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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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管理制度模板
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劳务队伍素质,降低劳务用工成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展示集团良好形象,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关于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劳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先易后难、先粗再细、由表及里、由浅至深、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集团高度重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做好劳务分包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五条做好劳务管理工作,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在集团这个层面,这项工作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由经营发展部牵头,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经营发展部为责任部门。
在子(分)公司这个层面,主要领导负全责,同时应明确分管领导,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
第六条做好劳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兑付进行有效监管;劳务分包队伍的评价、准入及清出;劳务班组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成本的统计与分析;人工费欠款的整理汇总;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受理等与劳务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
1、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注重引进吸收优质社会劳力资源,培养培育自有劳务配属队伍,应择优选用技术力量雄厚、施工经验丰富、自我管理过硬、自有资金充分、社会信誉良好、整体素质较高、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劳务资质、价格合理的劳务队伍作为自己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2、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先急后缓、服务生产的原则,择优选用劳务分包队伍。
若有资质的劳务队伍不能满足施工生产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劳务公司选择劳务队伍。
3、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选用劳务分包队伍。
集团提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劳务分包。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大力推广、全面推行。
第八条劳务分包队伍的资信管理。
子(分)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用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资信评价,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填写《劳务分包队伍评价表》,并附评价意见。
《劳务分包队伍评价表》经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集团经营发展部存档。
第九条凡有过一次以上合作经历,资信评价为合格(即评价等级为一般、良、优)的劳务分包队伍,都将被收入集团《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
子(分)公司、项目部应优先从《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中择优选用劳务队伍。
第十条劳务分包队伍的清出。
凡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即评价等级为差)的劳务分包队伍,各单位应慎重选用。
一年内两个以上的单位评价为差,或一个单位连续两次评价为差的劳务队伍,立即通报清出,各单位不得选用;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劳务队伍,立即通报清出,各单位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1、有恶意讨薪、恶意投诉、越级上访、聚众闹事行为的劳务队伍;
2、弄虚作假,不讲诚信,有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务队伍;
3、管理混乱,对集团的品牌、形象、声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的劳务队伍;
4、劳务负责人有携款逃匿前科的劳务队伍;
5、有故意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劳务队伍;
6、被主管部门通报,不允许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选用的劳务队伍;
7、有其它不良行为,不适宜继续承揽集团范围内劳务作业任务的劳务队伍。
第十二条严禁对劳务作业进行转包、再分包。
项目部应坚持对劳务负责人进行考勤。
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劳务队伍负责人每月出勤应不少于20天,每天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不低于6小时。
第十三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坚持每天对现场劳务作业人员进行考勤,每月按时向项目部提供真实准确的考勤表,考勤表必须经过劳务队伍负责人和劳务工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劳务班组建设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应依托”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搭建各自的农民工就业务工平台,经过考试考评等方式吸纳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组建各单位、各项目自己的紧密型劳务队伍。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部均应拥有内部班组,或内部班组性质的劳务队伍,且每个班组应拥有相对固定人员10人以上。
第十六条子(分)公司应不断强化对内部班组的培训,努力提高班组成员的操作技能、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特殊工种应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应注重吸收培养劳务骨干,注重从劳务骨干中选拔培养班组长。
这些骨干人员中的优秀分子,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者,根据子(分)公司的推荐意见,集团可择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班组建设,应按照同工同酬、内外一致的原则安排、分配劳务作业任务,进行劳务分包。
第十九条内部班组成员的工资,项目部应根据班组长分配的数额,直接发放到个人。
工资发放时,班组长和劳务工人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努力把内部班组建成纪律严明、团结向上、富有活力、敢打硬仗、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天元铁军。
第二十一条进行班组建设,要坚决避免出现”混工资、吃大锅饭”的错误倾向,决不允许在班组内部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劳务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1月1日后新承揽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在集团的受控备案日期为准),进行劳务作业时必须明码标价,且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作业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应为子(分)公司或”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子(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劳务队伍的名称及其基本信息;
2、劳务队伍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3、劳务分包业务范围、单价、暂定总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
4、工资发放及监管方式;
5、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6、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解除、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集团将在各子(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通用文本。
第二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禁止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分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序号
合同额
项目部
子(分)公司劳务合同管理部门
子(分)公司分管领导
子(分)公司经理
集团经营发展部
1
﹤100万元
申请
审核
批准
_
_
2
≥100万元
申请
审核
批复
批准
备案
第二十七条子(分)公司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档案。
所有劳务分包合同,正本均应报子(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存档,合同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同时报集团经营发展部存档。
第五章劳务成本管理
第二十八条1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按集团总工办公室提供的五大责任主体验收资料,和质量安全部提供的竣工交付资料确定竣工日期,以时间在先者为准)应把劳务成本归集完毕,并进行统计汇总,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竣工工程的劳务成本数据资料,集中上报集团经营发展部。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子(分)公司应将劳务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对比分析资料应及时报集团经营发展部存档。
对于劳务成本明显不正常的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应介入调查。
第三十条年底盘点决算时,集团将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劳务成本情况进行通报,劳务成本情况将作为各项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并与奖金批复挂钩。
第六章工资发放监管
第三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子(分)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人工费欠款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规定格式上报集团经营发展部。
第三十二条子(分)公司、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认真计算、复核、审查劳务分包队伍完成的工程量,与劳务队伍进行人工费结算。
质量、安全、材料、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方面的奖罚,应在结算时一并考虑,并在结算单上注明。
结算完成,结算单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和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所有人工费结算单均应报子(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队伍的单位名称,或劳务负责人的个人姓名,对人工费进行挂账(入账)处理。
如果某个劳务分包队伍,在同一单位两个以上的项目部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或在同一项目部从事两个以上专业工种的劳务分包作业,应分门别类,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第三十四条人工费在子(分)公司财务部门挂账(入账)后,财务部门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按集团规定程序进行付款。
第三十五条首次支付人工费之前,应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配合项目部、劳务队伍负责人,以劳务队伍单位的名义或劳务队伍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共管账户。
子(分)公司、项目部支付劳务队伍人工费时,应将款项打到共管账户。
严禁劳务分包队伍任意拆借、挪用人工费。
第三十六条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劳务队伍负责人提供的考勤表,按照劳务队伍负责人分配的数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
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款项,从共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七条发放工资时,工资表应由劳务队伍负责人和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项目部应逐一核对领取人的身份信息。
农民工应持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工资,项目部应对证件进行复印并留存,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字确认。
必要时应留存发放工资的影像资料。
工资发放完毕,工资表原件应报子(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章工资投诉受理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形成拖欠的,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由此引发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时,子(分)公司应站在全局高度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工资投诉情况属实、不存在争议的,应尽快筹集资金进行支付。
一次偿付全部欠款确有困难的,要积极诚恳的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投诉方的理解与支持。
经投诉方同意,可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先付一部分,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余款。
第四十条投诉事项存在争议的,子(分)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早与投诉方进行正面接触,尽最大的努力,经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问题、处理争议,不得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若经过协商或谈判不能解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应引导投诉方经过合法途径,到劳动部门或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投诉事项不属实、不存在的,应对投诉人进行说服劝导,必要时应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四十二条出现恶意投诉、恶意讨薪事件时,子(分)公司应立即做出反应,控制事态发展。
同时,应收集有力证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和建设、劳动、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
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子(分)公司应按照集团《重大事件应急管理业务流程》的要求,成立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
第四十四条投诉事项处理完毕,支付投诉方应得劳务工资时,应按本《办法》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