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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1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用工单位: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年月日

鉴于:

1、甲方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资格。

2、经甲方主动告知,乙方对本合同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均进行充分的了解;

3、经甲方主动告知,乙方对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及派遣协议均清楚了解;

4、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提出的用工方式和用工条件(见附件);

5、双方进行考察了解后,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

A、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

作岗位,用工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D、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变更后,乙方按变更后的用工单位和岗位履行职责,享受相应薪酬待遇。

2、工作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乙方工作岗位变更时,工作地点应随之变动。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A、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或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不超过八小时),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或用工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C、不定时工作制。

即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甲方或用工单位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或用工单位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2、甲方督促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3、甲方或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乙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上岗协议确定;

B、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C、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D、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从乙方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工伤、患职业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的医疗待遇,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章制度

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财产,节约原材料、能源,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努力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有权或委托用工单位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3、乙方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用工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当保守在工作期间知悉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各种商业秘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A、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B、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甲方或用工单位调整生产任务、机构或岗位调整、合并、转产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甲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C、甲方或用工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或由于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变化,经甲方与乙方协商的;

D、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或用工单位经与乙方协商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将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他两方应在收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手续的;

B.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C.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D.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E.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F.  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G.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贰仟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

H.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I.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J、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K、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L、甲方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实际用工

单位和工作岗位,乙方拒绝到调整工作岗位上岗的。

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合同本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甲方或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10、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B、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C、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D、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F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G、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一方要求续订合同,则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甲乙可以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与赔偿  

1、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2、乙方欠付甲方或用工单位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依法予以追偿。

3、对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责任,如其他专项协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1、培训服务期: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出资的专项技术培训或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支付、报销其他学习、培训费用的,其学习培训费用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上年度甲方平均工资水平50%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50%的,可以由甲或用工单位与乙方就由此需给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服务期限及不足服务期限而需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

2、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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