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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一般规定-3-

第三章申报与成交-5-

第四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8-

第五章交易监管-9-

第六章 清算与交收-10-

第七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湘股交所”)的挂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和《湖南省非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定向募集转让指导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凡在湘股交所从事股权挂牌交易、清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的,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湘股交所采取交易商双向申报与买卖双方协议定价两种交易制度。

第四条湘股交所股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的上午9:

30—11:

30。

国家法定假日和湘股交所公告的休市日,湘股交所市场休市。

第五条股权交易实行现款现货交易,不采用信用方式。

交易保证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交易商、投资者申报买入挂牌公司股份,应在申报前将所需资金(包括各项手续费)足额存入第三方存管机构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至少有一家交易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申报。

第七条交易商对其申报价格及数量范围内的股份负有应买或应卖的义务。

第八条交易商与投资者申报买入卖出的股份数量,应为最小交易基数的整数倍。

不足1个最小交易基数的股份应随整数一次性申报卖出。

最小交易基数≥总股数×(1-锁定股份比例)/(200-锁定人数)。

第九条交易商首次为挂牌公司做市前持股数量不少于该挂牌公司最近一次发行股份数的5%;每一交易日收盘前所持该挂牌公司股份数量不得少于2倍最小交易基数。

第一十条交易商、投资者申报当日有效。

第一十一条挂牌公司股份的开盘价为该股份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一十二条挂牌公司股份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股份最后三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成交不足三笔的,以全天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一十三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一十四条湘股交所对股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5%。

挂牌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一十五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挂牌公司代码、申报者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湘股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十六条挂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湘股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锁定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湘股交所审核后解锁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重新计算最小交易基数。

解锁后,锁定人可自行承诺延长锁定时间。

第三章申报与成交

第一十七条交易商申报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交易商应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对其做市股份同时提供不少于2倍最小交易基数的买入和卖出申报,且其买卖价差在涨跌停价范围内。

(二)在每一个交易日,交易商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针对其做市股份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合格申报。

第一十八条交易商买入报价不能高于其他交易商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卖出价格,卖出价格不能低于其他交易商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

第一十九条交易商每个交易日的第一笔买卖申报不可以撤单。

第二十条投资者根据交易商的报价进行限价申报。

投资者的申报只能与交易商成交。

第二十一条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二十二条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价格优先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三条同一挂牌公司交易商与交易商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网上成交的方式买卖所持股权。

第二十四条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后,大于一个最小交易基数的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小于一个最小交易基数的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统自动撤单。

第二十五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成交结果以湘股交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湘股交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数达到或高于该挂牌公司总股数的5%时,可只进行卖出单边申报,并向湘股交所报告。

交易商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数达到或低于2倍最小交易基数时,应只进行买入单边申报,并向湘股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进行协议定价交易的,投资者之间经协议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双方约定一个六位交易代码并通过协议定价交易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约定的六位交易代码;

(二)挂牌公司代码;

(三)交易双方代码;

(四)买卖方向;

(五)转让数量及价格。

第二十八条单笔协议定价交易的股份数量应大于最小交易基数。

第二十九条协议定价双方均提交申报后即由交易系统自动匹配并确认成交。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湘股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份价格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第三十一条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交易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湘股交所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一)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三)交易异常;

(四)挂牌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挂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需要停牌;

(六)挂牌公司、交易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七)湘股交所认定应当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湘股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因暂停交易造成的损失,湘股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湘股交所可以决定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湘股交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现投资者无法提交买卖委托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等交易异常情况的,湘股交所可实行临时停市。

第三十六条当停市原因消除时,湘股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因停市造成的损失,湘股交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三十七条除湘股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停市前交易系统已经接收的委托有效,在恢复交易后参与当日交易。

第三十八条湘股交所对停市或停牌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湘股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挂牌:

(一)挂牌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的;

(二)挂牌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

(三)挂牌公司已成为上市公司的;

(四)应当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交易监管

第四十条湘股交所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份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湘股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可能影响股份交易价格或者股份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份;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其他湘股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湘股交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重点监控事项进行调查。

第六章 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三条全天交易结束后,由湘股交所交易系统完成清算和股份、资金的交收,并揭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总量、成交总额。

第四十四条湘股交所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对交易商实行股份和资金的T+0回转;对投资者实行资金的T+0回转。

第四十五条湘股交所根据清算结果,采用货银对付的方法,对股份和资金实行T+1交割与划转。

第四十六条股份由湘股交所登记托管系统自动完成交割,并办理变更登记。

资金由第三方存管机构根据湘股交所指令自动完成划转。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湘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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