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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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挑战的有效途径。

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主导作用。

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组织/农村市场化/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

一、引言

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

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

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

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

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作为民间产生的自下而上的互助自救组织,合作社十分强调“政治的中立性”,即合作社既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也不接受政府的干涉,并将此作为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合作事业从西方发达国家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得到普及,合作运动赖以生长的经济环境和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方面是由于30年代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认为政府是惟一有效的干预工具成为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作用的主流观点,同时也成为战后西方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命令经济体制,将政府视为万能的资源配置机构。

这两方面作用的结果是使合作运动日益走向“自上而下”的合作机制,合作社不再完全是自发产生于民间,也不再完全是社员互助自救的经济组织,合作制度开始成为政府振兴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推行其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合作事业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合作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对政府产生了依赖,包括合作立法、合作企业的减免税特权以及合作资金等方面。

在此背景下,合作社“政治中立性”原则也不得不放弃。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是如何发育起来的?

为什么会形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

影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本文将以农民合作组织的个案剖析为主线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基本分析框架

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力较大且基本被认可的观点是“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伙伴关系”,该学说认为合作社为实现自助目标,必须寻求外界的帮助,而外界的帮助最初只能来源于国家(P杜伯哈什,1970;转引自张晓山,1991,第44页)。

今天,学术界越来越达成一个共识:

合作社能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背后有政府的立法和经济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使合作社获得了诸如反垄断、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背景下,一些国家的政府执行了放松管制、取消限制、自由竞争的政策,这样合作社不仅面临国内生产市场的竞争,而且直接面临国外的竞争,它造成了对合作社模式稳定性的挑战,也导致了一些大规模合作社的转型。

这一状况的出现得到了那些倡导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的肯定。

然而合作学界的主流学派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

自由化并不等于所有都自由;最弱势团体成员完全有权要求受到法律保护;放松管制不等于为政府确保少数人的平等找借口;如果不支持合作社,将导致经济或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为了社会公平,政府应当为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以便使真正的合作社能够得到发展,因为市场力量和私人部门是不适于向社会中的贫困者、弱者提供服务的,这些人无力支付市场提供的服务价格。

国际农业合作社联盟关于WTO农业谈判的魁北克声明指出,农业合作社在世界食品生产、营销、加工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当有权通过制定政策来扶持农民,进一步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农业合作社参与到实现贸易和食品储备的政策中来(ICAO,1999)。

总而言之,从国家和合作社的关系角度来研究合作组织,其主流是围绕国家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对合作社的单向关系进行的。

而从合作社对国家的关系、乃至更为重要的国家与合作社之间“讨价还价”的互动关系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这种研究现状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在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基本不存在互动关系,而是由国家控制着双方的关系。

在经历了20年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状况是否发生了改变,正是本文试图进行的讨论。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将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在同一时间横断面上选择全国农民合作组织最为发达的河北、山东两省以及发展良好的广西自治区作为调查基地,对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进行考察。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案例分析

按照农民合作组织发起创办人与政府的关系,目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自办、官办以及官民结合等三种基本类型。

(一)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农民或其他民间团体在发展专业化生产中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另一条是改造传统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对传统资源进行重新组合而产生的合作组织。

1社员自办型:

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本文所用案例全部出自笔者的第一手调查资料。

凌勇的成功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轰动效应,周围的一些农民马上效仿投资养殖七星鱼,养殖规模通常在几千尾左右,由于农民的养殖规模较小,销售遇到了困难,于是他们找到凌勇请求帮助。

而凌勇也正在考虑扩大自己的影响,形成一个市场,因而双方一拍即合,成立起水产养殖协会,协会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养殖户会员的销售问题,同时交流养殖生产技术。

协会成立之初仅有8名会员,凌勇当选为会长负责协会的中心工作,同时设3个副会长和一个秘书长,组成5人核心层。

核心层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协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新品种的引进和市场的开拓等,最初他们的工作全部是义务性的,无个人报酬。

为扩大协会的影响,会员亲自上门请附近的七星鱼养殖户加入协会,只要遵守协会章程即可填表入会,发给会员证。

协会成立半年来,会员规模已经扩大到30余人,当地周围的七星鱼养殖户全部加入协会,并且还吸收了其他较远的外乡镇农民、干部等养殖户。

协会成立时间虽短,但在开拓市场和引进新品种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协会每月组织一次销售,由会员统一将产品运送到500公里以外的广东水产专业批发市场出售,设立协会自己的摊位,1000斤的鱼一个小时就销售一空,解决了会员销售难的问题。

