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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xx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

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

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金融扶贫、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鼓励用于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建档立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及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

拨付时限。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已明确到乡镇的,于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日内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县扶贫办。

对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日内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拨付程序。

乡镇政府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书面资金拨付申请,主要负责人签批。

乡镇财政所携带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扶贫专户。

第十三条:

管理主体。

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管理本乡镇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及其收益资金,管好扶贫专户,建好扶贫专账。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

即:

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严格区分村集体经济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将两者混淆。

实行“双代管”,所有记账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贫困户代表、所在管区书记和乡镇长签字把关后方可到经管站报账,经管站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正式入账。

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自筹资金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要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转账凭证。

项目报账须有合规的发票,并附供货或工程清单,对小额采购、人工费等无法开具的,须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身份证和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

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扶贫资金。

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乡镇(街道)留取不低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应满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报帐制管理。

“封闭式运行”,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得列支;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则交县财政,重新安排使用。

“报账制管理”即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直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到承建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降低)标准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

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村委会、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个人等。

第二十条:

立项提报。

乡镇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负责筛选扶贫产业项目,并通过考察、论证讨论、专家咨询、民主评议等形式,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确定可行的产业项目,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实施周期、经营主体及措施、预算投入明细表、收益分配机制、预计收益金额及受扶持贫困户名单等。

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资金(资产)是否收回,明确项目的实施、经营、监管主体,明确运营、管理、维护的具体责任方,明确收益资金分配。

项目实施方案要组织民主评议,征求贫困户意见,评议代表不低于人,其中贫困人口不少于人,须经以上参会代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审批。

县级收到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将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示公告。

全面推进产业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县级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项目情况。

乡镇(街道)要在项目覆盖的村或项目村以适当方式公告公示项目建设情况。

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

第五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帮扶协议。

乡镇政府要组织与重点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招投标资料、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

若确实无法招标的项目,需征得县级纪检、审计等部门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将证明材料、影像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过程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项目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行业技术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包括实地勘测验收的影像资料、明确的验收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后期管护。

.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乡镇(街道)政府是项目的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监管管护负第一责任,村级是直接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运营、管护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成立由乡镇扶贫站站长和有关人员、村两委成员和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管委员会。

.各乡镇建立项目台账,每个项目要建好《扶贫产业项目档案》。

.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移交和固定资产登记,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收益权,做到权责清晰、可持续运营的长效管理机制。

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当明确到集体和政府;重点村项目,资产所有权应明确到村集体;跨村实施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对非重点村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可明确到乡镇政府。

扶贫资产纳入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

收益权要明确到户,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经营权提倡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扶持贫困户签署经营委托或租赁协议(明确经营年限、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

对因市场行情、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实施的,应进行项目变更。

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或项目主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上的,要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申报,经县级评审、审批后,报市级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收益资金分配

第三十条:

项目收益分配。

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

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确保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于贫困户已实现稳定脱贫的、不需要继续享受收益扶持的,可将其资产收益权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项目建设,或形成村集体经济,对村集体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等,严格执行村财乡管财务规定,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公开透明运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益分配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批制度,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次有方案,年度计划需备案,每次方案要审批。

乡镇政府、项目村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分配次数、分配时间、收益群体、分配金额,报县扶贫办备案。

每次收益分配都要依据年度分配计划制定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和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收益分配方案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要严格按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收益分配完成后,要将实际收益分配和使用结果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纳入扶贫专账专户管理,建立健全台账。

分配到户收益应由乡镇(街道)统一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章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县、乡镇(街道)要对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实施、变更,收益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形成的书面和影像(含公示公告)等资料全部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

乡镇要把每个项目独立立卷归档,对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帮扶协议签订、公告公示、日常监督、工程监理和审计、验收报账、收益分配、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资料全部进行收集整理,进行归档,全面客观地反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项目评审,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

积极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级班子、村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全县扶贫产业项目正常运转、长期收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安排、分配、支出和管理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会计培训工作,对资金的使用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配合扶贫等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产业项目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扶贫产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把监管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局(经管)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对乡镇经管站扶贫产业项目的账目进行指导、审查、规范,加强运行中的监测和管理,确保账目清楚、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职责,对本乡镇扶贫项目的选择、实施、管理运行以及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主体责任。

组织项目村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乡镇财政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同时配合乡镇扶贫站参与项目实施管理。

一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二是建立支出调度通报制度;三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四是积极参与项目管理。

乡镇经管站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

一是认真做好报账审核;二是及时支付项目资金;三是规范资金账务管理;四是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等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对财政扶贫资金(含收益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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