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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婴儿配方奶粉.docx

最新婴儿配方奶粉

备案号:

QB/440100-2005

企业产品标准

Q/(QB)E331-2006

代替Q/(QB)E331-2003

 

婴儿配方奶粉

 

2006-01-12发布2006-02-07实施

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发布

Q/(QB)E331-2006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规定编写。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Q/(QB)E331-2003相比,主要差异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按国家新发布的标准和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修改了部分理化、卫生指标;

——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实施后,Q/(QB)E331-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起草。

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曾建玲,许瑞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QB)E331-1995,Q/(QB)E331-1997,Q/(QB)E331-1999,Q/(QB)E331-2000,Q/(QB)E331-2003;

——Q/(QB)E337-2000;

——Q/(QB)E339-1999,Q/(QB)E339-2000。

 

Q/(QB)E331-2006

        

婴儿配方奶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奶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奶粉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1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4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l与Bl的测定

GB/T5009.93-2003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5413(所有部分)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婴儿

是指年龄不超过12个月的小孩。

4产品分类

产品按配方不同分有:

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及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三种产品。

5要求

5.1原料及包装材料要求

产品所用原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5.2感官指标

Q/(QB)E331-2006

 

产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香味,无其它异味

颜色

呈均匀一致的淡黄色

组织状态

干燥粉末,无外来异物

冲剂外观

乳白色溶液,溶解后无团块,不分层

冲剂口感

具有本产品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注1:

冲剂指用29g安婴儿,或29g安婴儿A+,或31.3g爱力大1加200ml40℃温水冲调成的溶液。

5.3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每100g)

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

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

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

冲剂pH值

6.2-7.5

热量,kJ(kcal)≥

1925(460)

脂肪,g≥

20.0

蛋白质,g

10.0-20.0

亚油酸,mg≥

1500

灰分,g≤

5.0

水分,g≤

5.0

维生素A,IU

1200-2600

维生素D,IU

220-520

维生素E,IU≥

2.5

维生素K1,g≥

25

维生素B1,g≥

300

维生素B2,g≥

300

维生素B6,g≥

180

维生素B12,g≥

0.8

烟酸,g≥

3000

叶酸,g≥

20

泛酸,g≥

1500

维生素C,mg≥

40

生物素,g≥

8.0

钙,mg≥

300

磷,mg≥

150

铁,mg

5.0-11.0

锌,mg

2.0-7.0

锰,g≥

25

钠,mg≤

310

钾,mg≤

1000

镁,mg≥

30

铜,g

200-650

氯,mg

270-780

碘,g

30-150

钙磷比值

1.2-2.0

杂质度,mg/kg≤

12

胆碱,mg≥

25

Q/(QB)E331-2006

 

表2理化指标(续)

项目

指标(每100g)

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

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

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

肌醇,mg≥

15

牛磺酸,mg≥

17

硒,g≥

-

4.0

4.0

核苷酸,mg≥

8.5

-

-

肉碱,mg≥

-

-

3.0

亚麻酸,mg≥

180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mg

-

40-180

-

二十碳四烯酸(ARA),mg

-

160-260

-

5.4卫生指标

5.4.1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5

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10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

黄曲霉毒素M1,µg/kg≤

0.5

5.4.2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104

酵母和霉菌,cfu/g≤

50

大肠菌群,MPN/100g≤

40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5.5蛋白质功效比值(PER)

不得低于酪蛋白的85%。

5.6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7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按相应产品的感官要求凭感官进行检验。

6.2理化检验

6.2.1产品冲剂pH值

用pH计测定。

6.2.2热量

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之和为千卡(kcal)值,再乘以4.184为千焦(kJ)值。

Q/(QB)E331-2006

 

6.2.3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灰分、水分、维生素(A、D、E、K1、B1、B2、B6、B12、C)、烟酸、叶酸、泛酸、生物素、矿物质(钙、磷、铁、锌、锰、钠、钾、镁、铜、氯、碘)、杂质度、胆碱、肌醇、牛磺酸

按GB/T5413相应方法检验。

6.2.4亚油酸、亚麻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

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2.5硒

按GB/T5009.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核苷酸

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6.2.7肉碱

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卫生检验

6.3.1铅、砷

分别按GB/T5009.12及GB/T5009.11方法检验。

6.3.2硝酸盐、亚硝酸盐

按GB/T5413.32方法检验。

6.3.3黄曲霉毒素M1

按GB/T5009.24方法检验。

6.3.4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霉菌

按GB/T4789.18方法检验。

6.4蛋白质功效比值

按GB10767-1997附录A进行测定。

6.5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2005的规定进行。

6.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GB/T5009中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

感官、水分、脂肪、蛋白质、维生素C、铁、锌、冲剂pH值、杂质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均须进行出厂检验。

7.1.2型式检验

7.1.2.1在特定情况下,对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7.1.2.2需要进行型式检验的特定情况有: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后;

c)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两次的型式检验;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抽样及判定方法

7.2.1抽样

出厂检验以每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为批量的一千八百分之一,但每次抽样不少于3罐(袋)。

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

Q/(QB)E331-2006

 

7.2.2判定方法

7.2.2.1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取样复验,可以单独复验不合格项目,复验结果符合要求作合格论。

产品发现有致病菌时,不得复验,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2.2.2产品在保质期内,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销售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GB13432、GB10767-1997的规定。

8.1.2产品外包装箱标签应符合GB/T191规定。

8.2包装

8.2.1所用包装材料均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2.2包装规格

8.2.2.1罐装:

400g、450g、900g。

8.2.2.2袋装:

450g、400g。

8.2.2.3其它规格按合同规定办理。

8.2.3包装要求

8.2.3.1罐装:

马口铁罐缝口及两端封口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8.2.3.2袋装:

采用复合膜袋包装时,袋厚必须大于60m,封口不允许有渗漏。

8.2.3.3每箱包装件数按下述规定:

a)400g、450g马口铁罐装产品用纸箱包装,每箱装12罐,单层排列。

b)900g马口铁罐装产品用纸箱包装,每箱装6罐,单层排列。

c)400g、450袋装产品用纸箱包装,每箱装15袋,单层排列。

d)其它包装按合同规定办理。

8.3运输

成品应用干净车、船运输,车、船必须遮盖,避免雨水侵入和日光照射。

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震动。

严禁与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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