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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模板

编号:

中长资(  )合字[  ]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福州】办事处与【     】

 

债权转让协议

 

【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方)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债务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本金为¥433,499,715.00元的债权(见附件一:

《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处置该债权;

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债权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活动;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债权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买受人;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债权的瑕疵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

指甲方对债务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系指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中长资(2011)重组字[1123]号项下的资金占用费,下同)及罚息、财务顾问费及滞纳金。

1.2担保权利:

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债权:

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转让价款:

指乙方受让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债权证明文件:

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基准日:

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财务顾问费和逾期支付利息、财务顾问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3月20日。

1.7报价日:

指乙方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年月日。

1.8交割日:

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

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1瑕疵:

指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因素、时效因素、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风险:

指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1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附件一《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1.2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厦门“金帝.中洲滨海城”B1-5和B1-8子地块在建工程已被其他民间借贷债权人查封,且停工多年,现刚逐步复工;抵押物福州“大儒世家”417个地下车位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解押了69个,成交的拍卖款项可能存在难以优先受偿的风险,剩余的抵押车位法院仍在强制执行拍卖中,且可能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风险;

2.1.3担保物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声明: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乙方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债权。

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债权金额

3.1截至基准日,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整(小写:

¥433,499,715.00),利息余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零壹万伍仟柒佰陆拾柒元柒角捌分(小写:

¥299,015,767.78),结欠利息的罚息为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贰万陆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捌分(小写:

¥65,626,267.88),财务顾问费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伍万捌仟零捌拾元伍角贰分(小写:

¥59,658,080.52),结欠财务顾问费的滞纳金壹仟陆佰捌拾伍万陆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贰分(小写:

¥16,856,378.62),债权总额合计为人民币捌亿柒仟肆佰陆拾伍万陆仟贰佰零玖元捌角(小写:

¥874,656,209.80)。

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3.2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

6.2履约保证金

6.2.1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参加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组织的公开挂牌转让活动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

¥50,000,000.00),该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2.2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6.3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柒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境外投资者受让债权的,必须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

6.3.2乙方确认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首期付款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

¥100,000,000.00),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低于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

¥200,000,000.00),在2017年6月30日前累计支付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

¥300,000,000.00),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除首期付款及最后一期付款之外,每期付款宽限期为30天,最后一期付款宽限期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

在上述各支付期限内,乙方应从首期付款支付日起按未付转让价款实际占用天数的10%/年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于每自然季21日支付。

6.4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

账号:

130********006887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债权的交割

7.1交割日的确定

7.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债权的交割:

7.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和若采取分期付款的全部资金占用费,以及第10.3款约定的罚息等全部款项。

7.2.2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制作成《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三)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

7.4债权的交割及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若在过渡期内债权实现现金回收的,应优先用于冲抵乙方未付的资金占用费、罚息和转让价款后,剩余款项在交割时扣除甲方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四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债权证明文件。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债权证明文件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债权证明文件。

7.4.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交割后的合作

7.5.1甲乙双方应在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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