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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财产制度和社会集团的形成和演变

理论研究:

财产制度和社会集团的形成和演变

(甲)占有形式

  占有形式(theformsofappropriation)的多样化同耕作方式的多样化不相上下。

本来所有权在各处都是属于家庭公社的,但家庭公社可能是个体家庭,如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或者是一种更大的组合,如易洛魁人的长屋之类。

所有权的行使可以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上进行。

一种是在劳动的物质手段,尤其是土地,被看作是工具的场合下,这些手段常常属于女子和其亲族所有;或者另一种,在土地被看作是“枪地”,即男子所征服并由男子予以保护的土地的场合下,土地属于男系氏族或其他男性集团所有。

无论如何,占有的原始方式和劳动分工并不是单独决定于纯经济方面的考虑,同军事、宗教和巫术方面的动机也都有关系。

  在过去,个人必须使自己适应他所属的各种团体。

团体有下列种种类型:

  一、家庭。

它的结构虽各有不同,但始终是一个消费单位。

生产的物质手段,尤其是动产,也可以属于家庭集团所有。

在这种场合下,占有在家庭集团范围内可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武器和男子的衣着用品属于男子,并有特殊的继承方式,装饰品和女子的衣着用品则属于女子。

  二、氏族。

氏族也可以根据种种不同程度的所有权持有各种财物。

它可以拥有土地,但无论如何氏族成员对家庭公社的财产还正式保有某种权利,如在出售产业时以成员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或优先承购权之类的权利等,这可看作是原来广为扩张的财产权的痕迹。

此外,氏族对个人的安全负责。

进行复仇和执行复仇法的义务都属于氏族。

它也有权分得一份杀人赔偿金,又因为它对氏族内的女性享有共同所有权,从而也分享一份新嫁娘的聘金。

氏族在组织上可能是男系的也可能是女系的。

如果财产和其他权利都属于男性的氏族,我们就说它是父系或男系的,否则就说它是母系或女系的。

  三、巫术集团。

其中最重要的集团就是图腾氏族,它是在某种万物有灵论和灵体信仰占支配地位的时期所产生的。

  四、村落和马尔克协会,尤其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意义。

  五、政治集团。

这个组织保护村落所占有的土地,从而在土地授予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此外,它还要求个人的军事服役和司法服务,并给以相应的权利;它也征派封建徭役和赋税。

  个人还必须在不同的条件下考虑到下述两点:

  六、在所耕种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土地的领主权。

  七、在自己不是自由人而是别人的奴隶时,人身的领主权。

  过去,每一个日耳曼个体农民都同土地领主和人身领主有关系,同政治首领有关系,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有要求他服徭役的权利。

根据这些领主究竟是不同的人还是同一个人,农业发展所取的形式也各有不同。

在前一场合下,不同领主问的竞争有利于农民的自由,在后一场合下,则有趋于奴隶关系的倾向。

  (乙)家庭共同体和氏族

现在,家庭共同体(thehousecommunity)或家庭通常是一个小家庭,也就是由父母子女组成的一个共同体。

它建筑在假定为永久性的合法婚姻上面。

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方面是一元的,但至少在名义上同生产组织有所区别。

在家庭范围内,一切财产权都属于家长个人,但是对妻子儿女的特殊所有物,则家长的财产权也受到各种不同的限制。

亲族关系是按父系和母系同等计算的,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实际上只以继承关系为限。

旧意义的氏族概念已不复存在;仅在旁系亲族的继承权中还可以看出它的痕迹,即使在这一点上,这类关系的时代和历史也是有疑问的。

 

社会主义学说是从婚姻制度的不同演化阶段这个假定出发的。

根据这一观点,原始状态是原始人群内部任意的乱婚(族内婚),这同完全不存在私有财产的情况是相对应的。

这一假定可以从据说是原始状态的种种痕迹中得到证实:

如在原始人群中具有狂欢性质的宗教习惯中,于酒肉狂欢之际,性关系的限制就没有了;在一些部落中,男女两性在婚前就享有性关系的自由;在古代东方寺庙里的奴隶,为了献神而无区别地委身于任何男子的杂乱性交;以及最后,在以色列人中间以及在很多地方都有古希伯来人的婚姻习惯,包括同宗兄弟为了给死去的兄弟传宗接代而有娶死者遗孀的特权和义务。

