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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概论课件

《工程质量监督概论》讲议

我们今天这堂课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总站2008年4月14日印发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等。

参考教材为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使用教材是2011年6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教材《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下面我门先共同学习一下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重大发展战略对我们的工程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质量的概念已经不单纯是结构安全,已经开始向建筑节能、环境保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延伸;质量监管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使用阶段的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因此要从勘察、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加强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新的形势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建筑行业备案制,煤炭行业的工程质量认证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任务重。

今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工程建设整体规模不断达到历史新高。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中超高层、大跨度、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工程建设水平和要求不仅创造了我国工程建设的记录,也跻身世界前列。

当前转方式,调结构,发展循环经济、走出去发展的战略方针,以及矿井建设难度加大,标准提高对煤炭基本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煤炭建设投资主体、融资方式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开发煤炭建设项目增多;随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煤炭运输及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项目,煤炭建设项目结构复杂,涉及行业和专业越来越多;矿井建设要求按照井型大型化、集约化,建设标准和技术水平现代化、信息化,安全高效标准建设新型矿区;建设速度加快,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建设项目和建设市场的技术标准、竞争规则、服务模式渐趋国际化;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技术风险、劳务作业与工程质量的矛盾日趋突出;特别是山东煤炭开发建设将逐步向黄河北煤田转移,煤层埋藏深,新生界地层特厚、地压大、地温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村庄压煤搬迁任务重;有的省外省开发遍布山西、陕西、贵州、云南、安徽、青海、江苏、内蒙、宁夏、新疆等省(区),建井难度之大、范围之广、战线之长前所未有。

二是要求高。

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60%要通过建设活动转化为社会财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更重要的是,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是问题多。

客观地说,当前的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受控、稳中有升。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去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人均GDP小于20000元地区所有检查项的不符合率是人均GDP大于40000元地区的1.6倍,而县级城市的不符合率是直辖市的6.7倍。

个别项目建设行为不规范,给工程质量监督带来很大困难。

建设手续滞后,“先上车,后买票”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做法仍存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不到位(主要指技术改造矿井项目)行为不规范,表现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不全,施工单位资质不够,无监理。

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质量监督无法提前进点监督或监督不连续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难。

监督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个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业配置不健全,缺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配备达不到要求。

无法按规定有效的实现对本地区及跨省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是个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等问题监管不力,无具体预控措施,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缺乏详细的监督方案。

主要表现在: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不及时;部分监督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熟练;个别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不全,内容填写不规范,审查不严格。

三是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案、计划、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认证检查记录、监督报告、不良行为记录等,未录入计算机质量监督管理,监督信息统计不全面、不及时。

不能充分反映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

因此一要加大质量监督检测专业人员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学习力度;二要在监督检测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上要扩充知识面,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库队伍,聘请有关高校、科研、设计单位的其他专业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以适应煤炭行业多元产业化的发展;三要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将监督、指导、服务、促进、把关有机结合,注重监督检测工作的差异化和技术管理创新。

█第一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这一部分我们学习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

●2、监督工作基本程序及内容

●3、监督依据

●4、监督档案

●5、工程质量管理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监督机构、人员的要求与考核、监督站的基本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等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在课后进行学习交流。

●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

对于国家来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上是质量监督的一个部分或分支,要理解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首先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及属性。

一、质量监督的概念

质量监督的定义:

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质量监督的具体含义,可做如下解释:

1.质量监督是政府实施国民经济的职能之一,是宏观管理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管理的活动中,为了保证这些环节健康和有效的实施,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要着重从宏观上加强经济活动的间接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的监控机制。

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质量的规章,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

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产品,标准就是质量,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控制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和使用。

3.质量监督要从生产的全过程抓起,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察。

全面连续对产品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价和分析。

4.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是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性质),这种机构要用科学的手段、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产品过程进行检查检测,以取得数据,查明差距和找出原因,得出科学的评价结论。

5.质量监督是手段,其目的是找出原因,进行反馈和处理,即通过监督检查获得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及时反馈有关方面,向决策部门提供质量情况和质量趋势的报告,向标准化部门提供标准实施的情况等。

同时,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对质量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处理措施,促进质量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总而言之,质量监督是国民经济管理范畴的概念,是国民经济管理学的组成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又是一门专业学科。

质量监督管理是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

在了解了质量监督的概念后,我们再来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

工程质量监督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第二条是这样描述工程质量监督概念的:

