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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准备材料

交通事故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4、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交通事故诉讼栏目中寻找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

交通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委托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得到赔偿要配合交通事故律师走完以下程序。

1、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2、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3、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4、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5、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7、 交通事故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诉讼勿忘时效: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华富,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

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6组23号,身份证号:

510226************

  被告一:

李胜雄(肇事车粤YRL282号车司机),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住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16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

李意玲(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16号,身份证号:

440682************

  被告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华富驾驶粤J5257H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李胜雄驾驶的粤YRL28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华富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经查:

肇事车辆粤YRL282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华富被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

诊断为:

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于2011年7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

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张华富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

医嘱:

1、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陪人一名,3、门诊复诊。

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张华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情见附件《张华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张华富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

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22天=1100元

  三、营养费:

1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

8000元

  五、护理费:

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误工费:

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费:

1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49095.6元

  ①23897.80(根据你当地标准)×20×10%=47795.6元

  ②鉴定费:

13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元

  十、医疗用品167元

  十一、车辆拖车看管维修费529元

  一至四项共计50439.52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责任请求);五至十一项共计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赔付18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

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

男年龄:

  民族:

汉住所:

  身份证:

  

  被告

(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

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

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

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

合计:

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

合计:

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

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

(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08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08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

(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

(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

(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

(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

(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

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

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

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一车祸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车祸赔偿标准

二车祸赔偿标准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河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80元/年(注:

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河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注:

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河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41元/年(注:

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河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6134元/年(注:

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河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起诉书

原告:

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

被告:

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3、14层。

负责人:

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780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

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

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760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

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3天,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

证明内容:

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共计1780元;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

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00元,于2010年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00元。

4、护理费2000元:

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2000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00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0天,每天10元。

6、交通费200元。

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00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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