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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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为了有效预防、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建立健全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增强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包括:

(一)突发性食物中毒;

(二)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

(三)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

(四)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

(五)滥用违禁农药、化肥和药物等致使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食品;使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低价回收过期食品重新加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深受危害;

(六)其他不明物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患情况。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一次性造成受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同时死亡1人以上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由于第二条之一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市各种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

(六)可能是新的不明生化物及不明原因疾病所引发或者具有潜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事故;

(七)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其他性质恶劣、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

食堂、宾馆、饭店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

第五条 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渠道涉及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消费和食用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最为常见,其隐患特征有:

(一)区域性:

重大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等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消费群体易饮食不正规厂家生产的或不是从正规流通渠道而来的食品;

(二)季节性:

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尤其是在9-10月份,这个季节各种菌群生长活跃。

而化学性和有毒动物、植物中毒则无明显季节性。

第七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原则:

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方针,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合作、整合资源、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响应及时、优先控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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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最高行政官员签署发布令,宣布本预案生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副主任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分指挥部,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警戒保卫指挥部: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等各相关单位配合。

市公安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医疗救护指挥部:

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配合。

市卫生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事故调查指挥部: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以及根据事发性质,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加。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物资供应指挥部: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各相关单位配合。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副指挥长。

善后处理指挥部: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当地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宣传部、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

县(市)、区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副指挥长。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现场指挥,协调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总指挥部”职责: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二)指挥并全面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出现的重大的、突发性的问题;

(四)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五)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或报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跨地区事故救援;

(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实施本预案,及时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三)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状态,协调物资供应指挥部紧急调用所需资源(包括:

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设备、药品、人员和场所),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外援;

(四)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发布公告;

(五)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六)提出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具体意见;

(七)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八)协调善后处理指挥部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

(九)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专家库;

(十)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十一)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

(十二)负责定期组织各层次人员进行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知识的培训;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工作;

(十四)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一些爱心组织或个人捐献的物资和款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记录捐献物资和款项使用的情况,定期向“总指挥部”汇报,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十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警戒保卫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二)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营救受害人员,按照专项预案的疏散路线进行交通疏导,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资的引进,同时注意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三)协助事故调查指挥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保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被破坏;

(四)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惩办工作。

必要时,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或依法查封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资产;

(五)配合善后处理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救护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迅速组织医疗抢救队伍,设置安全的水、电、空间条件有保障的急救场所,并明显标识;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救护工作,需要时,报请物资供应指挥部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或专家,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二)记录并及时、准确地汇总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三)通过公共信息机构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伤亡及处理信息,配合公共信息机构满足公众查询需要;

(四)负责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的个人安全措施,必要时,为急救人员和医疗人员提供应急培训,包括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保证他们掌握正确的施救方法,以及个人的自救、互救措施;

(五)负责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技术预测,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同时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协助事故调查指挥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深入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收集人证和物证,尽快做出调查结论的初步意见,为事故救援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三)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四)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物资供应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及时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用和运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及时、合理使用;

(三)统一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和食宿。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处理不当的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保障、公安、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处置,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三)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安抚解释工作;

(四)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五)负责安排救援人员的膳食和住宿。

第十八条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药品、特殊解毒药品和器械的紧急调度。

(二)市卫生局:

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依法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食品污染物检测与评价;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的医疗救治;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负责建立食品质量检测系统,做好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市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

(六)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负责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七)市公安局:

负责并组织协调县(市)、区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监察局:

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供给。

(十)市教育局:

负责监督学校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建立学生因食品安全事故缺课监测系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校停课、停学补救措施。

(十一)市经委: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和食品工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

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二)市商务局:

负责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参与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环保局:

负责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源、农村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因素的应急检测工作;参与由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食品企业有关项目的申报。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木本粮油、饮料、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市民委:

负责监督审核清真食品信誉牌证的发放,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

(十七)市粮食局:

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

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粮油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八)市中小企业局:

引导中小食品企业依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十九)市供销社:

组织指导供销社系统做好食品的经营和管理。

(二十)市民政局:

负责本系统福利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警戒保卫、物资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一)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食盐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加碘食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食盐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发放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二十二)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本辖区内烟草市场及烟草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烟草违法案件。

第三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应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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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以及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登记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分指挥部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紧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若事故发生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救援及处理,并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起1小时内必须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总指挥部”应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奔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并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将应急响应情况随时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应迅速行动,及时组织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分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成员单位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按照成员单位职能而确定。

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一)警戒保卫指挥部:

一方面组织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疏导交通,遣散人员,维持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另一方面,应确保事故现场的物体、痕迹和状态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

如救援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或移动后即刻恢复现场原状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利于事故调查指挥部的调查取证。

(二)医疗救护指挥部:

立即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组织专家组对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伤亡人员进行个案调查,采样分析,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事故发展的措施。

(三)物资供应指挥部:

及时提供救护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四)事故调查指挥部: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收集各种证据(人证、物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

监察、公安部门要对事故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六)新闻报道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配合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协助“总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

(一)救援人员首先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确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去对他人施救;

(二)必要时,救援人员应配戴必需的个人防护器具,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救援人员应按照执业操作程序先将伤员患者脱离事故现场,排除有毒有害物品,采取救护方法(如催吐、洗胃等),以减缓事故危害的程度。

第三十条 医疗救护指挥部应密切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对引起事故的可疑物品进行检验分析。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指挥部指派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所需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另一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委托调查。

因特殊情况,事故调查指挥部可以委托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特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

(二)独立调查。

事故调查指挥部依法独立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指挥部的正常工作。

(三)配合调查。

相关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指挥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第四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

(一)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二)监察建议。

“总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

对涉及生产加工和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整改监督。

“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第四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本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事故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受害者救护医疗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办公室。

“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初次报告应在获悉事故后迅速报告。

(二)阶段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三)总结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伤亡人数,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四)对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活动,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四十四条 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第四十五条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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