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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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

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I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分类收集和运输...................................................................................................................6

4.1分类收集.....................................................................................................................................6

4.2运输.............................................................................................................................................7

5资源化利用...........................................................................................................................8

5.1一般规定.....................................................................................................................................8

5.2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9

5.3废弃泥浆的资源化利用............................................................................................................11

5.4工程垃圾的资源化利用............................................................................................................12

5.5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13

5.6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14

6再生产品应用.....................................................................................................................15

6.1一般规定...................................................................................................................................15

6.2再生材料...................................................................................................................................15

6.3再生制品...................................................................................................................................16

7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17

附录A......................................................................................................................................18

本导则用词说明.....................................................................................................................20

II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推动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安全处置水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规范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再生产品加工及其在建设工程

中的应用。

1.0.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建筑垃圾

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

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

圾和装修垃圾等。

2.02工程渣土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0.3废弃泥浆

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

生的废弃泥浆。

2.0.4工程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

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2.0.5拆除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

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2.0.6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

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2.0.7建筑垃圾处理

对建筑垃圾进行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全过程。

2.0.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直接利用或经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等过程,加工形

成再生产品,并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

2.0.9再生填料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经分选、破碎以及废弃泥浆经沉淀、固液

分离形成的满足工程场地回填需求的填料。

2.0.10再生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和

2

再生制品。

2.0.11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后得到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再生无机料土、再生骨料等。

2.0.12再生无机料土

建筑垃圾处置后得到的能用于道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的混合粉。

2.0.13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包含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再生粗骨料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

于4.75mm的颗粒。

再生细骨料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

大于4.75mm的颗粒。

2.0.14再生骨料混凝土

掺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5再生骨料砂浆

掺加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0.16非烧结再生砖、砌块、墙板

以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掺加水泥、粉煤灰或其他外加剂、掺合

料等,经搅拌和压制成型后,采用蒸压、蒸养或自然养护而成的混凝土砖、混凝

土砌块和混凝土多孔墙板。

2.0.17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以废弃泥浆、工程渣土(废弃的淤泥、粘土或页岩等)、废旧砖瓦为主要原

料,经焙烧而成的多孔(空心)砖或砌块。

2.0.18轻物质

再生细骨料中表观密度小于2000kg/m3的物质。

2.0.19轻质物

建筑垃圾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3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源头减量化和无害化原则,严禁混入污泥、生活

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3.0.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

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等结合,科学规

划,兼顾近期和远期衔接,合理利用土地。

3.0.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总量控制”

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

其规模和处置能力

应满足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3.0.4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

技术规范》CJJ-134的有关规定。

3.0.5建筑垃圾应遵循优先就地利用的原则。

其资源化利用的优先次序宜按表

3.0.5确定。

表3.0.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工程渣土回填;作为场地覆盖或园林种植用土;再生利用

废弃泥浆固化回填;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拆除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装修垃圾分类回收;再生利用

3.0.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实施全过程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转项方案,在源头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收集。

2建立多联单会签、堆场结算制度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中转过程的流向和总

量管控,严禁偷倒、乱倒。

3根据建筑垃圾种类、质量、特性,建立相应的收、付费制度。

废弃泥浆、

装修垃圾的排放应付费。

3.0.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

设备保障系统。

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

的处置工艺。

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4

3.0.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

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和再生利用的环节进行整合,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3.0.9已污染的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置。

5

4分类收集和运输

4.1分类收集

4.1.1建筑垃圾应根据其种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分类收集、堆放。

4.1.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等相关各方关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4.1.3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

收集。

4.1.4废弃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

随意排放。

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4.1.5工程垃圾应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2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支撑系统可统一收集。

现场破碎、分

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3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4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4.1.6拆除垃圾应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物品等。

3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5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4.1.7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其分类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大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3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

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

6

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4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5其他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4.1.8鼓励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企业,采集和记录废弃混

凝土、砂浆、砖瓦等的原始强度等级、原结构的用途和服役时间等信息。

4.2运输

4.2.1建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

分类堆放的建筑

垃圾应分别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4.2.2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宜采用密封式货车运输。

当采用非密封式货

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

2废弃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4.2.3工程场地出入口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运输车辆,并应按有关规

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备专人清洗车辆,

4.2.4建筑垃圾运输的确认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鼓励建立多联单制度,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多联单需记录建筑垃圾数量、车辆或船舶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消纳

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地址等信息。

2运输企业应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

场所,并向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

3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后,出具经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的结算凭证。

4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备份并存档。

4.2.5运输车辆、船舶应配备和使用定位系统。

鼓励建立监控信息系统,管控建

筑垃圾运输车辆。

7

5资源化利用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因地制宜,分类使用,降低处

置成本。

5.1.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就地、分散、集中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有填料需求时,根据填料粒径、颗粒级配要求,建筑垃圾直接或经

处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就地利用;也可运至邻近有填料需求的建设工程。

2场地条件许可且噪音、扬尘等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时,可在工程现场或临

时消纳场采用移动式处置设备,分散处置。

3无法就地、分散利用时,可运输至固定场所集中处置,生产再生产品。

5.1.3建筑垃圾应根据来源、种类分类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宜采取室内堆放方式。

露天堆放时,应及时苫盖。

2装修垃圾应采取顶部遮盖或室内堆放方式。

3堆放高度应满足堆场地基承载力要求,不宜高于3m。

5.1.4建筑垃圾处置前应进行重量比例组分分析和重度、粒径分布等特性分析。

5.1.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和再生产品堆场,其

厂区布置以建筑垃圾处置和再生利用厂房为主体,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量、再生制品产量配置相应的处置及再生利用设备。

