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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协议

合同编号:

西信综(2013)8-7号

 

《西部信托·中小企业(***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合同

 

 

西部信托

甲方:

新疆***

住所:

阿克市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84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西部信托

住所:

市东新街232号

邮政编码:

710004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

-87396557

传真:

87406300

 

鉴于:

乙方发行西部信托•中小企业(***二期)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甲方拥有的其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等(详见“资产清单”)特定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所产生的转让、开发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而获得的收益的所有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已签订西信综(2013)8号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合同》”)。

按照《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甲方应于24个月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不超过15945万元万元人民币(具体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计算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对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甲方的付款进度进行确认,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未作定义的词语与双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13)8号的《特定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定义或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甲方:

系指新疆***。

2、乙方/西部信托:

系指西部信托。

3、本合同:

系指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13)8-7号的《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合同》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4、《转让及回购合同》:

系指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13)8号的《西部信托•中小企业(***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定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5、信托计划:

系指西部信托拟作为受托人设立的“西部信托•中小企业(***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债权确认

1、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5945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回购价款总金额=信托计划A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A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B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清偿前述债务。

2、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在《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亦属于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围,具体金额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计算。

第三条债务清偿

1、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清偿前述债务:

甲方回购资金支付的期限为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次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第1笔

2013年6月20日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2笔

2013年12月20日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3笔

A类信托成立满12个月之日

信托计划A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

第4笔

2014年6月20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5笔

2014年12月20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6笔

B类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

注:

甲方应于B类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回购价款497万元(大写:

人民币肆佰玖拾柒万元整),该回购价款将在上述第一笔回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2、甲方违反《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债权,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向乙方清偿全部债权。

3、甲方应将回购价款按期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4、信托计划B类信托成立满12月后,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但提前支付日之前仍应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回购价款。

提前支付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提前支付金额=信托计划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B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365)】-第4、5、6笔回购价款中已支付部分

第四条付款保证金

甲方指定其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为其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款项的付款保证金账户。

甲方承诺,付款保证金账户的留存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9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

②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10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20%;

③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11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60%;

④自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的5个工作日前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0%;

⑤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1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

⑥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2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20%;

⑦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3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60%;

⑧自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的5个工作日前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0%。

甲方保证,若付款保证金账户余额不符合前述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从该账户对外支付任何资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付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乙方有权在回购价款支付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至信托专户。

监管账户的甲方收到的转让价款仅限用于新疆***余热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等配套设施建设。

付款保证金账户(销售回款账户)为:

账户名:

新疆***

账号:

开户行:

该付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在不违反事先约定的前提下可以用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时间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

2、甲方承诺:

若甲方未按照与乙方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西信综【2013】8号《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并行使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及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行使各项担保权利所得价款均应优先用于清偿《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第五条担保措施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支付款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甲方应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乙方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或应付的其他款项)由担保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担保,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1、新疆***以其主要设备(详见设备抵押清单)提供抵押担保;

2、***、振虎以其合计持有的新疆***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新疆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新疆***以其持有的新疆巴楚***建材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5、新疆***法定代表人***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以保障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第六条税费承担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承担。

2、办理公证、登记、备案或其他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均应共同信守,并充分履行协议项下各自义务,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保证、述等其他事项,均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清偿债务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债权,并且有权自甲方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八按日计收违约金。

2、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给乙方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有权按照《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各类事件。

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用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送达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3、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向对方送达通知。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向对方通知的,向原通讯地址送达文件应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十条公证事项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乙方)和债务人(甲方)对所约定的有关给付容无疑义。

经慎重考虑决定,于本合同签订后1日,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担保人放弃抗辩权。

3、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性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2、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本合同中与信托计划相关的名词,其释义以《西部信托•中小企业(***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为准。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用于办理抵押、公证等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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