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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管理服务

三、释义

四、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五、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

六、消防管理规定

七、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八、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十、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十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

十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出入治安管理规定

十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行为规范

十四、经营户承诺书

前言

尊敬的各位经营户:

为有效的管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一个兴旺、良好、繁荣、有序的经营环境,本公司将高标准、高效率地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各项管理及服务工作。

本公司特编制《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供各经营户执行。

敬请各位经营户务必仔细阅读本《管理办法》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并向本公司签订承诺书,共同遵守执行。

衷心希望在我们对您的服务中能得到您的鼎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并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以进一步提高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经营户提出宝贵意见。

本经营管理守则在试行期间如有不足之处或有所欠缺,本公司将作近一步详细规定。

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01日

 

一、总则

目的:

为有效的管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一个兴旺、良好、繁荣、有序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洪客隆新余商业街;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二、管理服务

本公司除履行各经营商家与本公司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物业管理合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各项职责外,并将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一)日常咨询服务

1、受理务业主各项咨询;

2、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推广宣传活动安排咨询;

3、公共服务;

4、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保安服务

(二)每天清洁和定期清洁服务(指公共部分);

1、公共场所(照明)供电设备、空调、电梯的维护及其维修服务;

2、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三)公共服务

1、广告宣传推广服务;

2、房屋正常维修服务;

3、接受为主委托,代为租赁经营的服务

(四)有偿服务

1、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客房服务中心代办打印、复印、传真、邮送服务;

2、维修门锁、清洁地面和玻璃、设备维修、制作招牌。

三、释义

管理办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公共地方——指在物业范围内由洪客隆集团根据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规划设计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绿华区、车道、电梯、应急通道、走廊、公共卫生间、发电机房、泵房、配电房、消防控制中心、电梯机房及为该物业业主、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使用权的地方及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保留的地方;

2、公共设施——指为物业的公众利益而在物业所属范围内装设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下水道、渠道、管道、槽沟、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

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设置在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经营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3、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

本合同中所指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为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4、经营户:

指商铺实际经营使用人。

四、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为加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经营管理,维护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经营场所的安全与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打造优良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经营户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使用或租赁的商铺的各项法定权利;

2)合理使用物业的公共场所的权利;

3)有权就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咨询;

4)有权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批语

2、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规定各项义务和责任,按照规定的商铺用途进行经营活动;

2)按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物业管理合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整;

4)经营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装修管理规定;

5)经营户须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早收或迟开、迟收、甚至无故不开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申请;

6)经营户同意其销售、管理、经营等活动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督导;

7)经营户所销售的商品均须实行明码实价,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反对虚假标价、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有关规定)。

经营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规,不出售三无、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

8)经营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

9)经营户保证同时期在他处销售的同种商品售价不低于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所定的售价,且不论在新余市的任何销售点有降价或促销活动。

经营户保证所展售的商品种类、款式或数量不少于同时期在他处展售的商品种类、款式和数量;

10)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字;因经营户出售商品有瑕疵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接受顾客提出合理的退(换)货请求时,经营户保证同意接受退(换货)要求;

11)为促进商品销售,对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一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经营户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应于事先通知经营户。

经营户应保证不收受或发放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认可以外的礼券或商品兑换券、卡等;

12)经营户保证不从事不下当竞争,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认定经营户的行为会妨碍他人营业或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时,经营户同意依照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改正或停止该行为;

13)经营户工作人员除经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外,应统一穿着制服;

14)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范围内,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通道、道路、停车场、楼梯等共用部分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不得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施;不得进行其蛇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违章责任

1、经营户如违反以上须遵守的义务,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按装修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2、经营户不按规定交纳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所涉及到的各项费用时,按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对经营户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一般事项:

1)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享有各项管理权力。

同时履行本管理办法中其应遵守及发行的责任及义务;

2)应做好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经营及推广宣传活动,定期举办促销、推广、表演、展览、产品推荐等各种商业活动,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2、权利及责任:

1)从全体经营户的利益出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①检查、视察权,必要时包括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所有经营区域的内部;

②处理各项投诉协调各经营户的纠纷;

③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的水电使用费;

④负责保安工作,维护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正常秩序;

⑤消除及拆去任何防碍环境美观的违章搭建,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变更及损害,并向经营户收取因此发生的费用;

⑥其他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处理的事项;

2)管理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①保养维护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②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环境的美化;

③确保供水、供电、电梯、消防的正常动作及设备的良好性能;

④做好环境管理,保证车辆停放、保管、货物装卸的良好秩序;

⑤统一安排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地方的宣传广告的申请及制作;

3)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在下列情况下所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须对经营户负责:

①因各项设备、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消防测试、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

②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③因外界(市电、市自来水)所造成的停水、停电;

④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无法控制的,使其无法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其他原因;

五、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

为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商业场所,维护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全体经营户的财产安全及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每天营业时间统一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经营户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守法商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经营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设备;

4、不准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进行迷信活动,严禁赌博、销售违禁品;

5、经营户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不得开大音响影响他人、不得喧哗、吵闹、追逐;

6、经营户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地方摆放物品妨碍通行,经劝告不听者,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会将物品搬到临时仓库,物主须付搬运和仓储费用;

