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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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版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一)检查要点

 

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

 

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

 

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

 

三条;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第十八条第

(一)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

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

 

三、专用探放水设备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

 

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

 

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

 

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

3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一)检查要点

 

1.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

 

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

 

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二)执法要求

 

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

 

未修订水文地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五、防治水基础资料

 

(一)检查要点

 

1.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2.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等台账;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

 

(二)执法要求

 

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

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

 

2.《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六、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

(一)检查要点

 

1.具有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相关资料;

 

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

 

禁采区,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3.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执法要求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

 

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

 

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八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一)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七、水害隐患排查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

 

害隐患排查;

 

2.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执法要求

 

1.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

 

2.《规程》第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八、井下探放水

(一)检查要点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

 

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2.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二)执法要求

 

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三)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九、防隔水煤(岩)柱

(一)检查要点

 

1.矿井边界煤柱;

 

2.断层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二)执法要求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

 

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

5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

3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四)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

(一)检查要点

 

1.掘进工作面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

 

措施;

 

2.回采工作面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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