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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引言

 

本标准用于规范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旨在通过明确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职责,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持续改进(PDCA)的思想,在单位内部建立起系统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信息化数据质量的关键流程和重要环节实施控制,以实现信息化数据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标准针对公安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际,明确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本标准按照系统管理方法提出的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如图所示。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以下简称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信息化工作中涉及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标记、更正的流程岗位以及数据质量管理部门、数据事权部门和数据使用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事权部门dataauthoritativeagency

对所采集或生成的数据具备解释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

3.2

数据data

公安信息系统中,用于描述警务活动中某一实体的一条记录。

3.3

事权数据authoritativedata

由数据事权部门组织采集或生成,且只能由数据事权部门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数据。

3.4

数据采集datacollection

在警务活动中,使用键盘、光电录入设备或专用信息读写设备向计算机录人数据的行为。

 

3.5

数据更正datacorrection

在警务活动中,通过人机交互操作,对已经存储于数据库中指定的错误数据字段状态或属性进行更正的操作行为。

3.6

数据异动dataabnormalchanges

在警务活动中单次采集或生成的数据条数大于根据数据属性确定的数值的操作。

3.7

标记mark

在警务活动中,对数据的属性或状态进行更正的请求。

3.8

数据质量dataquality

由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进行量化约束的指标。

3.9

空值率nullvaluerate

按照警务活动规则,在数据库文件的记录中规定非空数据字段显示为空的在全库记录中所占的比率。

3.10

其他率rateofnon-compliance

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或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应记载于规定数据项中的数据记载在名为“其他”项内的记录在全库数据字段中所占的比率。

3.11

外部受众externalaffectedpeople

与公安信息化数据相关联的,可能影响到其工作、生活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3.12

数据供方datasupplier

向公安机关信息系统提供其所采集信息数据的外部单位。

3.13

第二方认证second-partcertification

由在认证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直接进行或委托开展的认证。

注1:

实施第二方认证的人员或组织的例子有:

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试图信任供方管理体系的潜在的顾客,或代表此类利益的组织。

注2:

上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公安机关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属于第二方认证。

3.14

第三方认证third-partcertification

由既独立于认证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又独立于在认证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机构开展的认证。

4总体要求

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编写出台相应的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应对其有效性进行持续改进,实现数据质量的持续提高,以保证公安信息化工作效率。

公安机关应做到:

a)识别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覆盖的范围,确定数据质量管理涉及的环节和流程;

b)确定这些环节和流程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c)确定所需采取的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这些环节和流程的运行及控制有效;

d)确保管理职责明晰、保障机制健全,以支持这些环节和流程的运行和监控;

e)对这些环节和流程进行分析、监督和考核;

f)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和对这些环节和流程的持续改进。

5职责任务

5.1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与数据质量工作相关的职责作出规定;应对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做出安排,并通过领导和组织以下活动来得到落实:

a)制定和实施数据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并作为本单位公安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b)传达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增强全员保证数据质量的意识;

c)执行适用的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本单位内贯彻实施;

d)确保配备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宜资源,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e)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本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时沟通协调,进行管理评审。

5.2质量负责人

各级公安机关应由本单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数据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

a)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改进需求;

c)负责与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外部联系工作。

5.3质量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数据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具体承担数据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5.4数据事权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数据事权部门对所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系统的数据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数据事权部门应指定质量责任人。

质量责任人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下,承担本部门日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6规划与设计

6.1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在规划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在数据质量的方案设计与评审时应遵循:

a)公安机关在规划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组织体系保障原则、数据责任制原则、考核与认证原则;

b)公安机关在数据质量的方案设计与评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数据可溯源原则、技术校对原则、空值率声明原则、其他率控制原则、数据集中后的可更正原则、数据交叉核验原则。

6.2质量目标的一般要求

公安机关应建立可测量的数据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包括本标准涉及数据质量管理所要求的内容。

6.3规划与设计要求

6.3.1质量管理体系规划要求

公安机关应确保:

a)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规划,以满足质量目标及第4章的要求;

b)对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环节进行识别,对数据质量流程控制方法进行规划,以使数据质量管理环节和流程得到有效控制;

c)在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调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6.3.2技术方案设计与评审要求

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为提高数据质量提供保证。

技术方案应进行论证设计,并进行审核:

a)改进数据质量的技术方案应制定明确的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b)技术方案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评审,以保证技术方案的科学完整性;

c)对用于数据质量检测、校验的专用软件产品宜组织测评,以验证其有效性;

d)对用于数据采集、审核的专用软件产品宜组织测评,以保证其适用性。

6.4保障机制

6.4.1资源保障机制

公安机关应为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适宜的资源保障,并建立保障机制:

a)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b)配备所需的设备/设施及相应的环境条件;

c)配备所需的测试工具和监测装置;

d)具备信息化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技术和方法。

6.4.2相应能力及培训保障

为使相关人员能够胜任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所采集数据的质量,公安机关应:

a)确保本单位人员认识到数据质量与信息化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

b)确保从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对从事数据采集、审核的人员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d)保持人员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

7实施与流程控制

7.1文件和文件控制

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b)为确保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和环节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c)对数据质量管理主要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以及与相关文件的关联关系。

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对数据质量管理所需的文件进行控制,以便:

a)文件在发布前应由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批;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

c)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对其分发进行控制;

d)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保留作废文件,应加以适当标识。

7.2记录控制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明相关工作符合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质量管理成效。

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用于对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和处置进行控制。

记录应易于识别,并根据数据追溯期的要求规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7.3数据流程与流程控制

7.3.1总则

公安机关应按照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信息化工作中影响数据质量的数据流程加以识别,制定管理措施,并实施流程控制:

a)从数据采集源头开始疏理数据流向,识别影响数据质量的数据流程,关键流程至少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标记、数据更正;

b)应明晰每个关键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文件,对重要岗位还应编制作业指导文件或操作指南,以使这些关键流程得到有效控制;

c)在实施流程控制过程中,应建立数据责任制;

d)对关键流程要进行过程控制,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7.3.2数据采集

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采集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采集工作中:

a)数据事权部门应制定基础数据采集的业务规则,并负责监督在各级各类相关信息系统中实现;

b)承担数据采集任务的操作人员应由数据事权部门培ⅢI『考核后上岗,数据事权部门对于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具有指导的义务和责任;

c)基础数据应与相关标准所定义的数据项集合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

d)基础数据中的数据项应和数据项名称对应的标准数据代码相吻合,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逻辑校验关系,同时符合警务活动规定的语境关系,并且同时符合数据项名称表征的客观实体,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

e)基础数据应和数据事权部门操作日志所记载的最末一次数据属性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鲜活性;

f)基础数据中的数据项应和公共安全行业数据标准规定的数据属性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规范性;

g)出现数据异动时,数据事权部门应形成正式的备案文件,以保证原始数据异动的合法性。

7.3.3数据审核

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审核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在数据审核工作中:

a)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的审核程序,对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b)在基础数据的采集过程中,数据事权部门应采用抽验方式对所录入数据的质量进行人工或计算机检验,抽验样本数量应按一定比率进行抽取。

抽验样本周期和抽验样本数据跨度应分别控制在规定时间之内;

c)对录人数据采用了计算机自动审核方式的,应建立相应的审核制度和规程;

d)应保持上述质量审核的全部证实性记录。

7.3.4数据校验

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校验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在数据校验工作中:

a)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在线校验程序和相关校验规程,对在线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进行校验;

b)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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