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新版医疗废物分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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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讲解人:

xxx,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医疗废物运送与暂时贮存内容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修订背景,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但在新形势新变化下,医疗废物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些都对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提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

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

重申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修订主要内容,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修订主要内容,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类别,特征,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医疗废物: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1-1,实验室根据菌(毒)种、生物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污染物,可选用压力蒸汽灭菌方法或有效的化学消毒剂处理。

实验室按规定要求做好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参考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7.7.2),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参考依据: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冠期间医疗废物医疗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指引(第三版)的通知穗环202129号),1-1,在采样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做到及时清运,对场地定时消毒,杜绝环境污染。

由各街道(乡镇)组织人员,按每个采样场所3-5人配备,负责采样场所的终末消毒和医疗废物转运。

(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7号)临时疫苗接种点:

产生的医疗废物作为普通医疗废物管理,由设立该点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使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双层包装,包装袋表面应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带回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交由广东生活无害化公司收运处置。

临时核酸采样点:

产生的医疗废物作为普通医疗废物管理,由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属地街道负责,使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双层包装,包装袋表面应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运送至属地街道指定的贮存点专区贮存,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应急处置措施,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收运,送至生活,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1-2,1-3,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参考依据: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1-3,*应重视规范的胎盘处置告知,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参考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参考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参考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

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参考依据:

关于优化广东省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1-3,1-4,1-5,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1-6,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

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

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1-6,疫苗外包装盒和疫苗说明书要留存在接种单位,按医疗废物处理。

(参考依据:

广东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疫苗株环境污染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之“四、医疗废物处置”),1-6,1-7,1-7,参考依据:

关于协调要求各医疗机构对含金属导丝类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函(广环中函202032号),1-7,2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1,包装袋技术要求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

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时,包装袋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

包装袋容积大小应适中,便于操作,配合周转箱(桶)运输。

医疗废物包装袋的颜色为淡黄,颜色应符合GB/T3181中Y06的要求,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图1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包装袋外观质量:

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4.6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参考依据: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2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2,利器盒技术要求利器盒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损伤性废物时,利器盒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淡黄,颜色应符合GB/T3181中Y06的要求。

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印制图1所示的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

损伤性废物”。

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5.5利器盒的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参考依据: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举一反三,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袋和纸质容器,更换符合HJ421-2008要求的.(参考依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容器的通知2019.8),2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3,。

周转箱(桶)技术要求周转箱(桶)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周转箱(桶)整体为淡黄,颜色应符合GB/T3181中Y06的要求。

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印(喷)制图1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周转箱外观要求。

周转箱箱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紧扣,扣紧后不分离。

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周转箱的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周转箱按其外形尺寸分类,推荐尺寸见表2。

周转箱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6.6周转桶应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参考依据: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3运送与暂时贮存-1,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3运送与暂时贮存-2,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3运送与暂时贮存-3,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交接登记信息化管理转运车辆资质查验,4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第二十九护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应重点关注:

后勤服务公司人员培训与管理,5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1,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5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5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5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5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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