(含5分钟)的;

43、安全监测监控无计划中断达5-10分钟(含5分钟)的;

4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5m及其以上、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45、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的;

46、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47、锅炉烧干、煤气管道爆炸;

48、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3%--5%(含3%)的。

4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50、其它认定为性质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四)一般非伤亡事故:

5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

52、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53、物件坠入井筒;

54、机动车辆碰头、追尾、车辆颠覆。

55、斜巷跑车;

56、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57、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58、井下透水,影响正常工作的;

59、局部瓦斯超限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6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61、全矿井无计划停电5分钟以内的;

62、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5分钟以内的;

6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5分钟以内的;

6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10m(含5米)、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3-5m(含3米)、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65、普通皮带断带;

66、6KV及其以下供电线路误送电、误停电的;

67、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含30分钟)的;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含2小时)的;

68、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含4小时)的;全厂供电中断1-4小时(含1小时)的;

6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的;

70、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在3%以内的;

71、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一般非伤亡的事故。

事故集体处罚标准

(一)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1人次井下生产死亡事故,全公司安全责任风险抵押本金全部沉淀,重新抵押。

事故单位集体罚工资总额的10%,全公司当季不得安全奖。

2、发生1人次井下生产重伤事故,事故单位罚工资总额的5%,免发安全责任风险抵押奖。

3、以上各类事故对个人的处罚执行三违、管理过失处罚。

(二)非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对单位的处罚执行《朔州煤电同盈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问责实施细则》。

2、对个人的处罚执行三违、管理过失处罚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