从这类情况中,可以看到原始族内婚的痕迹,而这种族内婚据认为已经逐渐缩小成为对于一个特定人的权利了。

  根据这种社会主义学说,第二个演化阶段就是群婚。

某一些集团(氏族或部落)同另一些集团形成一个婚姻单位,其中一个集团的任何一个男子都被看作是另一集团中任何一个女子的丈夫。

这一论据是从下述事例得出的:

在印第安人当中,除父母的称谓外没有任何亲属的称谓;印第安人成长到一定年龄时,都毫无区别地取得这种称谓。

又如从南太平洋群岛的一些婚姻集团的个别事例中也可获得进一步的证据,在那里若干男子对一特定女子同时或相继具有性的权利,或者反过来,若干女子对一特定男子具有这种权利。

  社会主义学说把“母权制”看作是一个基本的过渡阶段。

根据这一学说。

在性行为和生育的因果关系还没有为人们所认识的年代,家庭公社不是由家庭而是由母系集团组成的;只有母系亲族有礼仪上或法律上的地位。

这一阶段是从传布极广的“舅权制”推论出来的,在这种制度中,母亲的兄弟是女方的保护人,而她的子女则是他的继承人。

这种母权制也被看成是一个进化阶段。

在这种制度(流行于很多社会)下,酋长的荣衔非女子莫属,而且她也是经济事务方面,尤其是家庭公社的经济事务方面的首脑。

据认为,从这种情况向父权制的过渡是通过劫掠婚姻制而实现的。

过了一定的阶段之后,乱婚的礼仪体制遭到了非难,于是族外婚取代族内婚而成为一般的原则,也就是说,性关系渐渐只限于以其他集团的人为对象,通常包括用暴力从那些集团抢夺女子。

买卖婚姻必然是从这种习俗中发展而来的。

这种发展过程的论据之一,可得之于下述事实:

甚至在早已进入契约婚姻的很多文明民族中,结婚仪式仍然带有强力诱拐行为的象征。

最后,在社会主义学说中,向父权制和合法的一夫一妻制过渡,这是同私有制的起源和男子亟欲获得合法的后裔有连带关系的。

这就堕入了罪恶的深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也就从此同卖淫制度齐头并进了。

  以上就是母权说和以母权说为根据的社会主义的学说。

这一学说在细节上虽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整个说来,对于问题的解决却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这里又证实了这个古老的真理,即巧妙的错误比笨拙的正确对科学更为有益。

如要对这个学说加以评论,就不能不先讨论一下卖淫制度的演化,在这一点上,不用说,是不涉及任何道德评价的。

  据我们理解,所谓卖淫,就是为了一项代价、为取得金钱收人并作为一种正式职业而委身于性关系的行为。

就这种意义来说,卖淫并不是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由来已久。

没有一个历史时期,没有一个进化阶段,没有这种卖淫制度。

固然这种制度在伊斯兰教文明中确属罕见,在少数原始氏族中也不存在,但是卖淫制度本身以及对同性和异性卖淫的处罚,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那些没有私有财产制的氏族中却也存在。

不论何时何地,卖淫总是被单独列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职业,并且一般都是给以最低贱的地位,而只有为庙堂的财库进行的卖淫是例外。

介于职业卖淫和各种不同婚姻形式之间的,还有永久或临时性关系的一切可能的中间形态,这些中间形态并不一定在道德上或法律上受到谴责。

虽然今天婚姻以外的性满足的契约一律无效,即所谓法所禁止的卑鄙原因可使契约无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却有性契约自由,妇女得以性的满足来换取生计、财产权或其他报酬。

  但是卖淫不仅仅表现为无约束的性牺牲的形式,而且还表现为合乎神圣规定的礼仪上的卖淫形式,如印度和古代东方寺庙里献神的奴隶那样。

这些都是女奴,她们必须在寺庙里尽各种宗教仪式的职责,其中一部分就是性的狂欢。

这些女奴有时也为获取报酬而委身于公众。

这种奴隶制度可以溯源于祭司制,追溯到一种性欲性质的万物有灵论的巫术,这种巫术由于逐渐达于狂喜的境地而进人性的狂乱。

  作为一种祈祷丰年的巫术形式的性行为,在农业民族中很盛行。

为了获得丰收,性的狂欢甚至就在耕地上进行。

在印度,由于参加这种圣礼,就产生了舞妓,像希腊女子中的艺妓一样,这种舞妓是自由的艺妓,在印度文化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尽管生活条件很好,她们却被列为最卑贱的阶层,并且正如印度舞蹈剧所表明的那样,她们如因奇遇而跻身于生活条件大为降低的有夫之妇的行列,那也被看作是无上的幸运。