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到我们煤炭行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具体负责实施的。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机构组成

关于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在《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是这样描述的: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同时在《管理规定》的第八条又进一步规定: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据统计全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现只有50%;)。

机构的具体构成在《管理规定》的第七条指出: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1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

总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

中心站)。

3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监督范围

监督范围我们在这里简单提一下,不作深入讲解,大家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在《管理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包括: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3、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在《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共有13个方面:

①、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②、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③、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④、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⑤、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⑥、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⑦、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⑧、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⑨、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⑩、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⑾、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⑿、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⒀、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其中,第①、③、④、⑤、⑥、⑦条是监督人员日常的主要工作职责。

4、责任与权限

⑴、在责任方面,《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举例:

重庆綦江彩虹桥跨塌事故发生在1999年1月4日。

湖南沱江凤凰桥2007年8月13日等。

)也就是说,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的是站长负责制和监督人员负责制两大基本制度,所以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认真落实这两大责任制度,以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落实监督责任。

另外,在《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也对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⑵、在权限方面,《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具体规定了八个方面,分别是:

①、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②、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④、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⑤、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己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⑥、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⑦、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⑧、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

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术语

在监督工作深化改革后,在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术语,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以利于大家理解。

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以后还可能加上材料供应单位和设计审查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这一名词

⑵、质量行为:

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⑶、监督注册:

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⑷、监督检测:

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与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不同,需要将检测结果存档但不出报告,检测不合格时要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⑺、不良记录:

是指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需联网上报公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节监督工作基本程序及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工作规则》第一条规定:

“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这里可观注两点:

一是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质上就是我们原来的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只是改成注册以后,就明白无误的告诉建设各方,质量监督站与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的和政府性的,从而避免了一些单位将监督工作理解成是与建设单位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二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纳问题,————————

2、《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规定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监督注册分为单项工程注册和单位工程注册两种类型,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以单项工程为一个整体来注册,可简化一些程序,避免一些重复。

对于在单项工程注册时已审查的各方建设主体,在参建该项目的所有工程均不需要再进行审查了,只是由监督人员每年核查一下单位资质年审情况。

但对于在单位工程注册时未审查到的参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仍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资料,接受质量监督站的审核并注册。

二是这里所指的需要注册的单位工程,主要是指各煤炭企业用自筹资金或专项资金建设的具有单独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

三是“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主要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准予该项目开工的正式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是质量监督站在进行审核并注册后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1、监督站在对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注册并发给建设单位《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就应该着手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指项目工程)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指单位工程)。

2、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

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要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①、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在后面专门课,行为监督的监督方式包括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

②、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在这里不具体讲,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实行按计划监督为主也包括抽查和巡查方式进行);

③、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详见第四)。

3、对于项目工程监督站应择期组织参建各方负责人和相关质量责任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对于单位工程应在工程注册后7日内将监督计划送达工程参建各方,必要时要进行交底。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我们放在后面讲)

四、进行竣工验收监督(这里主要是指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

1、监督站应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

(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

这里,首先应该明确: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来组织的,并在验收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的需要制定竣工验收方案。

其次是验收的组成人员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如对于土建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按《标准》要求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聘请一些专业人员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142号)中,对于竣工验收过程的程序是这样要求的: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a、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

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b、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主要包括设计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及对工程的评价)

c、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详细评价工程技术管理、材料验收、质量检测、工程验收、问题处理、整体质量等情况)

3、、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另外,对竣工验收的监督规定还有:

a、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矿区站。

b、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矿区站负责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既是监督人员对单位工程施工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等的评价,也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的评价,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总结,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非常重要。

它将与建设单位的质量验收报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一起购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和工程准予投入的依据。

为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有统一表格格式)。

监督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和监督结论三部分。

工程质量评价部分(见下表)包括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的检查情况、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结构及功能监督重点部位抽测情况、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整改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和质量缺陷处理意见等七方面内容。

监督报告由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并经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

对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是:

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签认完备。

 

工程质量评价表

工程竣工技术

资料核查意见

各责任主体质

量行为及责任

制检查情况

历次监督抽查

质量情况

结构及功能

监督重点部

位抽测情况

施工过程出现

的整改情况

工程竣工

验收的情况

对工程质量缺

陷的处理意见

 

六、单位、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1、质量认证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竣工的单位工程,需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

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是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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