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网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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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网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维修网点安全生产制度

农机维修网点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有效保证农机维修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维修点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维修点和维修车间须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3、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4、坚持一切以安全为前提、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盲目指挥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恶劣行为发生。

 

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1、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严禁无证驾驶农业机械,严禁上班时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机具设备在运转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3、禁止在生产、服务区和公共场所存放汽、柴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清洗零件应在具备安全条件的专门场地进行,生产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

4、工作人员须进行必要的消防技能培训,熟练操作灭火器材,安全管理员须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材。

5、工作人员在指挥农业机械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机械正前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工作环节安全管理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完成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拭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使用千斤顶进行底盘维修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三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搁车凳将机械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机械在车底作业。

放松千斤顶时,须事先检查机械底部及周围是否有人或物,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放松千斤顶。

 

3、发动机进行起动试运转前,应先检查各部位装配工作是否全部结束,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起动时须置变速器于空档位置,拉紧手制动。

机械底部有人时,严禁发动机械。

起动时,任何人都不能处于机械的旋转位置或工作部件。

4、发动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检修工作。

进行底盘检修时,要防止被排气管烫伤。

发动机过热时,不能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喷出烫伤。

5、承接整车修理或底盘车身焊修等作业时,应先拆下油箱,并放置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存放,修理结束后方可装回。

6、零部件进行校正作业时应正确挟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夹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7、使用车床、点焊机、电焊机时,事前必须检查各部件及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件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

电焊作业时,操作者必须佩戴面罩等防护用品。

8、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置在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沾上油污、油漆,并要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9、进行氧焊点火时应先开乙炔气阀,后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定期检查、保持水封回火防止器的水位,发生回火(回燃)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

 

农机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从事农机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农机维修应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四、农机维修业务要在登记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五、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的农业机械在保证期内质量不合格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整机或总成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维修配件应实行三包。

六、农机维修者应当向送修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不得使用或销售劣质失效的配件。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当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事先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其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七、农机维修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用户签订规范式的维修协议。

八、农业机械维修的从业人员,应事先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农机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维修作业。

农机诚信维修服务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树立农机维修网点良好形象。

二、全面履行服务承诺,圆满完成送修机具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

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承诺,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扰乱维修市场。

四、所采用的维修零配件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注重修理,节省支出。

五、维修点应提供的服务:

1、设立应急电话,农忙季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xxxxxxx;确保维修及时、便捷。

2、满足客户要求,提供上门维修服务,重要农时县域内应1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

3、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机具具有良好状况。

六、维修点应有管理人员、客户投诉接待协调人员和专职维修人员,接待用户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诚服务。

七、维修过程中,接受用户的现场监督。

八、提供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为维修单位的送修机具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规范档案内容,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并开展跟踪服务,掌握送修方机具状况。

九、送修方自带零配件维修的免配件加价(非安全件)。

十、保证修理质量符合《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为维修机具提供免费停放和修理后免费清洗服务。

十二、设立投诉电话,认真听取送修方意见,及时吸取合理意见并加以改正。

十三、设立整机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机具不准出厂。

维修完工机具出厂前应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出现质量或与维修合同约定项目不符问题应无偿返工。

造成送修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十四、保证维修机具修理期间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造成损失者应予赔偿。

 

农机维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油、废渣、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污染。

二、维修农机的废气应达标排放。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进行农机维修作业。

三、严格执行农机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复机械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

四、维修清洗农机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维修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五、维修农机时应保持场地清洁,拆缷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清洗,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六、农机维修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七、农机维修作业中应防止锉削打磨等产生的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八、农机喷漆应在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九、积极参加环保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落实各项环保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网点进货台账和维修台账制度

一、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每次购入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如实登记。

二、农机维修经营者首次购入产品时,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购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票据等,票据应清楚标示生产(销售)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

每年核对一次所索取的生产(销售)单位相关证照等信息,并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产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三、进货台账可采用工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台账本,经营者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

进货台账与销售凭证、票据应保持一致,进货台账与票据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2年。

四、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维修的项目、维修对象及联系方式、维修时间、更换总成和主要配件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价格等信息。

兼业从事农机配件销售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等。

五、农机维修经营者每次提供维修(配件销售)服务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并与实际开展的维修(配件销售)服务内容一致的票据,并保留存根。

维修(配件销售)台账与票据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2年。

六、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农机维修项目价格表,将维修需更换的总成、主要配件分原厂与副厂、修复件分别标示价格等信息供用户选择,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保证维修(配件销售)服务价格与实际相一致,与维修台账相一致。

七、更换总成、主要配件的应当征求送修者同意,并记入维修台账,更换下的总成、主要配件应当交由用户自行处理,若用户委托经营者处理的应当由用户书面确认,并登记在案。

 

农机维修行业自律制度

一、严格遵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利益。

二、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按照农机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坚持“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收费原则,实行明码实价,反对随意抬价或变相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维修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履行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四、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机维修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农机维修者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农机维修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要求销售维修配件,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维修农机;杜绝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借故夸大农机故障,变相牟利。

六、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质量整治和“打假治劣”活动,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质量自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行业正当利益。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尽职尽责,做到挂牌上岗讲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维修服务重质量,遵章办事不违规,做好回访讲信誉。

八、管理服务制度完善,维修工时定额、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上墙。

设立维修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托修方的报修事宜,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管理服务场所制度健全、设备齐全、机具摆放有序、工作环境整洁。

九、自觉协助做好农机维修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安全防范设施齐全,设施设备完好。

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安全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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