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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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1)重体力劳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搬运重物时由于腹压增高,盆腔内生殖器官受压发生移位,可引起子宫后倾、子宫下垂,严重者可发生子宫脱垂;孕妇从事较重体力劳动,易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发育迟缓及胎儿或新生儿死亡率增高;长期负重可引起月经失调,出现痛经、月经过多或月经不规则;负重作业女工慢性肌肉关节劳损及骨关节疾病较多,如慢性腱鞘炎、肩周炎、腰痛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女工生殖功能的影响。

  ①对月经功能的影响。

已知有近90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月经异常,包括强噪声、振动、重体力劳动,以及多种化学物质如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汽油、三硝基甲苯、氯乙烯等。

  ②对生育功能的影响。

一是对性腺的损伤,接触高强度噪声、铅、汞、镉、氯乙烯、麻醉气体等可致不孕的相对危险度增高,接触二硫化碳、多环芳烃、烷化剂、电离辐射等,可使卵巢功能早衰或绝经年龄提前,接触烷化剂可导致染色体畸变或基因突变,造成流产;二是对胚胎发育的影响,负重作业、全身振动作业、接触高浓度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环氧乙烷及从事橡胶加工的女工,接触麻醉药和抗癌药物的女性医护人员均存在自然流产率增高的危险。

接触甲基汞、农药2,4,5-T、二硫化碳以及从事橡胶生产的女工,孕期接受过量辐射线照射的女工,可使胎儿先天性畸形发生率明显增加;三是对胎盘的影响,铅、汞、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可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③对妊娠母体的影响。

怀孕期间机体对职业危害因素如铅、苯、一氧化碳等毒作用易感性增高。

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几内酰胺、汞等有害因素能促使妊娠及分娩并发症的发生。

  ④对新生儿、乳儿的影响。

有母亲在孕期接触苯,出生婴儿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道。

产后通过夫目前工作服或体表污染将铅尘、苯胺燃料、石棉等带回家中影响婴儿的健康。

能通过乳汁分泌进入婴儿体内引起婴儿中毒的毒物有:

铅、汞、镉、砷、苯、二硫化碳、多氯联苯、有机氯、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烟碱等。

  ⑤振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如强烈的全身振动,可引起月经不调、子宫脱垂、早产、流产等。

  ⑥电离辐射对女工和胎儿的影响。

小剂量放射线照射性腺时,可出现月经机能障碍、月经周期延长,而血量减少,停止接触后可恢复。

小剂量放射线长期作用可引起生殖细胞的基因突变;大剂量放射线照射可出现不可逆的损伤,还可引起染色体畸变。

一般认为,300R以上的照射可以对性腺造成不能恢复的损伤,甚至失去生殖能力而导致不孕。

研究还表明,电离辐射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体力劳动禁忌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这些工种属于繁重体力劳动,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容易引起月经失调、子宫脱垂等。

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月经期间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禁忌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以下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乳母禁忌从事的作业范围

  不得安排乳母从事以下作业:

  

(1)一般情况下女工体力劳动禁忌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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