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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规

劳动合同法新规

篇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进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又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应该从该法实施后,即20XX年1月1日后实行。

所以,你只能向公司请求支付20XX年2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也可以理解为用工之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满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可以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

打个比方,20XX年1月参加劳动,至今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从20XX年2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由于你与公司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只能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篇二: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

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

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

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

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

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

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

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新规)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

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

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

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

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

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

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

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

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

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

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

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

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

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

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该怎么办呢?

篇三:

20XX年《劳动法》规定

20XX年《劳动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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