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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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可编辑

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可编辑)

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

【版权属于会计视野或chenyiwei,总之不属于我。

1、应收票据背书

问题: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没到期前背书出去是否要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里反映,

回答:

一般不用模拟两笔现金流量的。

2、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保证金是否算现金

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是否算现金,

我的理解:

1、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不算现金等价物;2、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

存入的保证金也不算现金(因为该款项是不能随意支付的)。

不知对不对,希望大家给出

答案的时候能给出详细理由,谢谢~

回复:

当然不能算,因为是保证金,在承兑汇票的义务解除前,你无法支配。

回复:

赞同楼上网友意见。

判断某项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是否构成“现金”的关键在于:

能否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支付用途。

回复:

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建

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期限短:

一般是

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

反之,在资产

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中扣除。

回帖问:

最近我们所一个IPO实务就是这么操作的。

但个人不太理解,而且操作起来很

麻烦。

回答:

1、保证金资金的使用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在这个期限范围内,企业是对这笔资

金是没有支配权的,所以不能算现金等价物(赞同楼主说的3个月的界限去区分)。

2、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去银行贴现或承兑,才能变为企业可支配的现金,所

以在此之前,也不能算现金等价物。

即使企业将此汇票背书出去,也要等到贴现或承兑

时才可以算此笔应付款项已经支付。

3、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问题:

请教一下,货币资金中用于开立信用证而存在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等按照准则解释应该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对吧,如果我的理解正确,那么

也就是报表上货币资金两年的变动数应该不等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数对吧。

那么

这些保证金也就是其他货币资金的变动我们应该放在哪个现金流量表明细中呢,是否可

以放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是质押的定期存单,又应该放在哪个

活动中,

回答:

这个问题讨论过多次。

一般情况下,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开立

时应当可以辨明是用于支付材料款还是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等,应根据所对应的票据的支

付用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现金”等项目中。

完全基于融资目的开立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

的支付作为筹资活动。

4、贴现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反映

问题:

我在实务中一直都将贴现利息支出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

动有关的现金中,而且以前在CPA教材中该项目也是放在经营性现金流中的,但不知道

该处理方式的依据在哪里,哪位达人能帮我解答这个问题,谢谢

回答:

无论贴现银行是否有追索权,都是以扣除贴现息之后的净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

所以贴现息对应的现金流量一般不单独反映,而是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或者“借款收到的现金”的减项。

5、定期存单

问题:

1、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

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

回答:

一般理解,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或者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后

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通常仍然归类为现金。

不受期限三个月的影响。

期限三个月是针

对现金等价物的规定。

如果明确不能提前支取的,不能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

或“现金等价物”。

而且,就算可以转让,这种定期存单的流通性一般比应收票据差,而

应收票据已经不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了。

6、定期存款

问题:

将收到其他单位转来的经营性货币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在现金流

量表附表里的“其他”项目反映吗,

回答:

如果该定期存款继续作为现金的,则对现金流量表无影响;如果系为了获取相对

活期存款而言较高的利息收入而准备持有至到期,而不是作为短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

则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转为该定期存款时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对附表也没有

影响。

问题:

关于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问题

回答: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在

对货币资金进行注释时,如果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企业管

理当局的意图决定了定期存款不应被视为“现金”,而那些已经被设定抵押或冻结的款项,

则由于其变现有客观限制,更加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里现金的定义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会计

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

款”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部分,也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支票存款和在途

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应注意的是,不能随时支付的定期存款属于投资而不是现金,而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

支取的定期存款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不是现金,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可视为现金。

定期存款正如以管理部门的意图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样,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属于

现金,要看管理部门的意图。

当管理部门决定将资金变作定期存款时,实际定期存款上

是进行了一笔投资,如果管理部门在存款到期前取回,实际上是投资的收回。

所以定期

存款不属于现金。

它与通知存款不同,通知存款在存款之前,定期存款就有企业与银行

的协议,该协议表明了企业管理部门已经考虑了这笔存款的目的―在未来某一时间(指

未到期之前)支取,所以当企业未到期之前支取现金时,定期存款可以视为现金形式的

转化,而不是投资的收回,所以通知存款应属于现金。

此种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及

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制度讲解》一致。

问题:

如果将定期存款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是

否不能视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回答:

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现金”,关键是看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财务

能力。

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则表明企业持有该定

期存款的目的是通过牺牲流动性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不是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

具使用,这时定期存款即使可以提前支取,也不作为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相应地,定

期存款利息收入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定期存款的利率按期计

提利息收入。

如果管理层持有意图不明确,可能提前支取以满足短期现金需求的,则此时的定期存款

本质上具有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特征,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作为现金的组成部分,利

润表上最多只能按活期利率计提利息或者基于重要性不计提利息收入。

回帖问:

如果管理层持有“定期存款”至到期的意图是明确的,且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持

有至到期,是否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

因为现在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也是可以随时改变期限(即随时支取的),只是可能会牺牲

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

回答:

不建议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因为虽然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

力,但定期存款本身不具备活跃市场,应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性质。

回帖问:

如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性质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在哪个报表项目列报

比较合适,

回复:

可根据期限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等项目中。

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其业务内容、合同条款等。

回帖问:

如将定期存款根据期限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项目中。

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其业务内容、合同条款等。

个人认为,

恐怕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会动怒。

误解会计上将定期存款业务变为一项投资业务。

对外投

资可是要根据权限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回答:

转存定期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从经济实质看,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只不过在

法律上决策程序较为简单,与证券监管角度的“投资”概念上存在差异。

问题:

现流表中定期存款应如何填列,定期存款的利息如何填列,通知存款如何填列,

通知存款的利息应如何填列,

回答:

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列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有意图,即企业是以持有至到

期以获取高于活期的利息收入为目的,还是作为短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

本版面上

以前有过类似讨论,你可以搜索一下。

7、委托贷款

问题:

新准则下,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

企业委托贷款是否视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在投资活动中体现收付),新准则下委托贷款

在报表中如何列示,

回答:

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角度讲应该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

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所以通常根据其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

容。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原因:

符合收入准则对“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

相应地,收到

利息可以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

收回的现金流一般作为投资活动列报。

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上是可以分离

的。

备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1301贷款科目,单独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

算。

问题:

应用指南上说,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那委托贷款科目是否可以单独在报表上列示,

另外委托贷款的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投资活动的投资收益处理,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

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

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

判断。

因此,如果委托贷款余额较大或者性质特殊的,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上增设项目予以

单列。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不再视作一项投资,而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因此其利息

在利润表上也不作为投资收益。

相应地,其利息的取得可以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

但其本金的放出和收回仍然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回帖问:

陈版主,您说的“其利息的取得可以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是指在现金流

量表里面作为经营活动列示,还是要要将其单独列示为经营活动收入,如:

其他业务收

入。

另外,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列示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中呢,谢谢~~

回答: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也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范的让渡资产

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因此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更为合适。

实际上,一般的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在IFRS下的报表中也是作为otherincome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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