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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助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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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助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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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助残常识

“残疾人”概念

目前我国将残疾人定义为: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助残志愿者需要具备的素质

助残志愿者需要具备志愿精神、高尚的道德意识、奉献的精神追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职尽责、敬业爱岗等素质,还需要具备;

一、成熟的服务心态。

高素质的志愿者在服务工作中,能够保持自己的热情,用平等的态度对待被服务者,既不将残疾人个个看成自强不息的勇士,也不作为弱小无助、可怜同情的对象,既不“仰视”,也不“俯视”。

二、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

志愿者不收取任何报酬,也要为自己所做的每件事情负责,如果出现差错,要接受批评,要坦然承认错误,还要承担后果,在这里服务的不是其他角色,而是社会上的一员。

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

志愿者工作面对的并不都是热情激动的场面,也要面对恶劣天气,连续工作,身体疲劳、孤独、技能不足和不被理解等等。

志愿者的辛苦是必修课,要珍惜机会,团结协作,锻炼才干,提升自我。

四、必要的服务技能。

在服务过程中,不仅要抱定锻炼自己,获得价值感、满足感、成就感以及宝贵经历的态度,还要学习导盲、推轮椅等助残的基本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助残志愿者的心理准备

志愿服务并不一定都是顺利的,可能会遇到压力和挫折,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做一名助残志愿者也需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学会应对困难和自我减压。

一、可能遇见的压力

很多志愿者在连续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会感到任务繁重,以至于情绪不佳,甚至影响生活。

比如:

身体方面的压力。

助残志愿服务可能很辛苦也比较琐碎,加之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连续参加志愿服务身体是否能够承受;

心理(情绪)上的压力。

如果缺乏与残疾人接触、沟通、交流的体验,初次与残疾人接触可能会有忐忑不安,与陌生人交往的不习惯,产生本能的距离感;此外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的不了解,语言沟通的不便,工作本身的琐碎等等,都会给志愿者带来心理(情绪)方面的压力;

工作、生活与志愿服务之间的平衡而带来的压力。

助残志愿服务是可能是比较固定的持续性服务,志愿者还有自己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两者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不参加服务会感到自己“不守承诺”,在道德上自我谴责,如果参加服务,占用时间过多,常常会顾此失彼,处在两难取舍之间。

人际冲突的压力。

担心与残疾人之间发生误解、矛盾甚至冲突,会不会好心遭到误解;担心志愿者团队不能形成默契合作,自己的付出是否可以得到团队的理解和支持;

个人技能不足带来的压力。

缺乏助残服务的培训和相应准备,现场服务因为专业能力的不足,可能会面对被服务者而无所适从;

突发事件带来的压力。

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冲突等。

二、进行压力管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度的压力能使人挑战自我,挖掘潜力,富有效率,激起创造性,而不良的压力或过度的压力,将会引起焦虑、沮丧、发怒、失眠、抑郁等后果,造成各种生理方面的疾病,或造成工作事故等。

因此每一名志愿者都要学会压力管理。

(一)压力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找到压力平衡点。

即量力而行,压力适度,尽量不去挑战力所不能及的事情;

二是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同学、老师、管理人员、家庭、朋友都是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压力过大时,与同学、老师、管理人员,或家庭、朋友一起多谈心,多沟通,倾诉生活中的烦恼,有助于减少和缓解压力;

三是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人来说,主动倾诉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心理咨询师,一些对同学、老师、家人不愿意说的事情,可能跟心理咨询师比较安心。

这种倾诉的过程就是释放压力的过程,同时也可以获得别人的帮助和指导。

志愿者还可以尝试如下方式:

正确地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学会正确调节自己的心态和情绪,学会如何正确地分解目标,享受志愿服务的经历。

可以调试自己的个性,心胸要放得开,有不愉快的事情要拿得起,放得下;

其次是改变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只有通过认知对客观事物与需要的满足作出判断与评价,才会产生相关联系的情绪反应。

认知改变了,情绪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志愿服务原本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服务奉献体会到高尚情怀,通过锻炼获得自我成长,很多不良情绪会烟消云散;

三是分别列出引发不良情绪的事件和认识,找出对不良事件认识上的非理性观念,通过对非理性观念的认识和纠正,找出合理的观念,建立合理的信念,就能达到情绪的改变;

四是学会控制情绪的方法,如恰当地宣泄和转移不良情绪,积极的自我暗示和自我安慰,促进情绪升华。

更重要的是掌握培养乐观情绪的方法,如经常记录下自己的收获,在工作中不盲目攀比,增强审美情趣,积极关爱他人……,肯定会使你每天都有好心情!