7、货物进出电梯时,需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8、凡进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范围内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保安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场地停放、保管;

9、严禁把车辆停放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闲用的消防通道、楼梯口、通道拐角或车场进出口等,违者将会被拖至指定停放点,违章车辆使用人须缴付拖车费用,并承担车辆被拖而损坏的责任;

10、经营户结束经营后,不要在商铺内存放及保管现金、金银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经营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惩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六、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经营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市有关消防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开展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招待消防法规和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纠正违章、整改火险隐患,监护动火作业;

4)接到火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工作;

2、经营户须按照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消防及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所经营商铺消防安全工作;

3、经营户对商铺的消防及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由经营商家的负责人担任防火安全和其它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及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消防及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消防及安全事故。

4、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区域及楼梯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5、不准损坏消防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安全;严禁经营户携带和储放易燃、易爆物品;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广场内燃放香火、烟花、爆竹。

6、经营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须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7、发生火警,经营户应迅速拨火警电话119及通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关闭所有电器开关,迅速撤离现场。

禁止使用电梯,经营户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有序地从楼梯疏散人群,切勿惊慌拥挤;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如造成他人损失的,经营户须负全部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楼梯、走道或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和设施;

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9、各经营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管理。

10、经营户如违反以上消防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切严惩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七、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商铺内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度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经营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如须要更换或改动,必须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经营户如需要啬用电负荷额度,先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进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3、商铺内的照明如需改动,须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商铺内不得使用明火及使用超过商铺额定功率范围外的大功率电器;

5、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6、经营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7、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地方的电线、电缆等设施和设备,严禁经营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8、经营户如违反以上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八、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客梯、手扶梯货梯严格执行分流使用,禁止用客梯和手扶梯运载货物,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专设的货梯,严禁超载运行,须合理使用装卸货梯的功能,违章者对所造成影响或事故负全责;

2、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货物进出货梯的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违者须负全部修复费用;

4、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讯号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违者对造成事故负全责;

5、尊老爱幼,礼貌乘梯。

严禁小孩在手扶梯上跳动和玩耍,避免发生意外,小孩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看管,如监护人没有看管或看管不力,导致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6、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梯内装饰物,造成污染、损坏,须赔偿清洁、维修的费用;

7、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禁止拍打按钮,轿箱及强行撬门等违章行动;

8、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禁止开启或移动标志牌,否则对造成损失负全责;

9、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在不服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人员纠正的情况下,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人员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如违章人造成电梯停止运作,违章人除须负上述责任外,还须赔偿其他业主和租户因没有电梯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10、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焦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九、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环境卫生,使各经营户有干净整洁的营业环境,特规定如下:

1、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2、实行垃圾袋装化,经营户应该把垃圾袋,按规定的时间放在商铺门前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放置的垃圾桶内;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款进行处理;

3、严禁将垃圾、布屑、胶袋和废纸等杂物。

投入洗手间和下水道。

如此导致堵塞和损坏,经营户应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须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处罚;

4、公共地方不准乱涂乱画、乱贴广告违者负责恢复原或负担所有费用并须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的处罚;

5、爱护绿化,不准损坏和移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种植的植物。

6、公共场地不准私自占有,堆放杂物和体积较大的垃圾,应搬放到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外的垃圾堆放点,不得投放到广场内的垃圾筒;

7、不准将纸屑、烟头、饭盒、果皮、饮料瓶等杂物扔进花池、花盆内;

8、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十、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1、公共位置的广告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傅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经营户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宣传图案文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能擅自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喊”、“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标示;

4)声响管理:

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

3、广告位的管理

1)经营户可自行使用各自商铺的招牌灯箱,但不得随意改装;

2)经营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墙面部分做广告,如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主要销售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

4、经营户如违反以上广告宣传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十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异产毗连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针对经营户对房产进行的二次装修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修管理

1、经营户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装修范围和装修管理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维修。

2、装修队的选择

1)为配合物管部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的管理,经营户装修时应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房屋结构了解并在其承诺遵守本规定和其它装修规定后,在物管部监督管理下进行装修。

2)经营户应选择具有新余市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装修申请

经营户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护和改造,必须向物管部提出申请,并领取《装修申请表》,贪污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装修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装修审批

1)经营户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表》各项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3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报物管部,同时交纳装修管理押金每户3000元,物管部将在收到审批表后当天给予批复。

2)装修施工单位须将经批准的装修申请表粘贴在装修物业的显著位置,以便于管理人员检查。

5、施工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物管部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

如需要更改的,必须报物管部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经营户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装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规定,按规作业,文明施工。

对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违章装修按《违章装修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营户处以相当于施工款30%的罚款。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须到物管部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

每天施工时间为8:

00~20:

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商铺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6)空调机应按物管部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空凿墙体,破坏外观。

7)不得改变商铺卷门、玻璃门的色调,不得侵占连廊、过道等公用面积。

8)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位置堆放,由物管部统一运走,垃圾清运费拆除阁楼30元/平方米,不拆墙的5元/平方米。

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6、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经营户和方式负责人共同向物管部申报竣工验收,物管部将派人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如未验收,物管部可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自己负责。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管部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表》上验收栏内签名。

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再进行复验,直到合格。

4)装修验收合格并在使用1个月后,经物管部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将装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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