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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莆田市秀屿区文化体育局

二00九年四月

秀屿区文化体育局

关于报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的函

区人民政府:

根据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秀屿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09]36号)的文件要求,我局立即成立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依法对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和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梳理,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量化,完成了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经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现予报送审核。

附件:

1、前言

2、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3、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5、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流程图

6、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图

7、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意见

8、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

 

联系电话:

5862031

秀屿区文化体育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前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秀屿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09]3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文化体育系统严格、文明、公正、公平执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周超鸿为组长、副局长林金焰为副组长,局办公室、文化市场稽查队、文物管理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由文体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落实,制定了《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度,确保我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展开。

在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结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自由裁量幅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自由都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最大程度的分解、量化,减少了许可审批环节和时限,制定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秀屿区文化体育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为促进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文化体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核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超越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文化体育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全体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规范原则

   行使文化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核、行政处罚等)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方面,要详细归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文化方面的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具体要求是: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2)配合文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2)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3)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5)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6)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7)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9)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10)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11)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12)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

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当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和许可时限。

还要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三)健全其它相关制度

   1、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2、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加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或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3、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

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局领导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4、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

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梳理执法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认真梳理,按照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规范原则和工作内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及违法行为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和行为阶次。

   

(二)制定具体标准

九月份开始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局实施规范文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秀屿区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组 长:

周超鸿

副组长:

林金焰

成 员:

俞朝阳、吴庆福、庄文显、苏德强

 

2009年4月2日

 

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执法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于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责任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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