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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基础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基础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

    

Ⅰ新建工程:

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

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

但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山东省工程勘察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Ⅱ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一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2~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及周边道路、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以及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城建档案等单位和相邻房屋业主,介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安全保障措施,征询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指定或随意削减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

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一类勘察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从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勘察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文待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方案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

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各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制和提交《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注明使用注意事项、维修方法、险情预兆及应急措施。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旌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三十三条  开挖的建筑边坡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长时间曝露。

第五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程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做好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和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方案作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边环境、设施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遇到台风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六章  工程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Ⅲ类工程,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及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实施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维修与加固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周边挖方和堆填,发现维护不善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以及周边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应急避(抢)险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不得审批;不能满足质量安全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

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划分标准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及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划分标准安全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其他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15-07-0618:

14|#2楼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制度

1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2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 1 )由国家和学院投资(工程概算造价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 2 )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 3 )工程造价(概算)超过 200 万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应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由学院委托有代理招标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经学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区招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施公开招标。

( 4 )工程造价(概算)小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由基建规划办公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学院土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的监督。

( 5 )工程造价(概算)小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由土建招标小组组长及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 6 )由市财政投资“市政府采购中心”归口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学院基建规划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 7 )有特殊专业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3 、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 1 )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院建设项目。

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院建设工程。

( 2 )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A 、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

 B 、过去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况。

 C 、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 3 )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 2000 万的建设项目或某些特殊专业、大宗材料必须对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由院监察、审计、基建规划办、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考察结果应向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如实汇报。

( 4 )学院土建招标小组或市、区招标办公室根据公开报名结果,若合格报名单位过多,可以以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入围单位,对入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投标。

( 5 )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为:

工程造价 >1000 万人民币,并具有建筑一级、装饰一级、市政一级资质;工程造价 >100 万人民币:

建筑、装饰、市政资质均在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勘探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

特殊情况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4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 1 )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 >200 万元项目)

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基建规划办公室作相应配合。

( 2 )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小于 200 万元)

预算金额小于 200 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程序如下:

A 、项目备案。

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基建规划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B 、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

基建规划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审查同意后发出招标信息。

C 、资格预审。

由土建招标小组对投标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若报名单位过多,以资格预审的办法选择入围单位。

D 、发放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入围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 、勘察现场。

基建规划办公室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F 、对投标单位的考察。

由基建、审计、监察及使用部门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项目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G 、招标预备会。

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H 、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

当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一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

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将必要的资料报送院审计处审定。

I 、投标文件的接收。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基建规划办公室。

基建规划办公室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将其秘密封存。

J 、开标。

在投标截止的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院基建、监察、审计共同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K 、评标。

在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院土建招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L 、定标。

中标单位选定后由基建规划办公室代表学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报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M 、合同签订。

基建规划办公室、学院审计处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由分管院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 3 )基本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与以上( 2 )相比,增加了发出邀请书的环节,取消了资格预审的环节。

(二)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切实推进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特制订如下制度:

1 、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原则

( 1 )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 2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节约的材料。

( 3 )材料(设备)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 4 )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各工作室应严格按照验证、考察、核价、验收的要求把好质量、价格及各项技术关,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 5 )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 6 )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设备)的信息收集和采购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 7 )各工作室在确定材料时,要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性价比,对同一内容的材料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 、材料(设备)采购方式

(1 )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

A 、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 、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 30 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 、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2 )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 、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 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 的大宗材料(设备)

a 、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大宗材料(设备), 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 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 、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大宗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 30 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 、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B 、投标方在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 、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管理负责人需提前 20 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 、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 10 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C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负责验收、检查,严格把关。

若项目管理工作室认为投标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a 、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需提前 15 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

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 、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 10 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经过以上方法确定的材料(设备),由主办工作室负责填写材料(设备)确认单。

原件由主办工作室负责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复印件。

关于我院奉贤新校区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2 日 基建处、审计处就我院奉贤新校区基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确定方法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基建规划处二 00 六年三月制定的《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作如下补充:

一、在招标文件中由投标单位竞争性报价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乙方采购)

1 、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完整、明确的: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予以采用(封样);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求中标施工单位重新申报,原则上投标价格不予突破,如确有必要,允其作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如下的调整方法执行:

( 1 )调整价在原投标价之内的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予以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 2 )调整价超出原投标价的:

A 、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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