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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doc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1999年7月23日科技部拟定,国务院办公厅1999/7/23国办发[1999]67号转发)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的精神,有效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自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以来,我国恢复和重建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奖励项目过多,获奖项目质量有所下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相对削弱。

二是缺少具有权威的最高奖项,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方面缺乏力度。

三是奖励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导向作用不强。

四是部门、地方和境内外社会力量重复设奖,奖励名目多与乱的现象比较严重。

为此,要通过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健康发展。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鼓励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调整奖项设置、奖励力度、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等,加强对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种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全面推进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改革奖项设置,调整奖励结构

  

(一)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为提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庄严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1999年起,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作为我国科学技术的最高奖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重奖优秀拔尖的科技人才,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献身科教兴国大业。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条,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个人奖金数额为500万元。

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完善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这次改革,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调整奖项内部结构,完善评审机制,强化政策导向。

为切实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

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从原有的800多项减少到不超过400项。

各有关奖项调整的要点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奖。

  授予对象: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评审标准:

向国际惯例靠拢,以其重大发现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和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数及被引用数作为重要指标,评审中适时吸收国际学者参加。

  2.国家技术发明奖。

  授予对象: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评审标准:

进一步突出三点,一是与知识产权挂钩,要求获奖项目具有发明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或者经评定具备取得相应知识产权的条件;二是要求技术发明应在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是向战略高技术发明适当倾斜。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鉴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覆盖面宽,影响面大,政策导向性较强,各方面反映问题也较多。

在这次改革中,要通过制定不同的评审原则和办法,使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评价标准更加科学。

  技术开发类奖项:

授予对象为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组织。

以其取得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比、市场占有率以及知识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绩作为主要评审标准。

  基础公益类奖项:

授予对象为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以其做出的贡献和其科技成就对全社会科技进步的价值作为主要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类奖项:

授予对象为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公民、组织。

以其科技创新水平和战略重要性作为主要评审标准。

  

  重大工程类奖项:

授予对象为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组织。

以单位和集体的整体科技水平,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及重大工程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作为主要评审标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重大工程类奖项只授予组织。

对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重大发明的公民,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这个奖项,主要是荣誉奖。

今后,逐步向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的方向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三、加强对部门、地方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

  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解决部门、地方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多与滥的问题。

要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提名、评审、表决程序和活动,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纳入科学和法制的轨道。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克服层层设奖造成的消极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力量办好国家科学技术奖,保障其水平,扩大其社会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考虑成立地方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等组织,注意发挥专业性、学科性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保障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

除此之外,不再设奖。

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数量也要做大幅度的精简。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对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进行清理。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日渐增多。

其绝大多数的指导思想和主观愿望是好的,特别是境外爱国人士捐资设奖的义举和支持国家科技强盛的热情,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和爱护。

但由于管理和指导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存在盲目性,缺少规范性。

要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因势利导,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益补充。

科技部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目前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

特别是在鉴定、推荐、提名、评审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以至举人唯亲,弄虚作假,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地方,但影响恶劣,腐蚀作用甚大。

要广泛开展科学道德教育,改革现行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办法,纠正不正之风,保障科学技术奖励改革达到预期的目标。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

  原有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为6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为4.5万元,各奖种的二等奖为3万元。

现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专项下达。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评审建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科技部审核。

评选结果由科技部核准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著名科学家及有关专家15至20人为委员,以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组成人员人选,由科技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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