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农牧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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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农牧区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吗?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3、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应该怎么办?
4、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国家征收耕地应该支付哪些补偿费用?
6、农业机械产品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7、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8、书面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9、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10、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11、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2、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3、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4、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15、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6、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17、使用定金担保方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8、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谁退换?
19、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可以找广告商索赔吗?
20、农业环境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21、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22、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3、农民参加新农保,享受什么待遇?
24、农民领取养老金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2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6、什么是无效婚姻?
包括哪些情形?
27、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哪些?
28、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29、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30、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1、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2、什么是遗产?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
33、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遗产中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34、农村哪些人可以作为“五保户”供养对象?
3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长包房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6、《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户哪些权利?
3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38、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3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样寻求救济?
40、《妇女权益保护法》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41、因妇女婚姻状况变化,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如何处理?
4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4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5、在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应当怎么处理?
46、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
47、当合同一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不一致时,怎么办?
48、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49、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50、法律援助的范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吗?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但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还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一般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保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应该怎么办?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
按照《种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出售种子给使用者的经营者,都有义务先行赔偿,而不能够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互相推诿责任,保护了使用者的利益。
赔偿的范围应包括:
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参照同类同数量质量合格的种子栽种后可以获得的收益计算。
5、国家征收耕地应该支付哪些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6、农业机械产品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
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7、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8、书面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比如农产品购销合同中双方买卖的各种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9、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签订合同的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合同基本条款具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10、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1、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2、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内容和效率。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利率和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违约。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还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协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协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13、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2)租赁期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使用和维修。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14、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15、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6、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得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17、使用定金担保方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18、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谁退换?
杨某在某农业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千元化肥,后发现该化肥是假冒伪劣产品。
杨某准备找卖主退货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卖主也不知去向。
杨某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者服务者追偿。
19、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可以找广告商索赔吗?
村民刘某在某报纸上看到一条广告,称某种技术可以把水变成煤油,于是花三千元买回了该技术,结果发现是个骗局。
根据广告寻找提供技术的厂家,发现地址和联系方式都是假的。
刘某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如果找不到提供技术的厂家,可以通过刊登该广告的报社寻找,如报社不能提供厂家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报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还可向新闻出版管理单位请求对该报社进行惩处。
20、农业环境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被生长激素。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21、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22、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简历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
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23、农民参加新农保,享受什么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4、农民领取养老金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26、什么是无效婚姻?
包括哪些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7、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28、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9、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30、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这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偶然的出轨或所谓的“一夜情”都不是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上述赔偿请求才可能实现。
无过错的一方在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31、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
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他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32、什么是遗产?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3、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遗产中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嘱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同时法律还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4、农村哪些人可以作为“五保户”供养对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