  除去这种献神的奴隶外,在巴比伦和耶路撒冷还可以看到真正的庙妓,她们的主要顾客是旅行的商人。

在寺院的物质利益的庇护下,这些人在这种职业已经失去神圣性和狂欢节性质之后,仍不改旧业。

反对合法卖淫,反对产生它的根源——狂欢节的斗争是由祆教徒、婆罗门教徒和《旧约全书》的先知之类的伟大救世宗教的先知和僧侣进行的。

他们进行这种斗争,有几分是为了道德和理性的缘故,这些人的斗争是希望加强男子的精神生活并认为纵欲是宗教动机战胜一切的最大魔障。

此外,宗教派别的竞争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犹太人的神是山神,而不是像贝艾尔神那样的下界之神,并且在这种斗争中警察力量是站在僧侣一边的,因为国家担心同狂欢现象有连带关系的情感上的激动会引起下层阶级的革命运动。

虽然在受国家猜疑的狂欢节被废止以后,卖淫制度还是残存下来了,但是却成为非法的、违禁的。

在中世纪,尽管教会训诲殷殷,卖淫制度还是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并且组成了行会。

在日本,茶寮下女间或充作妓女的风气也一直流传至今,而且非但没有使她们丧失社会地位,反而更加使她们在婚姻上特别受人欢迎。

  直到15世纪末叶,继法国查理八世出征那不勒斯时性病猖獗之后,卖淫制度的地位才有所改变。

从那时起,隔离制度开始雷厉风行,以前则是划定地区但不同一般市民隔离。

在新教中,尤其是在加尔文教派中,禁欲主义倾向的勃兴,对于卖淫制度起了抵制作用,正如后来天主教所起的作用一样,不过后者更温和一点、更谨慎一点而已。

其结果和同样起而反对狂欢习俗的穆罕默德及犹太教法典制订者所取得的结果相似。

  要对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加以分析,必须把卖淫和女子的性自由区别开来。

男子的性自由一向认为是当然的,三大一神教却首先予以非难,事实上犹太教是直到犹太教法典制订之后方始加以谴责。

女子原来所享有的平等的性自由表现于下述事实:

在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人中间,虽然永久性婚姻早已被承认,但是为换取生计的临时婚和试婚仍然并存。

试婚也存在于埃及和其他各地。

上层家庭的女孩子尤其不愿受家长制婚姻的那种严格的家庭束缚,而坚持不放弃她们的性自由,总是留在娘家,同男子缔结她们随心所欲的契约。

  在这种个人性自由的事例之外,还必须提出氏族利用女子挣钱和为换取食物而将女子出租的可能性。

所谓陪宿,也就是以妻女敬客的义务,也必须予以承认。

最后蓄妾办法发展起来了,蓄妾同正式婚娶的区别在于,妾的身份不能给子女以完全合法的地位。

它总是在阶级内部婚姻制已经确立之后,既受社会阶级差别的制约,而又不能不跨越阶级界限的同居关系。

在罗马帝国时代,蓄妾已完全为法律所允许,而对禁止结婚的士兵,以及因为社会阶级的原因以致结婚机会受到限制的元老院议员,法律更允许蓄妾。

在中世纪,仍然通行这种办法,第一次严格加以禁止的是1515年的第五届拉特兰公会议。

但是改革派教会从一开始就加以谴责,为法律所允许的蓄妾制度从那时起就在西方世界绝迹了。

  对于社会主义母权说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就可以看出,它所提出的性生活的各阶段都不能证明在一般的演化过程中曾作为一个个步骤而存在过。

凡存在这种情况的地方,环境总是十分特殊的。

杂乱性交,就算有的话,或是一种狂欢性质的特殊现象,或是一种更古老的性生活的严格规定退化的结果。

在母权说方面所必须予以承认的是,万物有灵论的宗教信仰史反映出,最初人们对于生殖行为和生殖之间的关系是不了解的。

结果,不承认父亲和子女之间的血统关系,正如今天非婚生子女在母权保护下生活的情形一样。

但是子女在没有父亲而单独同母亲一起生活的那种纯母系组织终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偶尔一见。

  族内婚或兄弟姐妹结婚,是一种贵族制度,目的在于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性,如托勒密皇室所做的那样。

  氏族的优先权(即女子在外嫁以前须先委身于本氏族的成员,或者买回这种优先权),可根据财富的变化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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