此外,针对七星鱼市场价格起伏较大难以预测未来走势的状况,协会先后三次到广东佛山、深圳、珠海等地开辟市场,并与当地水产研究所联系引进新品种。

协会从广东珠江水产养殖所引进了特种鱼品种,并选择技术较好的会员户进行试验,待技术过关后在会员中推广。

其次,协会每个月组织一次会员活动,一是讨论决定核心层提出的市场营销计划,二是学习、交流养殖技术,针对季节变化和鱼的不同生长期,及时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

具体方式或是与当地水产局联系,请养殖专家讲授养殖技术;或是由专业大户传授实用技术,在会员中推广普及。

例如,协会会长凌勇采用高密度养殖技术,每平方米养殖400—500尾,而一般会员的养殖密度仅为其一半。

凌勇通过向养殖户传授技术要领,典型示范,帮助会员养殖户掌握了这一技术,使该技术在会员中得到普及。

为了扩大市场知名度协会将当地的七星鱼养殖户组织起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吸引了广东等地的老板前来洽谈业务,七星鱼养殖在当地已经小有名气。

此外村集体与生产花生加工机械的厂家联系,帮助那些资金不足的农户购买者赊账或分期付款。

第五,组织科技培训。

结合生产季节特点,请本地技术员对蔬菜生产户进行现场指导。

第六,社会安全。

村集体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户活动,全村的文明户由几年前的20%增加到2000年的80%,连续八年无民事、刑事案件,无赌博现象,吸引了众多的客户前来洽谈业务。

值得提出的是,村集体的带头人村支部书记原是经销布匹的个体户,致富有方,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

在村民的竭力推荐下,他于1994年正式担任村支部书记,从此,全村的生产经营开始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目前,这个村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先进典型村。

3供销合作社改革:

河北省涉县王金庄村花椒专业合作社涉县王金庄村以盛产大红袍品种的花椒而闻名遐迩。

该村作为国家级贫困县中的贫困村,花椒生产是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脱贫的主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加之花椒市场行情起伏波动较大,“卖难”成为制约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瓶颈”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一批农民个体花椒营销队伍。

然而由于这些农民的起点较低,个人资本金有限,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

在井店供销社的直接指导帮助下,王金庄村花椒专业社召开了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大小选举产生。

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花椒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了专业社主任,由股金额最高的专业大户曹新江担任;按照《章程》规定,花椒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直接发动、政府(人员)直接投资入股、直接控制下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的决策层基本被政府所控制。

1山东省诸城市皇华镇巾帼股份合作社皇华镇是山东省诸城市最大的山区镇,当地80%的妇女掌握钩针技术,并且有相当多的妇女在为零散的个体户加工绣花品,她们各自为战,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货源没有保障,加工费低且不能及时兑付。

而负责为她们提供订单的个体户也因没有较强的组织加工能力而无法承接大额订单。

皇华镇政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决定将广大妇女组织起来,与个体大户协手开拓手工绣品业。

合作社成立后,为社员提供“五统一”服务:

统一制定工艺品生产计划,统一提供货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以及统一结算加工费。

为了强化服务功能,合作社重点抓了技术培训和服务网点建设。

合作社聘请外地技术人员对合作社社员分期分批进行工艺品生产的技术培训,并在全镇的九个管区各设立一个服务网点,就近为社员以及参与合作社工艺品生产的当地妇女服务。

与那些为合作社加工相同产品的非社员相比,社员在获得货源、技术指导、以及获得加工费方面有优先权。

为了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合作社积极开拓新的加工领域,先后发展了首饰加工、服装、以及工艺品生产等项目。

镇政府直接参与了合作社的运营。

一是向合作社注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副镇长、镇长助理亲自在合作社董事会中任职,镇政府向合作社投入7万元财政周转金,并为合作社配备汽车及通讯工具。

二是积极协调合作社与各职能部门或企业的关系。

为了解决合作社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镇政府亲自出面协调,由镇集体企业提供担保,为合作社争取了8万元的信用社贷款。

为解决合作社的生产场地,镇政府将镇财政所的16间平房腾出,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车间,并协调电力部门,为合作社及时解决电力供应问题;合作社规模扩大后,镇政府又与镇供销社协调,租用供销社闲置仓库,并投资15万元进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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