志愿者的挫折感调适。

挫折是指在个体从事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干扰,致使个人动机不能实现、需要不能满足时的情绪状态。

挫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如自然环境的时空限制、社会环境的人为限制等;二是主观原因,包括个人的所具备的条件和个人的动机冲突。

(一)正确面对挫折感

人生挫折是普遍存在的,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使人失望、痛苦、沮丧、或引起粗暴的消极对抗行为,甚至导致攻击侵犯行为或失去对生活的追求,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面又给人以教益,使人认识错误,接受教训,磨练意志,使人更加成熟、坚强,在逆境中奋起,从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挫折观,提高对挫折的适应能力、承受能力和应对转化能力,对一个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志愿者遇到挫折的类型及挫折反应与社会环境和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特点。

例如与服务环境相关、与学业和发展相关、与人际关系相关、与自身条件相关。

遇到挫折时,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积极进取与极对抗的态度产生的后果相差很大。

积极的心理防卫机制包括升华、认同、补偿、抵消、幽默等挫折应对方式;消极的心理防卫机制包括合理化、压抑、投射、反向、幻想等应对方式。

合理运用挫折防卫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情绪上的痛苦,提高个体对挫折的承受能力,为个体最终战胜挫折提供条件,特别是积极的挫折防卫机制的运用,还可以促使个体面对现实,积极进取,战胜挫折,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遭遇挫折的处理方法:

一是想一想。

经历挫折,换个角度讲,是对人的意志、决心和勇气的锻炼,是对人综合实力的检验。

失败乃成功之母。

人是经过千锤百炼才成熟起来的,重要的是吸取教训,不犯或少犯重复性的错误。

二是比一比。

及时调整心态,不因小败而失信心,不因小挫而失锐气。

要找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想想是否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了;找找别人的长处,以取长补短。

人生的转折点往往始于失败,失败会使人猛醒、冷静、理智和振作,使生命之帆重新扬起。

三是放一放。

如果不是急事大事,索性放下不去管它,过几天再说,或许会有更清醒的认识、更合理的打算。

重要的是把握好眼前的时光,莫让它白白流逝。

必要时可放弃原来的打算,重新安排其他事情。

有得必有失,想在方方面面都有建树很难,经过慎重选择后,得到的会心安理得,失去的会心甘情愿,没有紧张和焦虑,没有沮丧和失望。

四是让一让。

常有这样的现象:

狭窄的街口桥头,几辆汽车挤作一团,互不相让,谁也过不去。

若有几辆车风格高一点,先退出来,则所有的车辆都可畅行无阻。

人生也是这样,姿态高一些,眼光远一点,从长计议,不在一时一事上论长短,退一步会海阔天高。

助残志愿者需要了解如下权利:

1、志愿者有受尊重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对志愿者进行侮辱、诽谤和歧视;

2、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强迫志愿者从事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活动。

3、志愿者应当享有知情权:

志愿者对所从事的志愿服务信息应有全面了解,包括风险程度、服务领域、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

4、获得教育和培训权: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有权要求接受与履行服务行为相适应的知识、服务技能及服务素质的培训,以便更好地满足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保证志愿服务质量;

5、优先帮助权: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受到伤害或导致家庭困难,应优先享有获得经济、医疗、法律的帮助等;

6、请求解决问题权。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如果发生争议,志愿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监督权:

志愿者有权对志愿组织章程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进程,对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序性。

作为组织志愿者服务残疾人的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的支持与保障:

1、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和安全教育,提高志愿者自我防范意识,掌握必备的自救、自卫知识和技能;

2、与志愿者个人、志愿者所在单位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志愿组织应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共责任险、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保险;

3、为志愿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咨询人员,疏导志愿者的紧张、焦虑心理。

相信志愿者经历了助残实践服务的磨练,应当更有信心、更有责任心,人格也会更加完善和成熟,绝大多数一定成为社会文明和谐的推动者。

志愿服务机构和志愿者服务的组织者,不仅要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平台和机会,更要从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关心、爱护志愿者,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服务氛围。

主要残疾人节日

3月3日,全国爱耳日

1998年3月,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社会福利组15名委员针对我国耳聋发病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薄弱这一现实,提出了《关于建议确立爱耳日宣传活动》的第2330号提案。

这一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等10个部门共同商定,确定每年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

1999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正式将我国设定“爱耳日”活动,列入1999年度工作计划。

而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老龄协会等十部委局共同确定每年的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2000年3月首次全国“爱耳日”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4月2日,世界自闭症关爱日

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将每年的4月2日定为“世界自闭症日”,以提高人们对自闭症和相关研究与诊断以及自闭症患者的关注。

“自闭症”的概念由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专家莱奥·坎纳于1943年首次提出,至今已经68年了。

“自闭症”又叫“孤独症”,是一个尚没有被全社会知道、了解的病症。

自闭症患者容貌与正常人没有区别。

儿童孤独症是一类以严重孤独、缺乏情感反应、语言发育障碍、刻板重复动作和对环境奇特的反应为特征的精神疾病。

孤独症的症状一般在3岁以前就会表现出来,主要特征是漠视情感、拒绝交流、语言发育迟滞、行为重复刻板以及活动和兴趣范围的显著局限性。

“世界自闭症日”提醒人类社会:

应该实现“自闭症”患者与普通人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与相互关心。

作为普通人,不应把“自闭症”患者看作怜悯的对象,把4月2日这一天,作为审视和增强自身道德观念、社会责任的契机。

作为“自闭症”患者及其家属、学者、专家、医生、护士直接相关的人员,也应把4月2日作为继续齐心协力战胜疾病的“加油站”,动员所有的人们,让4月2日成为自闭症患者自信与愉快生活的节日。

5月第三个周日,全国助残日

“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的节日。

1990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

“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

每年全国各地都进行“助残日”活动,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

6月6日,全国爱眼日

1992年9月25日,天津医科大学眼科教授王延华与流行病学教授耿贯一首次倡议设立全国“爱眼日”,并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爱眼日”第一次研讨会。

这一倡议受到眼科学界和眼科专家们的响应,决定每年5月5日为全国“爱眼日”。

1993年5月5日,天津首次举办爱眼日宣传活动。

受此影响,从1994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大中城市相继在5月5日举办义诊咨询活动,同时宣传爱眼日的意义。

1996年,国家卫生部、国家教育部、团中央、中国残联等12个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爱眼日”活动列为国家节日之一,并重新确定每年6月6日为全国“爱眼日”。

8月11日,全国肢体残疾人日

2010年,中国肢协五届三次全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肢残人活动日”的决议》,决定从2010年起设立全国统一的肢残人活动日。

将每年的8月11日定为全国“肢残人活动日”。

(寓意是肢残人轮椅车的两个轮子和两根手杖)。

设立全国统一的肢残人活动日,是全国肢残人的心声和愿望。

通过确立全国统一的“肢残人活动日”,举办各种活动,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展示肢残人自强不息的风采,动员社会各界更多地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

9月第四个周日,国际聋人节

1957年,世界聋人联合会根据欧洲各国聋人组织的倡议,决定1958年9月28日为第一个“国际聋人节”,并规定以后每年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为“国际聋人节”。

我国于1955年加入世界聋人联合会,195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国家体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和中国聋哑人福利会等9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庆祝这一节日。

每年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各地的聋人组织都会以多种形式庆祝“国际聋人节”,如聋人文艺演出、书画展览,以及球类、棋类、田径等体育比赛等,这对活跃聋人生活,促进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事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10月15日,国际盲人节

1984年,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德召开的世界盲人联盟成立大会上,确定每年的10月15日为“国际盲人节(WhiteCaneSafetyDay)”,这使盲人在国际上第一次有了统一的组织和自己的节日。

在这以前,盲人节没有固定的日子,一些欧洲国家的盲人们经常在秋天举行文艺活动,并把这项活动的记念日称为“白手杖节”。

1989年9月1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每年的“国际盲人节”时,由省(市)盲人协会出面,业务部门协助,结合当地情况,举行适当的庆祝活动,以活跃盲人的生活,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盲的关怀。

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InternationalDayofDisabledPersons),旨在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和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

据推算,残疾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数据显示,80%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世界卫生组织称残疾人的数量随人口的增长、医疗的进步以及老龄化在持续增长。

也就是说,随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医疗与科技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以及人均寿命的增长,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数还会显示上升。

多年来,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世界各地在保障残疾人权利和建立无障碍社会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由于造成残疾人边缘化的环境、社会和法律障碍依然存在,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权利依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由于生理、法律和社会方面的障碍,残疾人往往不能和健全人一样平等地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

这种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

1976年,为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并确定了“全面参与和平等”的主题。

1982年12月,第37届联大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宣布1983年至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同时呼吁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增进人们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使他们享有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

1992年10月14日,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⑴请所有会员国和有关组织加强努力,为改善残疾人的状况采取持续而有效的措施;

⑵宣布其后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⑶敦促各国政府以及全国性、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在执行“国际残疾人日”决议中进行充分合作。

以上决议旨在持续提高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促使各国政府将残疾人事业放在优先地位,采取更有力、更广泛的行动和措施,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之后全面实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实现“人人共享的社会”这一目标。

“国际残疾人日”的确立,说明在世界范围内,残疾人事业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不同种族的人们都开始形成一个共识,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又光荣的事业,是人类进步和正义的事业。

庆祝国际残疾人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改变对残疾人的态度,并消除影响残疾人充分参与到生活各个方面中来的障碍。

期间掀起宣传的高潮,动员社会关心、关注残疾人,其中借助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或者各项赛事,深入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正确看待残疾人和“残疾现象”,正确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与支持,从而促进全社会文明意识的提升,使得社会更加文明与和谐,这也是我们设立各项活动,开展大型的最根本的目的。

,并通过志愿者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和科学的扶残助残的知识、技能传达给国民,从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一步提高

2008年残奥会志愿者工作,注重实际,突出了中国特色,立足我国国情,残奥会志愿者的通行政策与我们国家现有的模式、体制机制有效的对接。

其中,

,着眼于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远发展,促进志愿者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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