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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在我区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得到迅速控制和扑灭,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和《丹东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它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动物疫病。

1.2工作原则各乡镇政府、农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措施准备,按年度纳入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

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遵循“早、快、严、小”的疫情处置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指挥系统2.1指挥部指挥长:

郑国柱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指挥长:

王丰家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人李冲经济区财政局负责人成员:

区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工商局、建设局、环保局、孤山边防大队分管领导。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韩晓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2指挥系统职责2.2.1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丹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治工作;审定区级各项防治工作预案,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和防治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收集、汇总、报告和保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分析^p研究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疫情控制建议。

2.2.3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职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农场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经济区疫情监测方案、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制定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培训乡镇、农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疫人员;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乡镇、农场采取隔离、封锁、捕杀、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措施;负责疫苗、诊断液和消毒、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疫病监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保障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

安排疫情防控所需的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组织受损养殖户进行生产自救,提供转产项目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贩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协助动监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防疫,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野禽栖息地消毒等工作;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攻关和研究;组织、调剂、调运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物资;加强流通领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市场动态,做好供给保障工作。

加强动物产品加工厂(点)的管理,严禁加工病死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协助动监部门做好浅海滩涂鸟类的疫病监测和疫情扑灭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可疑疫区暂控隔离、疫区封锁、动物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2.4经济区综合办职责负责重大动物疫病涉密文件起草、传阅、管理;提供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办公场所和用品。

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涉外问题的处理;收集本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反应等信息;负责因渎职、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或重大经济损失行为的责任追究;负责督察组、专家组及新闻记者的接待工作。

2.2.5经济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储备金;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督促乡镇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疫病防治经费;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会同动监部门制定染疫动物扑杀补助政策。

2.2.6经济区公安局职责协助区经济局及有关部门做好可疑疫区暂控隔离、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和管理,拦截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对捕杀、免疫、隔离、封锁工作中的不予配合者,采取强制措施;搞好信息网络安全监管。

2.2.7孤山二院、丹东中心医院孤山分院职责制定防治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传染人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地区开展人间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高危人群的监测。

2.2.8经济区工商管理局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2.2.9经济区建设局职责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扑灭人员、物资及染疫动物的运输,协助动监部门做好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和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2.2.10经济区环保局职责协助动监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区内迁徙涉禽的防疫和疫病监测、消毒等工作;配合动监等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区内有关迁徙涉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2.11孤山边防大队职责查禁边境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走私交易活动;禁止境外人员携带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

2.3重大疫情应急机构为保证防控工作迅速、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整合,将指挥部分成11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2.3.1综合组经济区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综合组组长。

由区综合办、区经济发展局组成。

2.3.1.1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p和报告工作。

2.3.1.2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完善。

2.3.1.3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2.3.1.4组织好动监部门与卫生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负责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组织协调工作。

2.3.2防治组区经济发展局长兼任防治组组长,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组成。

2.3.2.1指导、督促乡镇、农场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区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3.2.2制定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3.2.3组织培训市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疫相关人员。

2.3.2.4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乡镇、农场采取隔离、封锁、捕杀、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措施。

监督指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3.2.5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工作。

2.3.2.6负责疫苗、诊断液以及消毒、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2.3.2.7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2.3.2.8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控,及时开展监测、消毒等工作。

2.3.3监管检疫组经济发展局分管领导任监管检疫组组长。

由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孤山边防大队组成。

2.3.3.1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3.3.2指导各乡镇对集贸市场、冷库和动物产品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3.3.3组织对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动物及产品进口。

2.3.3.4监督、检查、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2.3.3.5指导各乡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3.3.6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2.3.4保障组经济区财政局局长任保障组组长。

由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组成。

2.3.4.1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有关资金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3.4.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乡镇、农场做好本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防护隔离服、消毒剂等用品的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动。

2.3.4.3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医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对措施;负责人间流行病学应急药品储备和管理。

2.3.4.4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动态,稳定物价,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生产和调动。

2.3.4.5制定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地方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造成的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2.3.4.6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

