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doc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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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

文件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合人发[2006]17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事局(编办)

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办)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汇集的25项内部管理制度,已经2006年6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汇集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民服务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机关正规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一项必要举措,各处(室)、各单位领导及所属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二、《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汇集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人事局(编办)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局(办)领导要带头模范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督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执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汇集的内部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四、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印发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通知

合肥市人事局办公室2006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人事局、编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和重要内容。

根据省、市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事局、编办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各级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局长(编办主任)

党组书记、局长(编办主任)是人事局、编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抓好党组及其成员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成员的表率作用。

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组织党组成员对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提醒、纠正。

2、督促、支持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3、抓好经常性的以“先进性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认真组织党组成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提高党组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4、每年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及时听取职能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

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特点,指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5、重视发挥机关党、政、工组织作用,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营造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

6、督促和检查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督促局纪检组、监察部门认真查处和纠正人事局、编办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重点案件和问题亲自督办。

8、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含科级事业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9、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和纪委监察机关汇报本局(编办)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二)党组成员、分管局领导

党组成员、分管局领导对分管处室、事业单位及其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检查分管处室、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给予分类指导。

2、围绕中心任务和分管工作,组织处室、事业单位制定加强党风廉政措施,并检查督促逐项落实。

3、经常了解分管处室、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主要是处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研究处置,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党组书记和党组汇报。

5、督促分管处室、事业单位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重大问题、重要信访、来访,要亲自处理。

6、支持纪检组、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认真组织本处室、本单位人员学习和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

联系实际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带领本处室、本单位人员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规章制度;根据本处室、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办事程序,并认真落实到位;在年终工作总结、个人述职考核时,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和检查讲评。

3、坚持“抓业务、带队伍、树风气”。

落实好工作岗位责任制,抓好业务管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防范于先,把本处室、本单位风气树正。

4、督促检查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会同所在党支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不良倾向及时提醒,防止发生问题。

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对构成违纪的,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工作。

二、纪检组、监察室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在市纪委(监察局)、局党组的领导下,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管责任。

1、负责提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党组审订后,组织贯彻落实。

2、检查、监督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规的情况。

针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并及时向局长和党组报告。

3、组织开展执纪办案工作。

按照政策法规和权限,组织查处违纪问题。

4、与分管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一起,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5、受理对本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揭发的控告,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督促、检查处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完成上级纪委和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督、监察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党组和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请示、汇报工作。

三、部门分工责任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要求,局、编办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分别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

1、直属党委主要负责加强党员的党纪教育,加强干部的廉政教育,协同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等。

2、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通信工具和电话管理的规定,严格会议管理,从严掌握使用招待费,负责各处室、事业单位上交礼品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干部用车、配车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的住房、购房中的有关规定。

3、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办理领导干部收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认真执行干部任用规定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4、财务审计处主要负责执行财务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规定,监督检查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互审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情况。

5、外专局(引智办)主要负责严格控制和审批出国(境)团组的工作和外事活动中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

6、各业务处室及事业单位要结合职能工作,按照责任要求,切实防止违纪违规现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

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局、编办各处室、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年终总结,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将把各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局党组根据各处室、事业单位的报告和考核结果,对处以上领导干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需要组织处理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调整、调离或免职。

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处室及事业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人员将被追究其责任,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优秀等次。

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精神,发扬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人事局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局全面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光荣传统的作风,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地坚持和发扬。

第三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局党组要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压缩会议经费

第四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局里每年拟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有关处室于当年元月份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整理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确定的会议,应提前一周至十五天报,获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要精简会议。

人事编制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有关会议能合并召开的就合并召开;能发文代替的应发文代替。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在合肥以外地区召开会议。

第六条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

会议的内容要突出,会议的目标要明确,会议的效果要明显。

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的人数。

第七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

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管理制度,严格坚持会费标准,一般不追加会议费。

不得向外单位摊派会议费,不准发放纪念品,严格借会议之名游山玩水。

第三章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第八条人事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庆典活动。

确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要先请示,待上级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局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剪彩、奠基、开工和竣工等庆典活动。

特殊情况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但不得接受庆典单位的礼品,实在无法退回的,必须交局监察室登记处理。

第四章严格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第十条三县人事、编制部门同志来局办事,需要安排就餐的,由各业务处室到办公室登记,按来客人均20元领取就餐券。

本局人员不再陪同。

第十条三县人事局、编办主要领导来本局商谈工作及由局组织召开的县、区人事、编制部门工作会议,需要就餐的,标准控制在人均40元之内。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领导前来检查指导工作和外地人事、编制部门同志前来调研、商讨工作的,就餐标准为人均50元。

第十三条在接待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就餐和提高就餐标准,必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局机关和各处室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第五章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局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要从严控制,全市系统性检查评比活动和局机关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各处室计划外的临时性的检查评比活动,要及时向办公室通报情况,防止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检查评比活动都不准检查组成员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礼品,不准接受公款宴请。

第六章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第十七条局机关配备的工作用车,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的实施意见》(合办[1997]20号)执行。

第十八条领导到外省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带车;处以上干部因工作到三县需要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章严格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实施意见》(合办[1997]23号),严格审批手续。