2应合理布置生产线,减少物料传输距离。

再生材料存储区应靠近再生制

品生产区,不宜二次倒运。

3建筑垃圾处置系统、再生产品制造系统应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

4再生材料堆场及再生制品储库宜采取室内存放方式。

5.1.6工程桩桩头、基坑支撑、临时设施拆除的混凝土,土石方开挖产生的卵(砾)

石、岩石等可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和再生骨料砂浆。

5.1.7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产生的粉体宜用于加工生产再生微粉。

惰性、低活性再

生微粉宜作为再生填料,回填用于路基;中活性、高活性再生微粉宜用于制备矿

物掺合料。

无机料土可用于生产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5.1.8存在碱骨料反应、受氯盐腐蚀严重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等不得作为再

生产品的原材料。

8

5.1.9废弃的轻骨料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等不得用于生产再生粗骨料。

5.1.10建筑垃圾处置后遗留的布条、编织带、塑料袋等有机轻质物应分类存放,

打包后集中处置。

5.2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5.2.1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

园林绿化、制备再生产品等。

工程场地的表层耕植土优先用于园林绿化。

5.2.2工程渣土应进行重度、含水率等特性分析,分析结果应具备代表性。

5.2.3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回填需求和部位选择相应类别,

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作为填料的工程渣土,应满足回填工程填料性能要求。

不满足时,

应采取改良处理措施。

2河堤、海堤土石坝的内侧闭气土可采用渗透性低的淤泥、粘土。

3用作压实填土地基的渣土,其类别和特性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4大型填方工程可选用有利于保持填方边坡稳定的粉砂土、卵砾石等渣土。

5.2.4工程渣土用作各类废弃矿山复绿工程的覆盖用土以及园林工程种植用土时,

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种植用土前应判定其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掺入植物营

养土并混合均匀。

2用作覆盖用土时,渣土的渗透性应大于1×10-4cm/s,且覆盖层厚度、边

坡稳定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2.5工程渣土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用土时,应根据封场土层构造选择相

应类别,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渣土可用作封场土底部的基础层。

基础层作为排气层使用时,应采

用渗透性大的卵石、圆砾等。

2封场的阻隔层应采用渗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淤泥、粘土等。

3封场表层土应满足5.2.4条的要求。

5.2.6工程渣土用作生产再生骨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

1优质的粉砂、砂土,经筛选、水选工艺除泥后,其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时,可用作制备混凝土、

砂浆的细骨料。

2砾石、卵石及岩石类土经除泥、破碎、筛选后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的粗骨

料。

3非单一土性的土层,经破碎、筛分、分离、水选工艺处置后,可用作制

备混凝土、砂浆的粗骨料和细骨料;

5.2.7采用水选工艺生成的泥浆,应配备泥水分离设备系统。

泥水分离系统宜采

用压滤法(图5.2.7)。

经浓缩压滤系统处理后的物料(泥饼)含水率不应大于30%.

图5.2.7泥浆絮凝压滤脱水流程图

5.2.8浓缩、压滤后的泥饼、淤泥、淤泥质土、粘土以及页岩等可用于生产陶粒、

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其焙烧优先采用连续化、烧成时间短、热利用率高的隧道窑

生产工艺。

10

5.3废弃泥浆的资源化利用

5.3.1废弃泥浆经脱水或固化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

品。

5.3.2不同土层形成的废弃泥浆,应分类处置。

处置前应获得泥浆成分、重度、

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胶体率、失水率、酸碱度等指标。

5.3.3废弃泥浆处置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粉土、粉砂层等土层中形成的废弃泥浆,含砂或含渣量较大时,宜预先

采用泥砂分离技术分离废弃泥浆中的砂或土渣。

2根据泥浆的浓度、成分,可添加适量的絮凝剂等化学药剂。

3应根据场地条件、泥浆种类等选择适宜的脱水或固化技术,也可采用5.2.7

条的脱水工艺。

5.3.4鼓励工程现场进行废弃泥浆资源化利用。

工程现场需布置收集管网、沉淀

池、固化处理站、泥饼堆场。

5.3.5废弃泥浆集中处置时,应配置成套的泥浆处置设备,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

环保要求。

5.3.6废弃泥浆处置后形成的泥饼,应进行对应用途的有害物质检测。

检测合格

或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再生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用于生产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2可就地回填或外运用作覆盖用土。

用于回填或覆盖用土时,其含水率不

宜大于30%,且应符合本导则5.2.3、5.2.4和5.2.5条的规定。

5.3.7采用泥砂分离技术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颗粒级配、性能指标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

料》GB/T25176规定时,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

11

5.4工程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5.4.1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

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

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5.4.2废弃的工程桩桩头、基坑支撑、道路混凝土宜按强度等级分类利用,道路

混凝土和沥青混合料宜记录服役时间。

5.4.3强度等级较高的废弃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和再生骨料砂浆用

再生骨料;强度等级较低的废弃混凝土可用于生产非烧结混凝土砖(砌块、墙板)

用再生骨料。

5.4.4废弃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可按照附录A,根据再生产品要求选用相应的工艺。

工程现场具备就地处置条件时,可现场加工成再生骨料,就地利用。

5.4.5道路维修、改建时现场铣刨的旧沥青混凝土,宜采用沥青路面再生技术就

地热再生或冷再生后,作为路面沥青混凝土。

现场无法就地利用时,旧沥青混凝

土也可分类收集、运输至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经破碎、筛分后,作为沥青混合料

的原材料。

5.4.6废弃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符合下列规定:

1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及时使用,避免长期堆放、结块。

2沥青混合料的分离宜选用热振、冷萃工艺。

3破碎后的沥青混合料,应根据公称最大粒径选择筛孔尺寸,并按质量、

规格等分类、分级堆放。

4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分为厂拌热再生、厂拌温再生、厂拌冷再生和现场热

再生、现场冷再生。

作为沥青路面材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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