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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征求意见稿)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第一章 总则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LED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LED灯、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LED灯、文字符号、指示牌、匾额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统一经营的原则授权经营管理单位,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授权经营管理单位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负责和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资源的招标拍卖转让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

通和消防安全。

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同时制定户外广告规划,将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的(招牌除外);

(二)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三)利用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城市桥梁、交通标志的;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利用公园、广场、行道树、绿化带、公共绿地的;

(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的,由申报单位将需要设置公益广告的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资源情况统一进行安排。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除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外,不得设置条幅广告和宣示物。

第九条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和广告位置示意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设置与维护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突发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设置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空置期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标准及采用材料: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过的招牌(横牌)设置标准:

牌面顶部要与二层阳台窗台相关平齐,牌面底部至二层阳台底横梁以下0.2米之间贴墙设置,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3米,招牌宽度与临街门面一致对齐,四周包边密封;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边的招牌(竖牌)设置标准:

牌面下沿在二层窗台线以上设置,牌高不得超过6米,牌面的外沿距建筑外墙身不得超过1.8米,牌厚度不得超过0.3米;

(三)广告招牌制作材料采用:

铝塑板、铝扣条、亚克力、LED灯字、吸塑板内光源字等;

(四)楼顶不能设置商业广告牌,可适当设置LED通透式单位招牌字;

(五)招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六)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七)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设置人应当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经常进行巡察,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户外广告设置形态好、坚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设置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资源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我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进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通过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设置期满后,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重新确认中标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门头招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公开出让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凡不符合阳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折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强制折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规定前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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