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建设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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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建设及

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建设及

广告位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

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以下简称“路名牌”)建设和灯箱式路名牌上广告位的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合同范围。

1、项目名称:

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建设及广告位租赁合同。

2、合同范围

南宁市城区内共已设立4000多个路名牌(含灯箱式路名牌、单杆式路名牌、墙式路名牌),其中现有825个灯箱式路名牌。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对南宁市现有的全部路名牌进行保洁、维护及更新,且乙方在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根据南宁市民政局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在南宁市范围内的新建道路建设设立新的道路路名标志牌。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他年度租金为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增加5%。

2、租金按租赁年度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路名牌上的广告位。

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以此类推,最后一个租赁年度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收取租金(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并收取)。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其他年度的租金于上一租赁年度结束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需延迟支付,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于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发票给乙方。

5、若因政策原因和政府行为的影响(如设置证无法办理、项目被政府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按以下计算方式计取租金,并如数无息退还未履行的租期已缴纳的租金。

应收租金=(当年租金÷12个月)×实际租赁月数

三、灯箱式路名牌广告位租赁期限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投资建设、维护南宁市全市道路路名标志牌,乙方建成的所有路名牌产权归南宁市政府所有,甲方代为管理,由乙方在路名牌中的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乙方在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拆除路名牌及灯箱式路名牌广告位上发布的广告,并应将路名牌及其灯箱式路名牌广告位上发布的广告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1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退回。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南宁市政府及南宁市民政局有关新建道路设置新路名牌的相关文件及要求。

(2)在乙方正常合法建设设置路名牌时,甲方给予相应配合,以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路名牌的完好、清洁、美观等方面给予监督管理,并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但不得无理干扰或影响乙方正常发布广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2)乙方须对合同范围内的路名牌进行管理,同时应及时对路名牌进行维护和保洁,并按南宁市数字城管中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路名牌案件的处理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不定期根据南宁市民政局的要求,在新命名的道路上按要求安装灯箱式路名牌、单杆式路名牌、墙式路名牌,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未能按南宁市民政局要求的期限建设设置新的路名牌,则甲方有权自行设立,费用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租赁期限到期后,乙方不得拆除路名牌及其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并将路名牌及其路名牌上的广告无偿移交给甲方。

(4)乙方必须在两年内按道路路名标志牌的国家标准更换完现有全部灯箱式路名牌,费用自行承担。

乙方在更换灯箱式路名牌地过程中,可按路名牌的行业规范、标准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对灯箱式路名牌的样式进行重新设计,按程序以甲方的名义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上报,并按新样式进行投资建设。

租赁期限到期后,乙方不得拆除灯箱式路名牌,并应将灯箱式路名牌及其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无偿移交给甲方。

(5)灯箱式路名牌应按南宁市宣传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在南宁市内精品线路按照100%、其他线路按照总量的30%比例设置公益广告,具体线路及要求以南宁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如遇有自治区、南宁市重大活动需征用灯箱式路名牌进行公益宣传时,必须无条件的满足征用需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相关费用(除非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甲方申请)。

(6)灯箱式路名牌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应当符合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管理要求,广告内容和画面应积极、健康,严禁发布格调阴暗、内容低俗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医疗类商业广告。

所有商业广告画面均需向南宁市城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核备案后才给予发布,若因画面内容引起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则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灯箱式路名牌亮灯要求

如灯箱式路名牌需接南宁市照明管理处的外接电源,则应按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关于灯箱式路名牌申请接用照明设施电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南城管复[2016]605号)的要求,安装远程抄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电表和电器控制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灯箱式路名牌不接南宁市照明管理处的外接电源,则乙方可参照其他城市灯箱式路名牌的先进设计理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灯箱式路名牌的亮灯问题。

(8)乙方应确保合同范围内所有路名牌的完整、清洁。

租赁期限内负责南宁市现有和新(扩)建路名牌的清洁、维护、补损和设立更新,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发现合同范围内的路名牌及其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存在脏乱问题而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的,乙方应当在5日内完成整改、维护、清洁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他人整改、维护、清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遵守《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以甲方的名义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守法经营,凡由于路名牌及其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建设设置的路名牌和在灯箱式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因路名牌和灯箱式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不合格、不合规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路名牌建设设置和在灯箱式路名牌上发布广告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路名牌样式、点位

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的样式,需经报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乙方才能按照道路标志牌的样式生产设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道路路名标志牌样式。

道路路名标志牌的设置点位(位置),由南宁市民政局确定后,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审定后的点位设立道路路名标志牌,不得改变。

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技术标准

1、路名牌执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

2、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箱体、标志牌立杆等结构要紧密、光滑、牢固、安全。

3、灯箱式路名牌、单杆式路名牌的沉埋件及沉埋混凝土标号及体积的设计必须符合公共安全标准(即:

抗腐、抗风、坚固等)。

4、路名牌的制作材料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八、相关手续的办理

1、新建路名牌设置所需的路名资料、点位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2、路名牌建设及在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所需的接电许可(包含电费)、环保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在与相关部门交涉和协调等方面给予配合。

九、灯箱式路名牌上广告位的使用

租赁期限内,乙方仅可以在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遵守《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凡由于路名牌及其在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如遇道路修改、扩建以及其他政府行为等因素,甲方经报南宁市民政局同意后,允许乙方在新修建、扩建的道路上继续投资设置路名牌,并可在其中的灯箱式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但因道路修建、扩建造成的路名牌及其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损坏和灭失,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十、路名牌的产权管理

乙方建设的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无论任何情况,路名牌一经设立,该路名牌的产权同时移交南宁市人民政府,属于市政设施,由甲方管理,乙方拥有正常在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发布广告的权利。

十一、若甲方向第三人转让甲方的权利,则应预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因此损害乙方的权益。

甲方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第三人必须履行本合同,即本合同不因甲方权益变换而变化。

十二、如乙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则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甲方同意乙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则由第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做好配合乙方的工作,如有过错,则应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依据合同,在甲方的指导下,按期按质完成南宁市道路路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否则甲方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在收到甲方整改函后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2)乙方未在收到甲方设置路名牌通知后15日内完成路名牌设置的。

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20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如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7、若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甲方有权自行收回乙方对上述灯箱式路名牌的使用权,并有权自行清除上述灯箱式路名牌上的广告画面,有权将路名牌上的广告位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以邮政特快的形式送达至合同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该通知一经邮寄寄出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对方。

9、若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提起诉讼,则守约方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10、因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政策之修改、城市建设征用等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终止履行,双方据实结算灯箱式路名牌租金(每天租金以年租金除以365天计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因此向对方索赔。

十四、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使用灯箱式路名牌广告位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并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如因第三人责任引起的路名牌损坏、丢失等损害乙方利益的,由乙方自行追究第三人的责任,甲方给予协助配合。

3、如因路名牌自身原因,导致自然人、车辆、财物、第三方等损害、损失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极端恶劣天气而因路名牌引起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

 

甲方:

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北部湾银行南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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