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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

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

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

2002年2月21日,山东枣庄市股民张先生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

4月19日,张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准时在济南中院开庭。

有报道

称,这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

据介绍,2001年8月16日-17日,原告张姓股民先后3次分别以12.4元、12.29元、12.18元的价格购入渤海集团股票共计1500股,金额总计18435元。

但随后该股票价格一路

下跌,2002年1月29日,原告以6.17元的价格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导致损失9420.06元。

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所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9236.4元,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共183.66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由于渤海集团不同意

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张姓股民诉讼的依据是证监会于2001年11月公布的《关于对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23号)。

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是:

“1993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

(济政办发[1993]82号),渤海集团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

原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挂账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

对上述不确定性内容,济南市政府表示负责协调落实。

1994年5月4日,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之附件《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

高法院的《通知》未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做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的初衷,应当对

此理解为确定的效力。

否则,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岂不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依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渤海集团的违规行为应当分为两部分。

首先,上市公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

《证券法》中的

重大遗漏是指将法定事项部分或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公开的行为。

其次,渤海集团一直

没有披露和银行的纠纷等事项,也不计提1996-1998年的利息,按照证监会的说法,这三年

报表中存在虚假数据,属于虚假信息。

那么,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间有些出入。

根据1993年8月15日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

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

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我国《证

券法》第59条也按此定义,把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形

态。

可见,根据《证券法》,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

但是,由于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是

从《证券法》出台之前开始的,因此,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时,

就只能根据1993年4月25日颁布的《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而不是证券法有关内容。

这里就可以看出

一个问题:

在最先发布的《股票条例》中,重大遗漏与虚假陈述是并列的,而在其后颁布的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中,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

既然证监会处罚

渤海集团依据的是《股票条例》,如何判定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就成了一个难点。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还在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局限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

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股民要状告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证监会的

处罚,认定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要控告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

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是否就排斥了其他法律法规?

这也是为什么舆论认为司法解释给证券

民事诉讼设了很高门槛的原因之一。

就本案来看,如果原告是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的受害

者,那么,还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告上市公司。

(二)虚假信息和股民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问题是真正的争论焦点。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购买渤海集团股票,

完全基于对渤海集团所做虚假陈述形成的合理信赖,原告的投资是基于对渤海集团公开信息

的分析,同时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也确实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

因此,此案应该

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只要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这种虚假陈述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

损失,原告也因此造成损失,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渤海集团认为,虚假证券信息侵权案件中的“果”,不是财产受到损害,而是知情权受到

损害,投资者受损结果的发生是一果多因所致。

同时,渤海集团认为原告对交易受损应自负

其责。

被告律师要求原告回答并举证: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购进的渤海集团股票?

是否长期关注渤海个股?

是否知道买入后有盈利的机会?

原告律师拒绝回答,并称是否回答是原告的权利

而不是义务。

渤海集团辩称,对于《上市公告书》中遗漏事项,渤海集团已于1999年补提了贷款1996-1998年三年的半息190.3万元,同时计提了1999年度的全息100.7万元。

此事项已披露于本公司1999年中报、1999年年报、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及2001年中报。

集团认为1999年补提半息前的信息披露行为即使虚假,这种虚假的程度也是微小的,而且

已经进行了补提且进行了披露,对能够理智判断的投资者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笔者同意上市公司的观点。

因为原告是在上市公司补提利息之后购入股票的。

投资者在

购买股票时,更多应当关注的是近期的会计报表,而不是较早的财务信息。

而且,从会计信

息披露后的市场反应来看,虚假财务信息的作用效果应当是有一定时限的,如果公司遗漏的

信息是十分重大的,那么1999年开始公司补提利息时,其不良影响应当已经被逐渐消化,

到2001年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决策不再有重要影响。

所以,与其说原告的损失源自被告的重

大遗漏行为,不如说是因为证监会处罚这个利空消息。

因此,就渤海集团诉讼案来看,被告

会计信息的重大遗漏和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除了以上几个焦点问题之外,在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在有关证券市场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目前可能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在逐步加

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基本概念依然十分模糊,如果不引起人们重视,可

能误导整个市场秩序的走向。

(一)如何看待遗漏的信息

从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可以看出,即使投资者依赖了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公司

补充会计信息之前购入股票,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还牵涉到一个重大性的问

题。

前面已经谈到过,对重大性的判定,最低标准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但是,上市公司

披露信息需要成本,要求上市公司事无巨细都披露是不符合实际的。

法律法规只对信息披露

范围做一大致规定,并不是说这些披露内容都是重要信息。

因此,这个标准可以被看作是证

监会处罚上市公司的依据,但是,是否就成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依据?

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标准很难找到。

但从定

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

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

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条规定: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相比之下,这个标准,更加接近于审计的重要性标准。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

者的判断或决策。

我们知道,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即使发现上市公司报表存在错报、

漏报,只要没有达到重要性的标准,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可见,即使按照最

低标准,上市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证监会处罚,也不一定会影响到投资者决

策。

渤海集团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但1996、1997、1998年一共遗漏的190万元利息,每

年少提几十万元,与公司数百万的盈亏相比较,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还有待

于进一步分析。

(二)究竟应该告谁

在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中,上市公司成了被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

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上市公司还有钱,就轮不到其他责任人赔偿。

问题是:

股东权益仍然是股东的,为什么股东的损失最终还要自己承担?

对这个问题,很多专家提出应当采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即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

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

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

渤海集团诉讼案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这说明随着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越

来越要求法律能够保护弱小的投资者,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证券市场。

随着我国市场越来越

开放,证券市场将受到周边市场的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让我国的上

市公司融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实属当务之急。

漯河卷烟厂改革采购制度

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李洪波

漯河卷烟厂于97年12月起提出进行卷烟生产辅料采购制度的改革,从98年3月开始

运用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生产辅料的采购,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和完善,取得突出的成绩和

效果,主要表现在:

保证了采购辅料的数量和质量,杜绝了腐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

从该厂前后的动作特点分析,该厂建立了适应自身特点的辅料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进行了有效的实施,主要以下几方面:

一、提出了适应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管理思想

内部控制是符合我国具体政策的一种控制制度,财政部[2001]41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对这种控制制度规定着具体明确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方法。

该厂的作法是符合文件的精神和要

求的。

该厂提出的改革采购的管理思路是“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建立公开

竞争机制,严控采购成本,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与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确保单

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纠正各种欺诈行为”是相符

的。

二、运用内部控制的方法,建立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法是运用了组织结构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

置内部机构,科学划分了职责权限,形成了相互制衡机制。

该厂在提出上述改革思路后,成立了以厂长为主任、副厂长为副主任,企划、财务、原

料、物资供应、生产、质管、科研、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原辅料管理委员会,

对采购事项民主决策,统一监控的具体措施。

该厂采取的这种内部控制方法,是组织结构控

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保证了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

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确保了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完善了监督机制,实施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该厂在具体作法上主要特点:

一是实施“透明工程”,公开竞争招标,招标过程由管委会监督;二是设立信息中心,综合测评辅料市场产量、容量和价格,对“假招标”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实行竞争招标采购廉政责任制加强了招标的管理工

作。

四、改革采购购办法的同时,强化了资金的管理工作。

该厂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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