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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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表6-1冶金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1

人员管理情况

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3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参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4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安全地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起重机情况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采用固定龙门钩铸造起重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1.1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8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及警示情况

煤气可能泄露区域设置报警装置、警示牌及通风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防积水情况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6.2.6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7.3.4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9.1.3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6-2有色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1

人员管理情况

对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对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3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参照《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4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安全地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30-2010)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业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30-2010)6.2.2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

当必须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地防爆设施。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11.2起吊高温铜液的起重机,其行走路线应尽量短,并禁止通过操作室、人行通道等有人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起重机情况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03-2010)4.5.5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九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做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防积水情况

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03-2010)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水和渗漏可靠构造措施。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8.10.8具有熔融铜液(熔渣)的作业、吊运及浇铸场所,不宜设置地沟,不应敷设上、下管道;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放置雨水渗漏的可靠措施。

生产确需设置地沟或地坑时,应有严密的防水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情况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按规定维修或报废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1.1.1应定期检查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2.4.1应定期检查槽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槽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应报修或报废。

应按规定检测承压槽罐、管道,检测不合格不应使用。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3.1.1应定期检查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等应检修处置。

窑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置。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5.5.1应定期检查、检测脱硅机及附属设施,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机械损伤、凸凹变形、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应报修或报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6-3建材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1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2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5.1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5.2清库前,承包方提交清库方案和符合AQ/T9002要求的应急预案,报水泥工厂书面批准。

水泥工厂应与承包方签订清库外包合同(包括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6.7.4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5.4.9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5.4.11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5.4.14窑尾收尘器和煤磨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耐火材料安全生产规程》(AQ2023-2008)5.15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

《耐火材料安全生产规程》(AQ2023-2008)8.2.1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7.2.6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7.2.5熔窑自投产开始,冷却风不得中断。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11.3.5熔窑的冷却风机、助燃风机等机电设备均应设运行显示和故障报警装置。

对于重要设备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宜设显示和超温报警装置,并应在进水口设计断水报警装置。

《耐火材料安全生产规程》(AQ2023-2008)7.8.1使用三相电弧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极夹头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立即断电抢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7.0.1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6-4机械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1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2

报警、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2.1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设防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2.5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7.2.6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燃料炉的气、油管道设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

在燃烧器前设火焰逆止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3.2通入炉内的气、油管道要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

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真空处理设备设安全防爆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8.2设备应具有安全防爆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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