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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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编
时间:
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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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
检验项目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3改变水处理工艺;
4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轿车:
250~400L/辆
大轿车:
400~600L/辆
2.洗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
3.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的规定。
洗车用水的水质表
项目色混浊度嗅味pH值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
标准<40度<10度无不快~9<10mg/L<10mg/L
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总大肠菌群溶解氧(DO)游离CL-石油类
标准<25mg/L<10000个/L>3mg/L>L<L
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水质应达到表的要求。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进行验收。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
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
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
非生活饮用水官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官网直接连接。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
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与验收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距水源6m以内区域、地下水位以下区域及经常遭受水浸区域,严禁设置药土屏障,以免污染水源。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充水和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公共浴池水质检测余氯时应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不得使用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
《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
游泳池原水与补充水水质要求
表1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项目限值
1浑浊度≤1NTU
2PH值~
3尿素≤L
4菌落总数(36±1℃,48h)≤200CFU/mL
5总大肠菌群(36±1℃,24h)每100mL不得检出
6游离性余氯~L
7化合性余氯≤L
8臭氧(采用臭氧消毒时)≤m³以下(水面上空气中)
9水温23~3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的规定。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xx(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