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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

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2、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省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市选择具体浮动幅度;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计费时间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节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法律事务时间。

第六条关于风险代理收费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号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四)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O%。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结算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公示,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各市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_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O7年5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以上部分(含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0.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五、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幅度价格范围之外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按标的额规定的比率收费标准不再上浮),下浮不限,由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确定本地区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六、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八、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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