各级不准以任何名义组织出国(境)旅游活动。

不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与人事无关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培训、进修、人事活动等,应严格审批制度,严守外事纪律,不得绕道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及时据实报账,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和超过开支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局财务审计处要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监督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审计。

检查情况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直属党委、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

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落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局人员为政清廉、防止出现腐败现象,使我局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工作人员,特别是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做好表率,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

全局人员要牢固树立勤政务实、廉洁奉公、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思想,“敬业、精业、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我市的现代化大城市作出贡献。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准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不准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获取报酬。

四、在办理人事计划、录用调配、职务任免、工资福利、职称评审、军转安置、人才流动、人事考试、机构编制等公务活动中,严禁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红包。

重要的人事编制业务工作需由局长(编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如有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等,将严肃查处。

五、坚持廉洁高效、优质服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事程序,规范公务行为,切实为民办实事。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事情进行“拖、卡、压”,或利用职权之便以索取特殊优惠的方式到基层和办事单位办理个人私事,严格到基层或办事单位报销集体或个人请客、送礼的费用以及一切属于私人开支的费用。

七、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凡是业务上应收的费用(现金)一律上交财务入账,各处室、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或私分钱物。

八、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吃请,因工作连续性需中间用餐时,应遵守相关工作餐标准。

九、坚持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公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承办业务的规则、程序,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的监督。

十、及时查处本局(办)人员违纪事件。

本局(办)及各处室、事业单位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廉政建设的检查总结活动。

市人事局(编办)“两公开、一监督”实施办法

根据《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勤政廉政建设十项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推行人事工作“两公开、一监督”,是实施政务公开,保证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人事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方法。

“两公开、一监督”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从最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抓起,强化内部及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两公开、一监督”的主要内容与实施范围

“两公开”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干部调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职称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等项工作中,除涉密事项及有明确规定外,应该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政策与条件、程序与结果的公开。

“一监督”指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业务工作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目前,应向社会公开的热点工作有:

1、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工作标准;

2、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招考单位职位空缺、名额;

3、干部录用、调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规定及办理程序;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条件和办理程序;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政策、办理程序和办法;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程序和合格标准;

三、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公开形式

处室及事业单位业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在局人事编制网站、合肥人才网、人才在线、东方英才网对外公布;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要形成文字或示意图表以备查索,各负其责,便于监督;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发布公告和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

依据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程度,也可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介来宣传报道。

四、人事局业务工作政务公开和监督的组织领导

1、人事局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局纪检组长负责,组织人事处牵头,局纪检监察室协调检查落实。

实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各处室及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开办法时,要一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监督一般采用听汇报,查工作、查落实的办法进行,结合工作总结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对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作,纪检、监察室要根据情况,采取事先介入,事中参与,事后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有效的监督,堵塞漏洞。

并对热点工作与相关处室一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和社会评议以及定期公布评议结果。

4、对“两公开、一监督”的典型应及时给予表彰;对违反廉政监督的现象及个人应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纪律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5、严肃纪律,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汇露,违反者按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6、聘请市有关人员为本局(办)特邀监督员,并设立廉洁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各方面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廉政监督举报电话:

3538707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廉政监督举报处:

纪检监察室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人事政务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合政[2006]26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办发〔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交办督查原则。

督查工作部门应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按照领导交办意图,以督办、催办、检查、综合、协调、反馈情况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经领导授权,办公室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进行直接督查。

(二)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汇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

人事编制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讲求效率,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保证各项政策、制度和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及时办理原则。

对于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

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按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并附以说明,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政务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机关及本局的决定和要求开展,确保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确保全省各项人事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关于人事编制工作的指示、部署,市委、市政府和省人事厅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有关领导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情况。

(四)全市人事编制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等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省人事厅有关公文办理、回复情况,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办理情况。

(七)局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文件贯彻、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及中心任务的落实情况。

(八)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回复情况;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落实情况。

(九)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人事编制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

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提出督查的项目、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报局领导同意后立项。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日常工作的督查可不立项,由各单位按职能分工办理。

(二)分流承办。

督查事项一经立项,必须抓紧办理,同时,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对内容单一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事项,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并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对综合性、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商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主办单位负责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告办公室。

(三)检查催办。

督查事项布置后,办公室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注明时限的,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结。

对全年性的工作,要分阶段督查;对重要和紧急事项,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度,不得延误;对特别重要的或久拖不决的事项,经领导批准,可派专人督办。

(四)报告反馈。

各县、区人事局(编办)和局(办)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对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规章制度和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或交办人报告反馈,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办结销号及有关情况的综合通报。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的,由承办部门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归档。

四、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各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

(二)要认真落实办文办事限时制的规定,凡是内容、时限等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完成情况。

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说明原因。

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各单位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安排意见。

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应在每年12月中旬报市局。

对未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也要合理安排时间抓紧办理。

对领导直接交办的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对规章制度已明确的原则、标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会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若经协商双方意见仍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双方情况提请交办人协调或请有关局(办)领导裁定。

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人反馈。

(四)承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共性目标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对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推诿、不按要求办理、不及时反馈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的相关责任。

五、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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