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606577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docx

湛江市优质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

湛江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和“紫荆杯”奖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为振兴我市建筑业“质量兴业、科学强业、品牌立业”的经营理念,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工程优质奖)和湛江市“紫荆杯”奖,是湛江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市工程优质奖和市“紫荆杯”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湛江市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结果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市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包施工的工程,并已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我市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市工程优质奖和市“紫荆杯”奖的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湛江市“紫荆杯”奖,是从市工程优质奖中,通过优中选优评出的精品工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获得“紫荆杯”奖:

(一)获得当年度市级工程优质奖,同时在上年度或以往年度获得市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简称示范工地),即可获得当年度的“紫荆杯”奖。

(二)获得当年度市级工程优质奖,同时获得该年度的省级工程优质奖的工程,可获得当年度的“紫荆杯”奖。

第六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施工企业,均

须在市建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应制定年度和长远创优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将计划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

二级(乙级)以上施工企业每二年必须至少有一项工程列入创优计划,三级(丙级)企业每三年必须至少有一项工程列入创优计划。

各建筑施工企业均要将创优计划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备案:

创优企业应根据《湛江市建设工程创优时间安排表》(附件1)于每年的3月1日前填写《湛江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建筑业协会;新开工的创优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两个月内申报创优计划;在建的创优工程应立即申报创优计划。

创优工程同时须填写《湛江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申报表》(附件3)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七条创省优计划是滚动性计划,由市建筑业协会于每

年12月20日前填写汇总表报省建筑业协会。

新开工创省优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申报创优计划,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创优计划表》(见附件4),经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客房的旅业工程,1500座位以上(省优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10000座位以上(省优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800座位以上(省优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省优和市“紫荆杯”奖工程为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3000平方米以上(省优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省优为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省优1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省优20栋以上),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省优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省优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省优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市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省优为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省优2000万元以上)的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10公里以上(省优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300米或单跨60米以上(省优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3.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七)其他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工程优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被市评为优良结构的工程,在上一年度内竣工验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同时得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五项以上。

第十条申报市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群体工程申报市工程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二)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市工程优质奖的申报程序:

(一)各企业应根据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实施目标管理,

工程开工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企业填写《湛江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湛江市建筑业协会存档,并按规定日期到湛江市建筑业协会办理申报手续。

(二)各企业申报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

每年3月份进行申报工程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检评。

检评时间安排由市建筑业协会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申报市工程优质奖资料的内容:

(一)《湛江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紫荆杯”奖工程从市工程优质奖中评出,不另行申报)。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复印件。

(十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十五)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五条申报市工程优质奖资料的要求:

(一)《湛江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六条湛江市建筑业协会对被推荐的工程优质奖组织评审。

由协会理事会直接领导,下设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的创优和评优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对列入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全过程指导各企业创优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评优工作与工程结构评优结合进行。

对列入创优目标计划的工程,在工程的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和结构施工阶段抓好创优评定。

如果工程违反国家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或综合评定未达到优良的,不得参加工程质量评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负责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其资料初审没有通过的,即告知申报企业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从专家库抽选专家对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专家组首先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实行技术资料评审,总分率100分值,得分率80%及以上为市工程优质奖。

资料合格后,进行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实地查验质量水平,实行观感评审,总分率100分

值,得分80%及以上为市工程优质奖。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由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召集参评工程各方人员参加的评审会(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进行评审。

专家组根据每项申报工程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情况,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7天无异议,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优质优价与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中标价的1%-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1%-2%给予监理单位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2%给予监理单位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得市工程优质奖的按《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1]240号)和《关于申请建设行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有关事项的通知》(湛建管[2013]69号)有关加分标准条款执行。

并授予承建单位奖牌和获奖证书,授予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获得“紫荆杯”奖的,授予承建单位奖杯和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获奖证书以及本文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的加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多创优质工程,多创精品工程,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其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并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该项目直至企业的申报和获奖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取消进入市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参与湛江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严肃认真、公平公正、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参与湛江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的资格。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湛江市优良样板工程和“紫荆杯”奖工程评选办法》(湛建协[200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由协会工程质量评优办公室组织复查,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其获奖工程称号,收回奖牌、奖杯及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