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备案资料编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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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备案资料编制要求
编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要求
各建设、施工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为了让各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更切合实际,更有效,也便于审查,特编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提纲以供编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资料时参考。
特此通知
特别提示: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具体参照住建部下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编制时要以最新的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
安全施工措施
汇签页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包企业公章
批准: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企业公章
审查:
年月日
质监站备案收件:
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汇签页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包企业公章
批准: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企业公章
审查:
年月日
质监站备案收件:
建设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汇签页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包企业公章
批准: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企业公章
审查:
年月日
质监站备案收件: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提纲
一、工程概况及环境:
主要描述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工程结构特点,如结构形式,建筑物高度,地基处理方法,主要施工设备等。
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如周围交通情况与居民区距离,有无高压线在附近通过等。
二、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制度完善情况
1、项目安全组织框架,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应含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名单)
2、安全教育计划:
内容、对象、时间安排;
3、安全检查计划:
内容、时间周期;
4、安全交底安排:
对象、内容、安排;
5、本企业主要安全制度概述;(可包括以下内容)
a.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b.应急响应救援组织和报告处理;
c.安全技术管理;
d.安全奖罚制度;
e.文明工地创建;
f.安全会议及活动。
三、对不同项目的安全防护计划
1、安全用电方案:
现场用电系统组织计划管理办法,安全措施。
管理人员姓名、上岗证号。
2、子结构形式、架主要构造作法、维护方法。
搭拆人员姓名、上岗证号。
施工架子搭拆方案:
3、准备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型号、自备、租赁,是否委托安装、拆卸、拆装管理使用制度。
4、机械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及现场维护。
5、施工现场防护、围墙、大门、排水、生活办公区与施工区围挡。
6、临边、洞口的防护措施。
7、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具。
8、基坑支护与周边防护方案。
9、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10、模板、钢筋、混凝土工程。
11、起重吊装工程。
12、防火、防毒、防中暑措施。
以上计划编制可参考下列文件、规范: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劳40号
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劳24号
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0
8、“龙门架及井子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1、“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函[2005]211号
四、名单及上岗特殊工种上岗人员证
五、污染防护措施:
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施工项目要有防止污染、控制污染的特殊措施。
六、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方案
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临设规划方案
八、认为应该采取的其他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
总的原则是: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所有项目都应该有化解风险的对应措施,认真做到有备无患。
安全措施是一整套完整的安全计划,也是安全行为准则,一定要认真对待、认真编写、认真落实,决不可包应付态度。
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样本
注:
本预按为样本不包括所有内容,具体应根据单体工程特点详细制订。
为了保证在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开展救援工作,使被伤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防止事故演变扩大,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程及施工手段概况:
工程框剪结构,建筑面积M2,建筑总高度M。
基坑开挖深度M,在M以下基坑周边土含水量砼浇注采用泵送。
施工垂直运输采用吊塔和施工电梯,脚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临时用电采用TN—S制。
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主要有:
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钢拉机、钢筋对焊机、套丝切管机、水磨石机、切割机、杠园锯、杠平面刨、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砼振捣器及其它手持工具、机动翻斗车、蛙式打夯机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
1、基坑比较深,M以下土壤含水量较大,影响边坡的稳定性,或震动边坡存在坍塌的风险。
2、使用切断机、圆盘锯等机械、使用不当、误操作,存在危险及上肢安全的风险。
3、架子高度超过M,周围无高大建筑,存在雷击风险。
4、架子搭设、拆除过程中存在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风险。
5、水磨石机、振动棒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中绝缘保护不到位存在触电风险。
6、翻斗车在使用中有翻车风险。
7、宿舍、木工房、易燃品仓库等易引发火灾地方,因电源漏电或用火不当存在火灾风险。
8、冬天用煤炉取暖存在煤气中毒风险。
夏季在露天作业存在中暑的风险。
食堂卫生工作不到位可能引发食物中毒。
9、
10、
(视工程自身实际情况,应急预案数量不限,总之要将施工现场所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不同项目全部识别到位,并做好周全的预案方案。
)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结构:
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地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对小组组成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高风险部位,重点控制。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职责
组长
救援组织
副组长
救援组织
组员
联络
组员
医疗处理
组员
医疗处理
组员
安全巡查
组员
安全巡查
人员实行双配制,每天都应有配套人员值班。
执行现场抢救和医疗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专业知识,救援组织每天
进行一次演练。
在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公示当日值班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四、救援物资
1.医疗、急救用房间;
2.担架二付(至少);
3.夹板、绑扎带、急救药品、消毒药水;剪刀、镊子、止血钳等急救常用药品、器具;
4.干燥干棒、电工钳、绝缘手套、靴子。
五、应急救援程序:
(救援程序比较复杂的,可以在此通过文字对救援程序进行描述。
)
六、现场应急救援处理办法:
1、触电事故:
a.施工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b.分离开触电人和用电设施,切断电源;
c.做人工呼吸,心脏按摩,处理外伤;
2、坠落,击打等肢体受伤事故:
a.不要轻易移动,尽量在原地施救;
b.止血、消毒、固定挫伤部位;
c.保存冷冻残肢;
d.服用药物止血;
3、基坑坍塌事故:
a.加固坍塌部位,避免施救过程中再次坍塌;
b.组织更多人员手工清洁坍塌物;
c.对被砸,埋人员清理出来后做人工呼吸、心脏按摩;
d.包扎固定受伤部位;
e.服用药物止痛、消炎;
4.火灾事故:
a.切断电源,转移离火较近的易燃品;
b.组织扑救,燃油严禁用水扑救,尽量使用现场灭火材料,用砂土扑压或其它灭火材料扑救;
c.抢救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包扎;
d.保护好现场,防止盗抢发生;
5、模版、脚手架倒塌事故;
6、有毒气体中毒;
7、机械、电焊伤害事故;
8、中暑事故;
9、传染病。
(以上项目依照现场具体情况而定,不必全部识别。
除此以外可以列举一般常用事故紧急救护知识和常用急救药物。
)
七、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事故调查制造条件。
施工现场在专业救援开始后就应由监理方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展开事故调查,如实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写出调查报告,送市建设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站。
公司
年月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爬模、飞模工包括滑模、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计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