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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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1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范围进行试验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

4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

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5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至2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6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前款所列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中外合作办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非法招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人以内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至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至6万元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21人以上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2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人以内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至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至6万元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21人以上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受到以上处罚,仍拒不停止招生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3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逾期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至2倍的罚款。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国家教育考试类

 

1

 

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37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作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罚。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作弊行为。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作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罚。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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