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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预防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规章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岗人员进行检查。

4、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发放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围及工作场所,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7、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8、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9、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0、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人事劳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1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人力资源科、企管办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3)企管办负责车间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定期监测结果公布及存档,并向本地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患职业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

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3、生产科、安全科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员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安全科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容,要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3、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书后,方可任职。

4、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5、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中,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6、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7、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8、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9、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1、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科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围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要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9、后勤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

违反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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