2.3.4.7加强动物防疫组织机构建设和基层队伍管理。

2.3.5社会稳定组区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社会稳定组组长。

由区公安局、公安边防大队组成。

2.3.5.1协助区经济局及有关部门做好可疑疫区暂控隔离、疫区封锁、动物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3.5.2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拦截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2.3.5.3严厉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对捕杀、免疫、隔离、封锁工作中的不予配合者,采取强制措施。

2.3.5.4搞好信息网络安全监管。

2.3.6医疗组孤山二院院长任医疗组组长。

由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局组成。

2.3.6.1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人间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3.6.2指导重点地区开展人间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3.6.3组织培训人间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诊断相关人员。

2.3.6.4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乡镇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2.3.6.5加强对重点地区高危人群的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2.3.7宣传组区社会事业局局长任宣传组组长。

由区社会事业局、综合办组成。

2.3.7.1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3.7.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与应对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2.3.7.3审查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提出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3.7.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2.3.8接待组区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外事组组长。

2.3.8.1负责抵区领导、督察组、专家组及新闻记者的接待工作。

2.3.8.2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的涉外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涉外问题及台港澳地区相关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有关事务。

2.3.8.3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及驻我区外国机构、外籍人员、华侨、华人对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反应等信息。

2.3.8.4跟踪、收集并及时反应各国对重大动物疫病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2.3.8.5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统一部署,视情况向驻我区外国机构、外籍人员及华侨、华人通报我区防治工作情况,提出做好外籍人员、华侨、华人免受感染的意见。

2.3.8.6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重大动物疫病对外交、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2.3.8.7负责接受国外机构和华侨、华人的捐赠事宜。

2.3.9监察组经济发展局分管领导任监察组组长。

2.3.9.1研究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度。

2.3.9.2组织实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各项工作的督察,保障防治措施到位。

2.3.9.3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因渎职、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疫病流行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2.3.10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动物防疫专家组成,并由丹东市动监局审定、公布、培训。

2.3.10.1负责对突发疫情应急准备和对突发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2.3.10.2负责现场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措施进行指导。

2.3.10.3对突发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11应急预备队由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公安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孤山边防大队组成。

2.3.11.1对疑似或确诊的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2.3.11.2对所有被扑杀的病畜、同群畜及其产品按国家

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3.11.3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疫情应急反应3.1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发生数量和发展趋势,依据《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和《丹东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将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

3.1.1一级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快,在二个以上县(市)区多个乡(镇)发生,发病数量多,且有继续蔓延势头,即呈流行性,则定为一级疫情。

3.1.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

3.1.1.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内有5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1.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1.1.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3.1.1.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1.1.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二级疫情(Ⅱ级)

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较快,在一个县(市)区几个乡(镇)发生,且发生的数量较多,即呈地方流行性;或者在一个县(市)区一个乡(镇)发生,但发病数量多,则定为二级疫情。

3.1.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2.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1.2.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3.1.2.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

3.1.2.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3.1.2.6丹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1.3三级疫情(Ⅲ级)3.1.3.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3.1.3.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1.3.3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三级疫情启动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一级疫情启动省应急预案。

3.2疫情应急反应3.2.1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农场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p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乡镇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2.2分级响应3.2.2.1三级疫情应急响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一、二、三类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疫病动物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同时报告经济区经济发展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提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

根据决策,由丹东市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3.2.2.2二级疫情应急响应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赴现场

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认疫情严重程度,分析^p疫情发展趋势,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的控制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丹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3.2.2.3一级疫情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按丹东市、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执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农业部提出的一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尽快扑灭疫情。

4疫情认定4.1报告程序4.1.1责任报告单位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乡镇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为责任报告单位。

4.1.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3报告形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1.4报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异常死亡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

当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经济区经济局报告。

经济区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2名以上诊断专家一并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疫情的,

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4.1.5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认定程序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可疑疫情上报由市政府决定实施。

5疫情应急处置5.1处置原则5.1.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经济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5.1.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经济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经济区将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5.1.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p、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

动员一切资,做到群防群控。

5.2应急处置5.2.1经济区根据区动物监督管理所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的报请丹东市政府决定。

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必要时,向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5.2.2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5.2.3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2.4按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同群或同圈动物进行扑杀、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保证掩埋地选择合理、掩埋深度标准、消毒彻底。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等紧急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丹东市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2.5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控工作,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5.2.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

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2.7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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