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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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

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

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

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

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

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

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

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 造价 、工期、质量的

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 、结算 及竣工决算

进行审计 监督 ,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

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

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

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及后评估 。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

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

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

设期贷款及利息、税金等总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

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

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

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

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

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

并分五阶段进

行,可研阶段(投资估算控制)、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控制)、招

投标阶段(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造价控制)、施工阶段(设计变更、

隐蔽工程量及其费用等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控制)。

第二章项目统筹和前期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

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

建设项目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由各地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城

建投、经建投、交通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城市发

展需要及资金筹集、项目准备、土地供应等情况,提出年度城市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及设计审查备案管理

  第十 一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

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

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 二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

概算审查部门报审。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

工程建设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

期贷款利息等。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 10%的,

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

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 三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

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

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

序审查批准。

  第十 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并委托 施工图审查 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

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 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

管理和运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十 七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对实施

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

明确。

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十 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及工

程造价编制与审查、 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

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 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 备案 制。

其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

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 《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

订; 并实 行标准合同文本。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 关部门批

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 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

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

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 项目建设单位 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

报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

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

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 个

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

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

度。

项目建设 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

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

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

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实行

“三备案”制度。

(一)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须

依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调整内容和方式,并将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预算书)、施工合同报建设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验备案后,签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备案表》。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相关

手续。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上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合

同约定的调整,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及时提供发包、承包双方当

事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等书面材料,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调整造价备案表》,

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在规定

时限内,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发《国有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凡未依程序进行的,工程质量

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政府

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

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

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

收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交付

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 巡查 制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定期牵头组织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市

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及其相关专家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

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

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

政监察。

  第二十九 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

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开工和竣工

时间等详细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

中的违法行为。

  第 五 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

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

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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