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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分析

教育部门“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

浅谈社会信用体质保障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

它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它旨在建立一个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

所谓信用(credit),是指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具的要素。

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信用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违信甚至不法行为与日俱增,信用缺失问题尤为突出。

中国已经加人WTO,要与国际经济接轨,必须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缺失情况非常严重。

根据《中国金融年鉴》的研究,中国的信用总规模远远不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始终没有被人们广泛认可,信用经济始终在低水平徘徊,没有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

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诚信文化资源。

不论是从古时的“民无信不立”到后来的“诚信为人之本”再到当代的“明礼诚信”,不论是儒家的“养心莫善于诚”、还是法家的“巧诈不如拙诚”,“诚信”二字,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例如:

1995年,格力董事长朱江洪到意大利考察,遇到一个客户抱怨格力空调噪音大,要退机。

打开一看,原来是空调外壳里的一块小海绵没有贴好。

这个由于工人操作不严谨而引发的质量事件,让朱江洪感觉遭受了“奇耻大辱”。

尽管当时空调可以说是供不应求,他还是下令开始整顿质量。

也正是这一块小海绵带来的“奇耻大辱”,使格力人萌发了“狠抓质量,打造精品”的念头。

自此,格力人开始像修炼生命一样修炼质量。

“要让消费者觉得买格力的产品就是买放心、买舒心。

交到消费者手里的产品一定是百分之百放心的产品,我们绝不能把消费者当实验品!

”这是经常挂在朱江洪嘴边的一句话。

1999年开始,格力投入百万元巨奖推行“零缺陷”工程,不久率先引进“六西格码管理法”。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美国一家企业订购了4万台的格力空调,结果发现有问题的只有4台,也就是万分之一的维修率!

凭着坚实的质量保证,格力还在空调行业破天荒提出“整机六年免费包修”,这令许多空调品牌惊叹莫及,也在竞争激烈的空调市场上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我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

随着与世界各国交流广度的扩大与深度的增加,我国文化受到外国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个聪明的运动员来说,与对手较量,了解对手,分析对手之长处,并从对手那里学习其所长,才能让自己强壮与进步。

对于其他国家优秀的诚信文化与经验,我国也可以以宽阔的胸襟与其交流,并加以借鉴、吸收,以为我国的诚信建设服务。

  既然在民众的眼中,诚信只是道德问题,觉得失信不过是带来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为此付出实质的后果或是受到现实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时,有必要将诚信的法律属性向其做出阐释。

民众在得知诚信的法律属性后,才能真正意识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对的不止是道德评价的降低,还将受到“不利益”的制裁。

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改变民众对诚信的单纯道德看法,而把诚信与法律相联系。

这样才能在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时,调动民众的法律情感,遵守诚信法则。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欠佳的主要表现:

一些企业法人钻法律的空子,借企业改制之机恶意逃、废、赖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经济专家称这是一种“赖账经济”,目前在我国有逐步扩展的迹象。

商业诈骗和金融诈骗屡屡发生。

据统计资料显示,在经济合同中,竟然有50%有欺诈性;在金融活动中,利用空、假支票骗取金融资产的问题不断发生。

企业间拖欠债务有增无减。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90年代以来,企业间拖欠货款的“三角债”呈上升趋势,成为一环套一环的债务链。

债务链的不断延伸以及各种失信行为的泛滥导致社会信用一降再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个人贷款不还屡见不鲜。

近年来,个人借钱不还、欠债“有理”成风。

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

伪劣商品侵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屡打不绝,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造成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使得社会信用缺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根本没有培养起信用关系,再加上市场经济初期由于人们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我国大多数企业社会信用观念相当淡薄。

政府部门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政企不分,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部分官员缺乏大局观念,为创造“政绩”,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支持或默许当地企业逃废银行债权。

由于银行正处于转轨时期,还没有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形成整体制裁和遏制失信行为的办法和手段。

法制不够完善,还没有一部具有操作性的打击、制裁失信者和恶意逃废债的法规。

信用缺失带来的危害: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在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才能发挥出其配置资源的效率性。

没有信用就没有经济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信用的严重缺失不但增加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竞争力,助长了无序竞争,损害了企业、地方和国家的形象,还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影响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

经济信用环境的优劣是投资者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尺度。

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国内外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较差,这成为令投资者担心、困扰的一个大问题,影响了社会投资的力度。

影响消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信用缺失则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商家缺乏商业信用,商家之间无法展开公平竞争,消费者缺乏信心;由于信用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买到假货,假货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

