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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比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比较)

1、民事法律关系结构:

动态、静态结构比较

v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

主体:

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

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

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民法规范: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依据。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二)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就自然人而言,以生存为条件,人皆有之,而且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而异.就法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取决于登记或一定法律程序,具有同一性.

3/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

请求权

概念

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

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支配性

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

排他性

实例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债权

4/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

人身权

联系

都是民事权利

性质

经济性

人身性

移转性

可以转移

不能转移

概念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权益为客体的权利

5/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相对权

联系

都是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

一般人

特定的人

义务内容

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不侵扰

与权利内容相对待,可能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侵犯性质

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举例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债权

概念

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6/形成权与抗辩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联系

都是变动权

概念

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

功能

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

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实例

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7/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从权利

联系

须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

概念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独立性

实例

债权

抵押权,留置权

8/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法规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

特征:

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限定性/拘束性.

内容:

是指义务主体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

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性质

违法地位

合法地位

发生条件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合法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

约束力

现实性

潜在性

不利益

不利益

非不利益

范围

违反义务的民事主体

任何民事主体

联系

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第三章自然人(概念比较)

1/民事权利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本质

具体、可能的利益

是一种法律资格

联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设置目的

保护失踪人利益

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下落不明期限

2年

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申请人

无顺序限制

第一顺序人;第二顺序人;其他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系人

公告期

3个月

1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3个月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取得条件

出生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联系

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特别人格权

概念

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

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开放性

具有发展性、开放性

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

实施

无规定,即适用

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

第四章法人(概念比较)

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

概念

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营利性

非营利性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成立基础

财产的集合

人的集合

实例

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

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

概念

以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成立的经济组织

依据

一般民法的规定

特别民法

形式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

限制

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

无限制

实例

慈善机关、医院、学校、教会组织

公司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概念

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设立的法人

以满足私人利益、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利益

公利(实例:

政府机构/政府组织)

私利(实例:

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体)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不同之处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5/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6/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概念

依民法而成立的临时性合伙

依商法而设立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成立依据

民法

商法

存在形式

合伙契约的形式而存在;

合伙组织的形式而存在。

存续期限

临时性

无期限

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

出资财产

出资归出名营业人全权支配、使用

各自出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使用

主体资格

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

各合伙人都是权利主体

权利义务

隐名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

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相同

承担

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其负有限责任

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比较)

1/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事件

•民事以行为是否体现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人的意志

•事实为标准表意行为

•行为以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

•为标准违法行为

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民事意表行为.

关系: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合于法律规定,就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瑕疵,就不能发生或不能当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约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者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可能发生

必定发生或到来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4/附条件/期限的民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状态

性质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时间先后

先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逻辑前提

再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5/附延缓/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又称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

又称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条件的性质

延缓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

结束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产生的效力

法律效力

尚未生效

已经生效

权利的性质

所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的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

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

法律对其的保护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6/附始期/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以期限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性质

效力开始的期限,也叫延缓期限

效力终止的期限,也叫解除期限

期限的效力

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7/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联系

都是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确定的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法律效果的状态。

生效要件的根据

《民通》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

《民通》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

《民通》第66条第1款、91条,《合同法》第48、51条

生效要件性质

根本性的

非根本性的

非根本性的

效力状态

绝对、当然、自始无效

附有变更权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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