消费者消费时提心吊胆,普遍存在害怕上当受骗心理,影响了消费行为。

虽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由政府主导,但这并不等于说由政府来包办。

如果一切由政府包办,就又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

正确的思路应该是政府要善于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体制构建,合理定位政府、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用户的关系,用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运行社会信用体系。

 利用人民银行初步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把其改造为全国性的诚信中心,从而在信用信息征集环节建立统一的中央数据库。

政府要对信用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对信用行业进行管理,使其良性发展。

政府要成立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要求所有诚信企业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并履行相关义务。

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受发展阶段所限,我国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功能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企业、银行和政府都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受到威胁。

为防范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但受各方面条件所限,绝大多数企业都还未能找到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信用管理的办法,在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很多企业只好通过抑制信用交易来回避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管理又步入新的误区。

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1.围绕一个核心。

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人是社会经济中一切经济行为的操作者,人的信用体现整个社会的信用。

对于企业来说,很大程度上其经营者的信用决定着企业的信用,因为他们的意识决定着企业的行为,他们不讲信用的意识传导给企业,企业表现出来的必然也是不守信用。

2.把握两个基础。

社会信用实际上就是民众的信用,社会信用意识的培养要靠多方配合,应主要从两个基础入手:

(1)从社会道德入手,重视外部因素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信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

所以,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进行德治,强调“以德治信”。

(2)从教育上入手。

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全社会群体的综合素质,是提高社会信用度的一个有效措施。

另外,要从中小学生和大中专学生入手,积极培养优良的信用观念,重新构筑诚实守信的群体基础。

在可能的情况下,把个人信用的有关知识纳入到中小学生的学习计划中,使他们成长伊始就能了解到信用在人生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树立讲信用、守秩序的道德观念。

3.抓住三个环节。

(1)法制建设是保障。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制经济。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

“以法治信”是根本,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

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地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才能构筑良好的信用体系。

目前的现状是,经济主体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要远比付出真心.诚实守信的收益大得多,即遭遇谴责和惩罚的代价多得多,利益驱动是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信用立法和执法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只有制造这种“无信寸步难行”的环境氛围,对逃废债者进行严厉的最大限度的打击,让其无路可走,才可能“规距成方圆”,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达到有效整治社会信用环境的目的。

(2)政府部门重视是前提。

一是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必须高举诚信大旗,要把金融中的诚信作为肌体中的血液予以重视;二是要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加强对改制企业的领导的监督,规范其改制,将落实金融债权情况列为企业改制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金融机构自身治理是重点。

综合治理社会信用,重点是首先治理好金融机构自身,从源头上堵住不良信用滋生蔓延的可能。

严格遵守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不能为了某些点滴利益而损害信用,要从自身做起,努力成为社会信用的捍卫者;要自觉履行金融职业道德,依法经营,规范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优质服务,培育金融信用,讲效益,重监督,以此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完善。

用法律制度规范、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关键之处,还需要大力进行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最终实现。

法律制度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作用极为重要,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弥补,也就意味着需要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并且具有实质惩罚内容的某种东西来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

而具有这些特性的“某种东西”,当首推法律。

要用惩戒机制来规制“诚信”行为,就需要把这一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刚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可见,法律是以补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调整“诚信”行为的舞台的。

但是,其登上舞台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戏”,注定要由法律来唱主角。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论是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来看,还是市场经济的生产、加工、建设、交易、服务、投资、收益等过程来看,处处需要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同时,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是商业活动进行的前提,人们往往也是因为基于“信任”而进行民商事活动。

这种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对交易相对人的信任。

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是基于对市场的信任。

人们的初次选择,往往是“盲目”的,无法评价选择对象的优劣。

然而,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在心理会认为:

既然在市场出现,就应该是安全的。

人们之所以会被其信赖的产品所害,本质上也是由于对市场的信任。

相信市场,也就是相信国家的法治。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是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最大的诚信。

  如果说“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那么,就应当“让诚信生长在法治的阳光下”。

建设诚信社会也需要依法进行。

依法进行诚信社会建设的前提,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可以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而诚信在人们心目中是“道德规范”,会认为对自己没有强制约束力。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中。

这也不失为是法律制度对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强制作用。

因此,法的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

在法规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之后,接下来的就是要发挥诚实守信的作用了。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纵然可以把它写出来、说出来,也难以真正用来指挥排兵布阵。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在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始终,法律的“强制作用”都会有所体现。

比如在构建体系之时,便应该注意到应该用怎样违反后果来规制违反诚信的行为,怎样进行监督以及当监督行为本身违法之时,对违法的监督行为应该怎样处理等。

而在市场领域,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并保障这一体系的良好运行,在目前的形势下,就是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体系,并将“失信惩戒”这一违反诚信规则的后果认真落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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